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拟规定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最低赔偿限额分别为10万元、5万元、1万元,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要件。
该草案意见征集已于2018年7月28日截止。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节选:
第六十一条【侵权赔偿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按照侵犯知识产权类别在以下幅度内确定赔偿数额:
(一)侵犯专利权的,情节轻微,社会影响较小,在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在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在三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二)侵犯商标权的,情节轻微,社会影响较小,在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在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在三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三)侵犯著作权的,情节轻微,社会影响较小,在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在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在三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但明显超过五百万元的,可以视侵权具体情节、权利人请求范围等因素确定五百万以上赔偿数额。
(一)明知属于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五年内侵犯他人同一知识产权三次以上的;
(三)其他侵权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惩罚性赔偿金按照赔偿数额的三倍计算。全国70多家直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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