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了三年的法律斗争纠缠,耐克终于赢了AIRJordan品牌的logo:飞人的版权诉讼摄影师(Jacobus Rentmeester)曾在2015年将耐克告上法庭,这位美国摄影师认为Jordan品牌的飞人标志原型出自于他在1984年的一张摄影作品,耐克的做法侵犯其权益。
经历了三年的法律斗争纠缠,耐克终于赢了AIRJordan品牌的logo:飞人的版权诉讼
摄影师(Jacobus Rentmeester)曾在2015年将耐克告上法庭,这位美国摄影师认为Jordan品牌的飞人标志原型出自于他在1984年的一张摄影作品,耐克的做法侵犯其权益。
摄影师 Jacobus Rentmeester 在 1984 年为乔丹拍摄了这张空中跃起的照片,并且按照他的描述,两人对照片的动作进行了一番构思,最终设计了这个类似于空中芭蕾舞一般的经典动作。
耐克曾先后两次为使用这张照片向Jacobus Rentmeester 支付费用,第一次支付了 150 美元作为使用费,第二次是 1987 年耐克邀请乔丹穿上自家品牌的鞋子翻拍了这张照片,在Jacobus Rentmeester 的要求下,耐克再次支付了 1.5 万美元的费用,但没有买断版权。
距离原照片拍摄超过30年,耐克利用这一飞人标志赚得不少。
此时,伦特米斯特认为,这一举动违反当年他和耐克公司的协议,因而在2015年提起上诉。伦特米斯特表示,当时耐克购买照片使用权只适用于Air Jordan 1的广告,后来耐克将此创意用在品牌标志上则属于侵权行为。
经过两年多的审理,最终商标版权之争落幕,耐克赢了,因为法官认为,虽然这一空中芭蕾动作创意源自伦特米斯特,但这只能证明1984年那张照片的版权属于其本人,他的版权并不足以在这一概念上形成垄断。最终,法院驳回伦特米斯特在2015年对耐克的索赔诉讼。法官 Paul Watford 表示,虽然乔丹的这个动作创意源自原告拍摄的照片,但其享有的版权不足以在这一动作上形成垄断。并且,两张照片里乔丹腿的姿态、背景和灯光位置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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