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涉外知识产权维权资助操作规程的条例!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处理具有重大行业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和《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支持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对具有重大行业影响的知识产权维权事项,参考维权成本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三条 涉外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的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 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外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深圳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在深圳的纳税额达到20万元或以上);
(二) 具有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事务的能力,拥有具备知识产权职业资质的专职工作人员,具备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事务的软硬件条件;
(三) 申请资助时,申请资助的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有关事项已经完成不超过一年,或者已经制定有关工作实施方案且已启动正在进行中;
(四) 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建立了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机制,设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维权)工作经费;
(五) 三年内无放弃或视为放弃本资助的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具有重大行业影响的,可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资助:
(一) 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市场调查、取证、分析、鉴定、谈判、调解、咨询、顾问、培训等事务;
(二) 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市场调查、取证、分析、鉴定、谈判、调解、咨询、顾问、培训等事务,该维权事务涉及的至少一个对象是境外主体;
(三) 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市场调查、取证、分析、鉴定、谈判、调解、咨询、顾问、培训等事务,涉及的知识产权是境外权利;
(四) 开展境外知识产权维权信息搜集、加工、分析和咨询事务,同意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范围内,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并同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上述有关信息应用于市场监管等行政履职事务中以及面向社会公开;
(五) 开展境外知识产权法律查明研究事务,同意将有关信息或研究成果提供给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并同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上述有关信息或研究成果应用于市场监管等行政履职事务中以及面向社会公开;
(六) 开展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条约、规则等信息和动态的搜集、加工、分析和咨询事务,同意将有关信息或研究成果提供给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并同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上述有关信息或研究成果应用于市场监管等行政履职事务中以及面向社会公开;
(七) 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预警事务,包括搜集或提供真实案例,对案例进行分析研究,案例及其研究成果对相关行业或企业具有示范或预警价值,或者对政府政策研究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意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范围内,将有关案例信息和研究成果提供给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并同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上述有关案例信息和研究成果应用于市场监管等行政履职事务中以及面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资助:
(一) 申请人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接受行政执法部门调查的;
(二) 申请人因涉嫌违反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 申请人在申请其他财政资助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其他各级政府财政资助项目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四) 同一事项重复申请资助的;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有关申请;受理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驳回申请。
第六条 申请涉外知识产权维权资助,应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 《深圳市涉外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申请表》(详见附表,盖公章);
(二) 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盖公章,验原件);
(三) 知识产权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基本情况,近3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
(四) 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用A4规格纸张双面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电子文件。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每年在政务网站发布通知,公布涉外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的申请时间、申请要求、申请材料和受理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未发现明显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予以受理,确定受理号;对于不符合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补正后仍不符合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的,驳回当次申请。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材料组织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条 在评价申请事项的行业影响时,可以从项目涉及的维权事务、知识产权、技术、产品、信息、研究成果等对有关行业、企业、领域、产品、技术等产生影响的范围、规模、力度、程度、市场价值、战略意义、社会意义等方面综合分析,对社会或行业具有普遍且重要的应用价值或意义的,一般应当认为具有重大行业影响。
有关方面对中国企业或有关机构收取不公平、不合理的知识产权许可费,或者附加不公平、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交易条件,具有行业性或战略性影响的情形下,促进或协助中国企业或有关机构协同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事务的,一般应当认为具有重大行业影响。
在行业性、战略性涉外知识产权维权领域取得重大成果的,一般应当认为具有重大行业影响。
在涉外知识产权维权领域做出开创性成果,形成创新性模式、机制或者标准的,一般应当认为具有重大行业影响。
第十一条 经审核,申请项目符合资助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的,根据当年资助资金总体预算情况和资助申请总体情况,参考申请项目维权成本具体确定各个项目的资助金额。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款后,通过政务网站对外公布资助名单,获得资助的申请人应按要求及时办理领款手续。
申请人自资助名单公布之日起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领款手续的,视为放弃当次资助,相应款项按有关规定上交市财政部门。办理领款手续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有关信息负责。因申请人提供信息有误而导致不能及时拨付有关资助款项的,应按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指定期限补正,指定期限届满仍未能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当次资助,相应款项按有关规定上交市财政部门,申请人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追回有关资助款项,并将申请人列入资金使用诚信记录黑名单,情节严重者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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