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伊时代公司状告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认为其使用的手机解锁方式构成了专利侵权。2016年11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伊时代公司胜诉,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需赔偿1000万元。但林祖毅却分文未得。不仅如此,他还惊讶地发现,《发明专利说明书》上注明的专利权人不是自己,而是伊时代公司。
10月24日,林祖毅与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虽未当庭宣判,但林祖毅觉得,“事情总算跨出了一步。”
2008年2月,集美大学诚毅学院2004级软件工程专业的林祖毅在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时代公司”)实习期间, 以第一发明人的身份进行了“基于触点的路径密码输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
2012年12月,伊时代公司状告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认为其使用的手机解锁方式构成了专利侵权。2016年11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伊时代公司胜诉,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需赔偿1000万元。但林祖毅却分文未得。不仅如此,他还惊讶地发现,《发明专利说明书》上注明的专利权人不是自己,而是伊时代公司。
发明专利获赔千万元
1984年出生的林祖毅从小就对计算机软件感兴趣,高中时代就曾参加市里举办的网页设计比赛,并获得了一等奖。2004年,林祖毅进入集美大学诚毅学院软件工程专业学习。2008年2月18日,大四的林祖毅来到伊时代公司实习。
林祖毅说,公司负责人当时向他和其他实习生征集技术方案,公司可以帮忙申请专利。林祖毅称,这位工作人员的说法是,个人申请专利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如果由公司代为申请,这其中的费用就可以由公司承担,申请成功的话还有一笔奖金。“但他们同时保证,如果发明专利申请获准,发明专利的权益仍归属于方案提供人”。
林祖毅说,听到公司的承诺后,他便将“基于触点的路径密码输入方法”的技术交给了公司,并在3月14日配合公司完成了发明专利申请。但直至8年后的一起案件判决,他才得知申请进展及其他事宜。
2012年12月,伊时代公司向福州市中院状告手机制造商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和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认为其根据用户设置的手机“路径”代替密码解锁涉嫌侵权。
之后,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三星和惠州三星等3家公司,针对伊时代公司的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4年6月,该专利被宣告无效。伊时代不服,提起专利行政诉讼。2016年6月,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专利无效决定。
2016年11月,福州市中院判决伊时代状告三星专利侵权一审胜诉,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判决停止生产、销售四款侵权手机,并赔偿伊时代1000万元。
“要不是朋友把这条新闻转给我,我压根儿不知道此事,更别说从中分到赔偿款了。”除了在新闻中获悉这项专利的进展,林祖毅还意外发现,《发明专利说明书》上的内容与他最初的设想并不一致。
从这份公开的说明书上可以看到,伊时代公司是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第一发明人为林祖毅,发明人中排名第二的“许元进”经证实,系伊时代公司总裁。
“这项专利明明是我发明的,怎么专利权人却变成了公司?”林祖毅经过了解才知道,专利发明人不一定是专利权人,但只有专利权人才是享有专利权的主体。他找到公司希望对方给个说法,却被告知这项专利与他无关。无奈之下,他将伊时代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认定发明专利权归自己所有。
谁才是真正的发明人?
林祖毅说,其实在到公司实习之前,他就对触屏手机的解锁方式有自己的思考。在2008年那会儿,市面上的触屏手机并不多见,触屏密码的设计也有签字、画三角形、几何图形等操作,但都比较繁琐。“能不能只用一根手指操作一下,就把密码设置好?”
经过思考和设计,林祖毅提出了“手势解锁”方案,在这个方案中,除了现在使用最为广泛的3×3“九宫格”的解锁方案,还包括5×5、7×7、N×N方案。
林祖毅说,在把方案提交给公司后,公司负责人告诉他,由于同事有评职称的需要,希望能在专利申请书中的申请人一栏把几位同事附在他后面。
“我看申请表的第一发明人填写的是我的名字,同时还详细填写了国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而其他发明人除了姓名,并不需要填写任何信息。”林祖毅说,他当时以为第一发明人就是未来的专利权所有人,想着后面加上几个名字无关大局,就同意了。
根据公开信息,2010年1月,“基于触点的路径密码输入方法”发明专利(ZL200810070756.8)获得授权,并于2011年1月15日获得福建省专利奖三等奖。
伊时代公司代理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洋对此提出异议,他认为该发明与林祖毅并没有实质性关系,“实际上在林祖毅来到公司之前,公司就已经通过基础研究完成了涉案专利的技术储备,最终的专利就是由这些内容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和市场考察等环节得到的。林祖毅对这项专利的贡献,仅是按照公司安排负责收集、输入材料以及与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对接。”
但在林祖毅看来,这种说法站不住脚。他告诉记者,自己是在2月18日到的公司,3月14日就已经完成了专利申请。如果不是自己在进入公司前就已经有了这方面的思考探索,为什么能这么快就能形成思路完成所需环节?既然伊时代公司宣称已经在此前完成了技术储备,又缘何要等他进入公司再迅速进行申请呢?
此外,他认为,公司是否有技术储备与该专利的发明申请并无直接关系。“该专利的特点在于一种设置密码的方法,这种方法其实只是一种思路和想法,难点在于个人的思维突破,根本无需用到特定的物质技术条件”。
至于为何将林祖毅列为发明人,袁洋说,这是因为当时林祖毅有亲戚在银行担任领导职务,公司出于后续融资发展的需要进行的“特殊照顾”,希望能让处于实习的他“光荣毕业”。而林祖毅在与专利代理机构进行联系时,又擅自将自己的名字放在了最前面,因而成了第一发明人。
林祖毅对此同样不予认同,他说,自己当时并非公司正式工作人员,如果他自作主张修改内容,公司又怎么会允许把他的名字放在公司老板之前?此外,自己因为英语成绩不合格至今仍未拿到学位证,又何来的需求去争取优秀毕业生呢?
发明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在当天的公开审理中,袁洋认为,退一步说,不管林祖毅对这项发明专利有无贡献,该成果都是林祖毅在公司实习期间获得的,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袁洋提出,林祖毅在2008年2月到公司后曾提交了一份由该公司制作的《员工信息登记表》,属于以就业为目的实习。就算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公司也有给林祖毅安排相应的工作任务,可以认定为临时工作单位。此外,在林祖毅毕业论文的致谢部分,也明确向“实习公司伊时代公司以及同事表示感谢”,这说明他与公司是存在诸多交集的。
但林祖毅对该说法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认定职务的前提是发明人与单位形成了用工关系,自己在当时还是学生,不可能与伊时代公司发生用工关系。提交的《员工信息登记表》仅仅是作为求职者所填写的用于求职使用的表格,该表格中明确标注了“本表所填信息仅作招聘参考用”,这说明该表格仅是求职时填写的简历,并非员工信息登记内容。最重要的是,在毕业前,公司并未为其发放工资和缴交医社保,因此自己并非伊时代员工。
林祖毅说,在公司实习期间,虽然会有与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但所谈内容并未涉及专利的相关内容,自己只是借助公司的实验室完成自己的毕业论文,并没有用到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
过去这一年,林祖毅一直在研究“路径密码”的2.0版本,在他的设计中,矩形改成圆与弧线,优化了触摸距离,同时利用指纹和路径双重加密,安全性能也大大增强,适合在金融机构、海关、司法部门等重要场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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