坪山区2019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报开始了。单个项目资助高达1亿元。申请时间:2019年4月22日—2019年5月31日。请各企业抓紧时间申报。
坪山区2019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报开始了。
申请时间:2019年4月22日—2019年5月31日
请各企业抓紧时间申报。
1、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助
资助标准:
(一)经审核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认定奖励。
(二)总部企业在坪山区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三)在坪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租期满一年后,按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两年合计最高500万元租金资助。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4.申请第一款资助的总部企业认定时间为上年度。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上年度在坪山区形成产值5亿元以上,或上年度被评为“深圳工业百强企业”“全国连锁百强”的企业。
3.具有一定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坪山区;
4.截至上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5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金融类总部企业:
1.金融机构总部。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坪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2.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四)对于大型集团企业,集团总部注册地在坪山区的,原则上以集团总部申报,不再接受其下属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
(五)已认定为坪山区总部企业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其在坪山区注册的规模较大、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具备总部管理职能的子公司可以申报。
(六)申请新购置办公用房资助的,需为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于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坪山区新购置自用商品办公用房,按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首次申报资助时核算资助总额。
(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须为上上年1月1月至12月31日签订的用房租赁合同,租金补贴标准按照深圳市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深圳市2017年房屋租金指导租金表》为标准进行计算,实际租金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按实际租金核算。
由于不同楼层租金不同,租赁不同楼层的企业应同时提供租房总面积及各楼层面积数据信息。
2、培育骨干企业专项资助
资助标准:
(一)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亿元奖励;首次入选“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二)对上年度首次达到下述标准,且实现税收增长的工业企业,分层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1.产值达到1亿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2.产值达到10亿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3.产值达到50亿元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三)设立特殊贡献奖。对上年度产值首次超过100亿,对全区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产值首次超过500亿元,对全区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3、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助
资助标准:
(一)对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的小微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二)对已纳入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计划的各类中小微公共服务平台及服务项目,按市级资助的50%,给予最高150万元配套奖励。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并且上年度内被纳入区统计部门的规模以上统计范围。
4、品牌质量创优专项资助
资助标准: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深圳市市长质量奖大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鼓励奖,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得坪山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按照《深圳市坪山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类别证书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二)对申报年度内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张证书(或认定文件)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三)对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给予相关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四)对参与坪山“五年百家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的企业,按通过验收的不同档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验收档次的界定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坪山局在五年百家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工作的相关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
(五)对获得三类以上认证证书且申报单位在申报资助年度内有效运行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六)对获得的市级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按照1、2、3级证书级别,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同一名牌产品、商标和称号只能获得一次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二)申请第五款奖励的相关证书均需在有效期内,且至少有一项为上年度获得。
5、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资助
资助标准:
(一)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资助;其中,对企业在技术改造中,购置区内企业(注册地在坪山区)生产制造设备且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金额的2%最高再给予100万元资助。
对获得市级相关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对企业建设数字化、智能化工厂、实施工业互联网改造、“机器换人”等具有应用示范效应的项目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奖励。
(三)采取事后直接资助方式,对自有资金不足,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技术改造投资额70%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资助最高300万元。对缺乏独立购置设备能力,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5%的融资租赁利率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资助最高3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融资成本。
(四)对取得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奖励;对承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任务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奖励。
(五)对重大技术改造和工业项目给予支持:
1.对年度完成1亿元以上投资额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超出1亿元部分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最高5000万元奖励。对年度完成10亿元以上投资额的工业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企业最高5000万元奖励。
2.对获得市级重大项目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3.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六)对纳入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中央专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上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本条资助总额最高3000万元。
(七)对纳入国家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中央专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上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本款资助总额最高3000万元。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4.项目已在深圳市经信委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并按年度投入申报。要求申报上年度技改项目实际投入部分,以上年度财务支出发票为依据,海关进口设备无发票的需提供相关支付有效证明材料。但同一项目不能拆分成多个项目进行申请。
5.项目实施地在坪山区。若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改的,技改专项资助只适用于“机器换人”项目。
6.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指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该指标用于反映投资转型升级情况。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是工业投资项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项目,以及扩建、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工业投资项目。
7.项目未申请过本项资金扶持。
(二)鼓励企业在市级部门申请技改资助,配套补助原则上是对企业上上年度在市里申请并获资助的技改项目投入进行配套补助,申报配套补助的企业需提供上年度的资助文件,必要时提供上上年度的技改项目投入财务支出发票。
6、提升工业设计和产品创新水平专项资助
资助标准:
(一)对在坪山区建成或落户的深圳市十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市级资助额的50%,给予最高5000万元配套资助。
(二)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市级资助额度1:1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
(三)对经市认定的工业设计领军企业,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四)对坪山区企业原创设计作品获IF金奖、“红点之星”奖和“红点至尊”奖,每项奖励25万元;获国家级工业设计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奖,每项奖励10万元;获红点奖和 IF奖的其他奖项、IDEA奖、GMark奖,每项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五)对购买或销售本市工业企业首台(套)产品的坪山区企业,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奖励。
(六)对企业获得“广东省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二)申请第四款奖励的,同一张证书只能申请一次奖励。
(三)申请配套奖励的,以上一年度到账的市级奖励或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7、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专项资助
资助标准:
(一)对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重点经贸活动的单位,经专项审计后,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对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外展会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每次最高5万元。已获市级资助的,市、区资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展位费及展品运输费总额的100%。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区资助总额最高30万元。
(三)对企业参加由区政府组织的重点经贸活动的,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搭建费、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等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四)对获得深圳市企业国际化拓展、国际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按市级标准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五)对参加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市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金额的9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申请第一款承办重点经贸活动的单位可不受注册地和独立法人限制。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二)申请第二款企业自行参加的国内外展会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进行资助,对免费参展的或由政府全额补贴展位费的不再另行资助。
8、培育企业上市专项资助
资助标准:
(一)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给予共500万元资助。对完成股份制改制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资助;对已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140万元资助;对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资助。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也可在完成上市后一并申请资助。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助。对成功转公开发行上市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350万元资助。
(三)支持上市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对企业实施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评估、审计等中介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特指美国的道琼斯和纳斯达克、香港的恒生、日本的日经、英国的富时、德国的DAX、法国的CAC。
9、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助
资助标准:
(一)对承担军工研发项目的企业,按照市级资助标准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二)对列入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的项目,按照市级资助标准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二)申请上述配套奖励的,以上一年度到账的市级奖励或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10、其他专项资助
资助标准:
(一)对上年度在坪山区产值2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及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金融、专业服务等行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个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予以奖励,上一年度个人税前所得额以100万元为基数,每达到100万元即给予其个人奖励6万元,个人年度奖励金额最高120万元。
(二)辖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如符合区相关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经区组织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区相应扶持政策。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二)税前所得额包括对坪山区产生税收贡献的工资、奖金、分红、实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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