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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商标并非一家独有,我只是个卖油的“滴滴”!

来源:东南网发布时间:2018-09-01915

8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第20220863号“滴滴传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意味着宁德市山茶油销售企业在应对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旗下有“滴滴打车”)对其提出商标注册异议的答辩获得成功,成功注册“滴滴传情”商标,维护了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8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第20220863号“滴滴传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意味着宁德市山茶油销售企业在应对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旗下有“滴滴打车”)对其提出商标注册异议的答辩获得成功,成功注册“滴滴传情”商标,维护了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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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去年1月份在申请注册“滴滴传情”商标进入公告阶段时,嘀嘀公司提出异议,要求不予核准该商标的注册。

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为

其旗下的移动互联网智能叫车系统“滴滴打车”软件进行网上约车,已成为大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全新的现代化出行方式与异议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因此,“滴滴传情”具有明显的复制和模仿异议人商标的恶意。


宁德市国仕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则认为

该公司于2016年6月开始使用“滴滴传情”商标生产销售山茶油,取其“健康送万家、滴滴传真情”之意。“滴滴”“嘀嘀”商标并非异议人独创的,答辩人申请注册“滴滴传情”是对“滴滴”的合法、合理使用,“滴滴传情”作为一个整体,与“滴滴”“嘀嘀”等在呼叫、中文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滴滴”“滴滴出行”是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运输经纪、运送乘客”中,并没有使用在食用油、食用菜籽油、玉米油、芝麻油等产品上,也不易产生混淆。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明确表示

被异议商标制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同时也未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局对异议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同时声称其商标被恶意复制、模仿其商标以及“滴滴传情”商标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准予“滴滴传情”注册。


其实这并非滴滴首次异议失败带有“滴滴”字样的商标,苏州刺绣艺术家邹英姿在申请“滴滴绣”商标时也被“滴滴打车”异议,经过积极的答辩,于去年6月份异议被驳回,“滴滴绣”商标成功注册。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对此,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要树立和强化商标意识,申请注册的自主商标如遇到此类异议,可及时作出答辩和应诉,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滴滴虽然是风波不断,但也给大家日常出行带来了方。从另外的角度思考,创新才能让社会可持续发展,创新的同时,更加要做好的是安全保障。

申请商标要注意“先到先得”的原则,特别是企业要强化商标意识,做好商标布局。


标签: 商标注册商标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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