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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谋执导的《影》得获金马奖,却陷入了一场配乐署名权纠纷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发布时间:2018-12-111189

11月17日,由张艺谋执导的电影《影》斩获金马奖4项大奖,但同时也陷入了一场配乐署名权纠纷。大奖颁发的当日,中央音乐学院作曲系教师董颖达在微博上发布《我们拒绝做〈影〉的影子:对近期〈影〉配乐事件的公开回应》一文,称她与团队为《影》配乐,该电影也使用了其创作的作品,但电影上映后却发现未给其署名,因此将电影出品方乐创文娱(曾用名乐视影业)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目前,法院已对该案进行登记立案。

11月17日,由张艺谋执导的电影《影》斩获金马奖4项大奖,但同时也陷入了一场配乐署名权纠纷。大奖颁发的当日,中央音乐学院作曲系教师董颖达在微博上发布《我们拒绝做〈影〉的影子:对近期〈影〉配乐事件的公开回应》一文,称她与团队为《影》配乐,该电影也使用了其创作的作品,但电影上映后却发现未给其署名,因此将电影出品方乐创文娱(曾用名乐视影业)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目前,法院已对该案进行登记立案。

张艺谋执导的《影》得获金马奖,却陷入了一场配乐署名权纠纷

11月18日,乐创文娱回应称,电影并未采用董颖达团队所作配乐,而是另行聘请委托吴立群(捞仔)重新为电影创作,并使用其配乐。11月20日,吴立群也发表律师声明,称配乐为其独立创作,董颖达的指控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权,要求董颖达公开道歉。

究竟谁才是《影》配乐的真正创作者?目前这一纠纷尚未见分晓,但引发行业对于电影配乐署名权的关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是著作权中人身权的一种,只有作者才能享有,未参加创作的人不能在作品上署名。与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的财产权利不同,署名权不能转让,也不能授予他人行使。“在音乐作品署名权纠纷中,维权方首先要举证自己创作的音乐曲谱的具体表现形式,同时,主张被抄袭的内容必须是作者原创而非借鉴他人已有作品改编而来。至于曲谱比对时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春飞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引发版权之争

董颖达在《我们拒绝做〈影〉的影子:对近期〈影〉配乐事件的公开回应》一文中表示,2017年2月,她与团队接受张艺谋委约对电影《影》进行配乐创作,同年11月,她与制片方签订了作曲合同。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18年9月,她却被制片方告之因为影片公映版里没有使用他们团队创作的音乐,所以不能为团队署名。《影》公映后,团队成员却发现该电影中使用的音乐,“从旋律、和声、音乐风格和乐器的使用等等,与我们的版本极度相似甚至相同!”为此,她一纸诉状将乐创文娱诉至法院。


对于董颖达的指控,乐创文娱和吴立群也进行了回击。乐创文娱回应称,董颖达团队为《影》所作配乐因与出品方、导演理念不同未能采用,另行聘请委托吴立群重新为电影创作,并使用了捞仔版本的配乐。因此,公映版电影配乐署名为“捞仔”,同时也为董颖达进行了“前期作曲”的署名,乐创文娱将积极配合调查,期待法律公正的结果。


11月19日,吴立群在微博晒出两张声明函,称:“为电影《影》提供的音乐都是由我本人独立完成并另外聘请演奏家重新录制的,与董颖达女士及其团队无关。”吴立群在声明中表示,《影》团队告知其此前他人创作的音乐不符合导演的创作要求,需要换人重做,因此找到其创作《影》所需全部音乐,董颖达所说的“添加一些商业元素”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吴立群称,从受邀创作到完成配乐,自己从未听过董颖达为电影创作的音乐;导演因对董颖达所创音乐不满意,不愿吴立群受其影响,也并未向其提供董颖达的音乐。吴立群还分析了两者音乐的不同,称有一定的类似不可避免,但绝不是抄袭。吴立群于11月20日发表的律师声明称,吴立群开始电影音乐创作时,董颖达为电影创作的音乐尚未公开发表,且有明确证据可以证明吴立群在为电影进行音乐创作时没有接触过董颖达的作品,其为电影提供的音乐均为独立完成,吴立群的音乐作品与董颖达的音乐作品在配器、创作思路、旋律、音的流量和数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存在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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