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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度第一批金融发展分项资金项目资助申报的通知

来源:南山区金融办发布时间:2019-01-181289

2019年第一批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分项资金项目资助开始申报。(一)总部金融机构落户奖励。在南山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金融企业总部,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2019年第一批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分项资金项目资助开始申报。


申报时间: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2月22日


一、受理申报项目

(一)重点金融企业落户奖励项目

(二)重点金融企业办公用房扶持项目

(三)股权投资基金贡献奖励

(四)行业协会及专业交流活动资助项目(金融类)

 

重点金融企业落户奖励项目

资助标准

(一)总部金融机构落户奖励。在南山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金融企业总部,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一级分支机构落户奖励。在南山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其业务规模及贡献情况给予最高8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三)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落户奖励。已在南山区注册设立并相对控股2家(含)以上不同类型,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亿元经营性金融企业总部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其下属企业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累计达1亿元的,经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同意,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四)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奖励。在南山区新注册或新迁入,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公司制设立的)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达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8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五)财务公司落户奖励。在南山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财务公司,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其他金融机构落户奖励。在南山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各类金融企业专业子公司、保险经纪、公估、代理、销售公司、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型金融企业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可参照深圳市政府相关资助标准的50%以内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申请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南山辖区;

2、企业属于本指南第三条中所列机构类型;

3、以申报日期为界,在南山区注册经营不满12个月或迁入南山区不满12个月;

4、税务登记地在南山区并在南山区汇总或部分汇总纳税。

 

重点金融企业办公用房扶持项目

资助标准

(一)购置或租赁政府保障性办公用房。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购买或租用市、区政府企业总部用房或创新型产业用房。

(二)购置社会办公用房补贴。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2016年1月1日后(其中前海注册企业2017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首次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3000元/平米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获得本条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三)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2016年1月1日后(其中前海注册企业2017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商品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 3年内每年按深圳市房屋租金指导价50%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5年内给予租金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深圳市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后2年每年按深圳市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50万元。实际租金价格低于深圳市房屋租金指导价的,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补贴。

(四)购置社会办公用房补贴与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可同时享受。

(五)办公用房装修补贴。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2016年1月1日后(其中前海注册企业2017年1月1日后)首次装修南山区内办公用房的,可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20%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30%的标准,给予最高800万元支持。

 

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情况:

1、企业注册地在南山辖区;

2、企业属于本指南第一条中所列机构类型;

3、税务登记地在南山区并在南山区汇总或部分汇总纳税。

 

股权投资基金贡献奖励项目

资助标准

根据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上年度“募、投、管、退”等经营情况以及支持辖区实体经济发展情况等客观数据指标进行打分排序,对于经营状况优秀、贡献突出的前10名基金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申请条件

(一)申报主体须为股权投资基金(以公司制设立)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有限合伙制设立);

(二)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公司注册地及税务登记须在南山辖区内,且经营满1年(含)以上;

(三)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公司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行业协会及专业交流活动资助项目(金融类)

资助标准

(一)行业协会组建资助。对经区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在南山区新设立的、辖区会员企业达到50%以上的金融类行业协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助。

(二)行业协会服务活动资助。对经区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的金融类行业协会开展的会员服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给予50%以内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三)承办活动费用资助。支持金融类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及企业承办或参与举办南山区政府、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具有较高知名度、属金融产业领域的交流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50%、最高100万元的比例给予资助。

 

申请条件

(一)申请金融类行业协会组建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南山区、正常运作的金融类行业协会;

2、与南山区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合作,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辖区金融行业发展;

3、行业协会组建计划经本资金管理部门备案同意;

4、申请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5、该资助申请应在协会正式成立后1年内提出申请。

(二)申请金融类行业协会活动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深圳市、正常运作的金融类行业协会。

2、与南山区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合作,支持配合开展企业调研、组织参展、政策宣讲以及各种公益活动等工作,提供金融类行业发展状况及发展态势的相关研究材料,发挥政府与金融类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辖区金融行业发展。

3、行业协会服务会员活动计划经本资金管理部门备案同意。

4、申请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申请专业交流活动资金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专业机构或企业。

2、承办区政府主办的具有较高国际知名度、属于南山区政府或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具有较高知名度、属金融产业领域的专场活动、招商推介、投资推广及其他交流活动。

3、举办或参加活动前向本资金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备案,并经审批同意。

4、申请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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