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惩戒措施包括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的加大监管力度、取消有关评优资格、不予享受专利费用减缴和优先审查等5项措施,以及各部门单位联合实施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任职资格、限制高消费等33项各类措施。各部门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有效增强惩戒的有效性、联动性、系统性,有力震慑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以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安排,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1月21日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法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医保局、银保监会、证监会、林草局、民航局、外汇局、药监局、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铁路总公司共38个部门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备忘录》明确,将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实施者开展联合惩戒。严重失信行为包括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不依法执行行为、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挂靠行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提供虚假文件行为6类,涵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各个环节。
联合惩戒措施包括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的加大监管力度、取消有关评优资格、不予享受专利费用减缴和优先审查等5项措施,以及各部门单位联合实施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任职资格、限制高消费等33项各类措施。各部门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有效增强惩戒的有效性、联动性、系统性,有力震慑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备忘录》的印发,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的重要手段,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提升知识产权领域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方面,将对提升知识产权创造水平、运用能力、保护力度、服务质量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将进一步促进构建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创新、投资和营商环境,有力促进扩大开放和中国经济竞争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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