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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安区企业湖北籍员工未返深复工补贴通知

来源: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发布时间:2020-03-1810069

为认真落实《深圳市宝安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深宝府[2020]1 号),根据区政府关于调整符合补贴发放时间的决定及深宝府[2020]1 号文解释单位的调整意见,现将(原深宝人[2020]18号文)有关的补贴实施细则修订、调整如下:

为认真落实《深圳市宝安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深宝府[2020]1 号),根据区政府关于调整符合补贴发放时间的决定及深宝府[2020]1 号文解释单位的调整意见,现将(原深宝人[2020]18号文)有关的补贴实施细则修订、调整如下: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宝安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深宝府〔2020〕1号)第七条“加强用工保障服务”。
2、3月6日区政府通过的关于将符合补贴的时间从“一级响应期”调整为“中央对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期间”的决定。
3、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落实扩大《深圳市宝安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部分条款适用范围要求的函)。函中将湖北籍员工延迟返岗补贴的“一级响应期间”调整为“中央对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期间”的解释调整。
4、深宝府〔2020〕1号文由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二)政策内容
“中央对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期间”,对湖北籍员工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返深复工,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

(三)补贴对象
企业2020年1月24日前在宝安区注册并缴交社保;在“中央对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返深复工的湖北籍员工,按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的用工企业。

(四)补贴标准
企业在“中央对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期间”,并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返深复工的湖北籍员工,按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的用工企业。按1000元/人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工资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每家企业仅限申请一次。

(五)申请材料
1、《宝安区用工企业湖北籍员工未复工工资补贴申请表》;
2、企业湖北籍未复工员工名册;
3、企业湖北籍未复工员工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4、“中央对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期间”企业每月缴交湖北籍未复工员工社保清单(“中央对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期间”结束一周后网上打印社保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5、“中央对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期间”,湖北籍员工未复工证明材料(包括:1、企业每月全体员工考勤记录(标注未返回湖北籍人员),并附加返深车票、火车票、飞机票,或户籍所在居委会、村委、社区工作站开具的证明等材料,附加的材料提供以上其中一项;2、未返深复工湖北籍员工行程说明。(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3)
6、“中央对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期间”,企业发放湖北籍未复工员工工资的银行流水清单及企业未返深湖北籍人员应付工资发放台账(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申报补贴的企业主体在购买社保及实际用工上必须为同一家企业。
8、企业银行基本账户(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申报程序
1、现场受理初核:申请人到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提交湖北籍员工未复工工资补贴申请材料,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当场进行材料初核。对于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不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理由。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后台复核: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将初核通过的湖北籍员工未复工工资补贴申请材料移交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内容主要包括:
(1)复核企业对申报的未复工湖北籍员工,“中央对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期间”购买社保情况;
(2)通过湖北籍员工未复工证明材料,复核湖北籍员工未返深复工情况。(湖北籍以户口本信息为准)
(3)通过工资清单,复核“中央对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期间”,企业对湖北籍员工发放工资情况,并复核补贴金额。
3、审核:复核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公示:在街道网页或区人力资源局网页、以及街道办事窗口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补贴相关信息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5、支付补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影响补贴申请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资金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七)受理时间和办结时限
1、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5日;
2、自有效受理日起,原则上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相关要求
1、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果出现弄虚作假及其它违规申报行为,由有关部门取消相关补贴,并追回本政策支持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个体工商户在法律主体上届定为自然人,在企业常见分类中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3、本细则项目受财政预算限制,支持标准存在调整可能,实施过程中如有调整,由区人力资源局另行公告。
4、本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读并开展业务监督,原深宝人〔2020〕18号文有关内容按照此文件执行。

标签: 复工补贴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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