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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酶”催化出专利纠纷

来源:今晚报发布时间:2018-11-17955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公开审理了一起生物技术领域葡糖淀粉酶(俗称糖化酶)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据《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一直以来,生物催化都是工业应用类生物技术的核心,而生物催化的核心和关键要素之一就是“酶”。如何制备、开发、使用新的具有优异性能的酶进行生物催化一直是酶制剂相关领域研发的热点和难点。近年来,随着我国酶制剂技术的不断发展,厂商之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专利纠纷也随之而来。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公开审理了一起生物技术领域葡糖淀粉酶(俗称糖化酶)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该案涉及一种有助于改善葡糖淀粉酶的活性和/或稳定性的专利,名称为“具有改变性质的葡糖淀粉酶变体”(专利号:ZL200780037776.9),其专利权人为丹尼斯科公司(Danisco)。而提起此次无效宣告请求的为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宜昌东阳光公司)。

发明专利引发纠纷

成立于1924年的丹尼斯科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食品开发、生产、销售公司,总部位于丹麦,2011年被美国杜邦公司(DuPont)收购。目前,丹尼斯科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各类食品添加剂和生物酶,同时,也掌握着甜味剂、糖、乳化剂、饲料添加剂等技术领域的核心技术。通过专利检索查询发现,截至目前,丹尼斯科公司在我国拥有专利已超过300件,多为发明专利。 

该案的请求人宜昌东阳光公司隶属于深圳东阳光集团,经营范围涉及医用辅料、器械、添加剂及药物等,其产品主要涉及红霉素及其衍生物。2015年,宜昌东阳光公司开始进入酶制剂领域,目前,其专利仍集中在红霉素及其衍生物领域,仅有少量涉及“酶”的制备方法。据相关资料显示,宜昌东阳光公司已经拥有年产量达6000吨(半)纤维素酶生产线主体装置及配套工程等,有望在不久实现年产量9500吨酶制剂。 

该案合议组介绍,引发此次纠纷的专利“具有改变性质的葡糖淀粉酶变体”涉及一系列在已知酶的基础上通过基因定点突变技术所获得的糖化酶变体,其通过替换已知酶蛋白序列中关键位点上的氨基酸残基,获得了活性/或稳定性改善的更利于工业发酵生产甜味剂和酒精等产品的多种糖化酶。 

2015年10月15日,宜昌东阳光公司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予以宣告无效。同年10月22日,宜昌东阳光公司还对丹尼斯科公司的另一件名为“具有改变性质的葡糖淀粉酶变体”(专利号:ZL200880116695.2)的专利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今年,丹尼斯科公司以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为由,将宜昌东阳光公司与岳阳瑞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今年6月29日,该专利侵权纠纷案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五项理由提起无效

此次无效宣告请求纠纷中,宜昌东阳光公司提出了五项无效的理由,包括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对应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岁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庭审过程中,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判断、发明的创造性与说明书记载的实验数据之间的关系、生物序列权利要求合理保护范围的把握等。 

比如,在实验数据是否能证明相应技术效果上,宜昌东阳光公司认为,关于热稳定性,涉案专利采用性能指数PI,即(变体残留活性)/(亲本酶残留活性)表征,然而在所采用的测定条件下亲本酶残留活性的离散度很大(相差约3倍),由于说明书没有提供原始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因此PI值的获得具有较大偶然性,即说明书并未充分公开足以确认变体确实带来热稳定性改善。同理,比活性测定也存在如上问题。 

丹尼斯科公司则表示,说明书中已经公开了相应的数据,以及具体的测定方法,专利权利说明书公开是充分的。涉案专利说明书已公开了各种变体的PI值,以及具体的测定方法,本专利说明书公开是充分的。粗蛋白或粗制液作为基础验证酶的性能也是本领域常见的方法。与此同时,酶学领域是将待测酶样与对照酶样在同一批次同时检测,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也是将亲本酶和变体酶在同一批次测量,使得无关变量的影响被平衡和抵消,因此本专利PI值能够反映性能的改善。此外,关于实验的重复性验证、具体设计、统计学方法,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无需对每个实验细节都进行描述。 

在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利代理人看来,该案对于同领域的其他案件而言具有标杆意义,一方面,其审理结果势必对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尺度有着导向性,比如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公开不充分”在生物技术领域的适用问题等;另一方面,由于生物领域的实验数据等可预测性较低,因此对于该领域专利的实验数据的记载和认定一直以来未有明确定论,该案的审理或许会对生物领域的诸多争议给出一个较为明晰的答案。 

该案合议组表示,公开审理该案也是为了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阐释相关审查标准,以期广大创新主体和专利工作者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更加了解。

标签: 专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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