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罗大陆》是由著名网络作家唐家三少所著的长篇网络小说,发表近十年来饱受赞誉,也成为唐家三少的代表作之一。与其他热门IP一样,《斗罗大陆》在广为流传之后也被授权改编为漫画、网络游戏等,充分挖掘商业价值。然而,热门IP因其背后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利益,往往受到“侵权者”的青睐,而“斗罗大陆”也同样未能逃过这一命运。
《斗罗大陆》是由著名网络作家唐家三少所著的长篇网络小说,发表近十年来饱受赞誉,也成为唐家三少的代表作之一。与其他热门IP一样,《斗罗大陆》在广为流传之后也被授权改编为漫画、网络游戏等,充分挖掘商业价值。然而,热门IP因其背后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利益,往往受到“侵权者”的青睐,而“斗罗大陆”也同样未能逃过这一命运。
今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11998573号“斗罗大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风炫动漫在2013年1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斗罗大陆”商标,2015年12月商标获准并注册公告,商标类似群包括印刷出版物、杂志(期刊)、连环漫画书、海报等等,专用权期限到2024年6月20日止。
得知商标被注册后,《斗罗大陆》作者唐家三少以侵犯在线著作权为由,向国家工商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商标无效的请求。唐家三少称商标“斗罗大陆”系创作的《斗罗大陆》系列小说的名称,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斗罗大陆”具有区别商品及服务来源功能的标识,故“斗罗大陆”实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
商标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唐家三少对《斗罗大陆》小说享有著作权,唐家三少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将“斗罗大陆”文字作为小说标题加以使用,表明不足以证明将“斗罗大陆”文字作为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之日前已经实际使用。
裁定做出后,唐家三少认为商标委员会未对《斗罗大陆》小说及作品名称在诉争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已具备较高知名度的事实予以认定,未对其主张的在先权益予以支持,适用法律不当,裁定做出后,唐家三少认为适用法律不当,故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立案后,通知风炫动漫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家三少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将“斗罗大陆”文字作为商标在书籍等商品上实际使用一说证据不足。但其作品名称“斗罗大陆”已具有较高知名度,风炫动漫将“斗罗大陆”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使用的商品与唐家三少存在特定联系,使唐家三少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对唐家三少以此主张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等在先权益,已发应予支持。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此前做出的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并要求商标委员会重新裁定。
4月23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11998573号“斗罗大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并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宣判后,唐家三少方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虽然商评委重新做了判决,保全了唐家三少的合法权益,但是经过这样一番折腾,必定也是让其元气大伤。因此,建议作家在写小说时,有必要考虑到作品中品牌的经济价值。认真考虑是否要对作品名称进行品牌的保护,也许你认为作品只属于版权的范畴而没有思考延伸到其品牌价值,那么后期就可能为自己带来诸多麻烦与纠纷。
版权与商标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往往是相辅相成的。很多企业注册了商标,同时还会再把商标登记一下作品版权。而很多文字、美术、小说等作品,作者在登记了版权之后,也会将作品的名字及作品中出现的一些原创专有名词注册为商标。这样的话,商标或者作品就同时在两个知识产权范畴里得到了保护。
同时,作品在登记版权进行保护产权之外,还可以延伸开发其品牌经济价值,这样的现象在现代社会中屡见不鲜,也越来越成为一种趋势。对于优质版权,开发其周边价值,使其形成现今我们人人都在谈的“IP”,对于作者来说无疑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当今的中国,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其地位和用作日益凸现。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谁掌握了核心技术,谁就是行业的引领者。谁打造出了强大品牌,消费者就认可“百年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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