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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起诉期限的“迷雾”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发布时间:2018-12-181160

专利授权确权类纠纷,当事人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个月。然而,考虑到邮寄送达的在途时间还有15日,不免会给部分当事人带来些许疑问——专利授权确权案件的起诉期限是“三个月”还是“三个月+15日”?

专利授权确权类纠纷,当事人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个月。然而,考虑到邮寄送达的在途时间还有15日,不免会给部分当事人带来些许疑问——专利授权确权案件的起诉期限是“三个月”还是“三个月+15日”?


在湖南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案中,决定书由收发室签收,但该收发室并不属该公司所有,一审法院因起诉超期而裁定不予受理。二审法院裁定一审法院受理该案。二审法院认为,起诉阶段,起诉人的举证责任为一种诉讼程序的推进举证责任,只需要提出初步证据予以证明即可。而且,在行政程序中,送达被诉裁决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在邮政妥投的签收人并非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且被送达人否认实际签收被诉决定、行政机关邮寄送达行为可能存在送达不到被送达人的情况下,应由行政机关承担对送达行为合法有效的举证责任,如果起诉人被苛以过于严格的举证责任并承担不予立案后果,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诉权。


另外,曾有某工程公司主张信件由收发室代收,并非直接签收,起诉至法院被裁定不予受理,但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先行立案,并在审理中继续查明当事人收到被诉决定的时间。该案不同于湖南某公司一案,此案收发室与当事人的信件交接客观上无任何凭证,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应当“先行立案”,并非“受理本案”。如果当事人主张收发室并未将信件进行转交,那么让其证明其主观上未予认可发生的事情属当事人举证不能。


【法律分析】

笔者认为,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是一种推定规则,其适用前提是送达至当事人的日期无法查证。当事人实际收到时间有证据证明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时间计算起诉期限。当事人主张邮戳不清或信封原件丢失等事由造成实际收到被诉决定时间无法证明的,可以联系作出决定书的机关,查询邮寄信封单号底单,获知具体信件收到日期。若确实无法查明,当事人主张适用前述规定确定送达日期计算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但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最终如何裁决,还需个案分析。同时,案件当事人需积极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切莫“躺在权力上睡觉”,毕竟因“懒惰”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还需自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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