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调整后的《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等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统计地不在坪山区但对坪山有产值分成的企业可申报制造业政策中“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和“支持企业租赁产业用房”项目、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领域的企业可申报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政策中支持人才引进留用项目。我局就上述3个项目开展2023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充申报工作,具体申报受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依据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号)
《深圳市坪山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4号)
二、补充申报项目受理范围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类项目中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企业租赁产业用房项目;
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类项目中支持人才引进留用项目。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
2024年1月11日9:00至1月24日18:00(原则上超过网络申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申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形式审核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按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2024年1月15日9:00至1月26日17:00
(三)书面材料受理地点:
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5号窗口
四、申报受理网址
http://pszjsb.szpsq.org.cn/pskc-web/dist/index.html#/login
(坪山区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
五、申报与审核流程
详见附件《深圳市坪山区2023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充项目申报指南》(制造业篇、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篇)。
六、咨询答疑
咨询电话:0755-28226097、0755-89364853
书面材料受理电话:18688830260(书面材料受理期间使用)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755-84283800,13530383317
咨询期间,由于咨询电话繁忙,建议通过微信群进行咨询。
七、其他事项
我局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项目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局举报。
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月11日
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抢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等重大历史机遇,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坪山、未来之城”,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1〕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实施部门】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措施的实施部门,按《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支持对象】
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本措施具体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支持企业高质高速发展
第四条【支持上市企业做强】
(一)对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直接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6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并成功转公开发行上市的,按第(一)款标准奖励。
已获得分阶段奖励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第五条【支持企业认定为“专精特新”】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广东省、深圳市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认定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更高级别认定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第六条【支持企业认定为“单项冠军”】
对获得国家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每个产品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支持企业“小升规”】
对首次纳入坪山区“规上”企业库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库次年实现产值正增长的,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支持企业扩产增效】
对产值快速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1.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4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3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年产值4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3.年产值1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第三章支持企业创新创优发展
第九条【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一)对上年度技术改造数据纳入坪山区统计的企业,按年度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600万元。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按实际支付融资租赁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300万元。
(二)对纳入国家部委支持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产业转型升级、核心技术攻关专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国家部委资助金额的3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
第十条【支持新引进企业实施工投】
对本措施实施后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在坪山区无自有产业用地,且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经区工信部门评审通过,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给予最高300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一条【支持企业品牌质量创优】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得更高级别奖项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第十二条【支持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
(一)对在坪山区建设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对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三条【支持首台(套)和首批次】
对产品进入深圳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十四条【支持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
对获得深圳市新兴产业扶持计划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资助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五条【支持工业设计创新发展】
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市级资助金额50%,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配套资助。
第十六条【支持工业设计耦合发展】
(一)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耦合支持。对制造业企业实施的工业设计引领创新与转化应用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20%,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二)工业设计服务小微企业支持。对中小微制造企业实施的产品差异化、品牌个性化等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工业设计应用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50%,给予最高15万元配套资助。
第四章支持企业强链集聚发展
第十七条【支持专业产业园区发展】
(一)对同一主体连片或合并计算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产业园区(合并计算园区数量不超过5个),经区工信部门备案后,每培育或从市外引进1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万元奖励;每培育或从市外引进1家省市专精特新企业,给予园区运营机构3万元奖励。单个新增企业只奖励一次。
(二)符合第(一)款条件的专业产业园区上年度纳统产值增长20%、30%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奖励。
单个园区运营机构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十八条【支持企业开展产业链协作】
对参加区产业部门组织且经区工信部门备案的政银企对接活动,实际采购区内企业产品金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采购金额的1%给予资助,单个采购企业年度最高资助200万元。对通过坪山区银行贷款开展采购且贷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金额的1.1%给予资助,单个采购企业年度最高资助200万元。同一采购关系单向只资助一次。
第十九条【支持企业租赁产业用房】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市专精特新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产值4亿元以上的企业,租赁坪山区物业2000平方米以上作为自用产业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实际租金且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对产值增速25%以上的规上优质中小企业,或产值4亿元以上且增速20%以上的企业,上年度新租赁坪山区物业2000平方米以上作为自用产业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实际租金的40%且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多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500万元。
第五章支持企业融资开拓发展
第二十条【支持企业融资发展】
(一)对产值增速25%以上的规上优质中小企业,或产值4亿元以上且增速20%以上的企业,在坪山区内银行获得1年期及以上贷款的,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且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的标准给予贴息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200万元。
(二)对通过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获得1年期以上信贷融资的企业,按实际支付担保费的50%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标准给予贴保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对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举办的新品全球发布活动、大型供应商合作交流会等活动,经区工信部门备案,对实际发生的场地费用、住宿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200万元。
(二)对参加坪山区政府组织的经贸活动和展会的企业,经区工信部门备案,对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50万元。
(三)对参加坪山区重点支持的境外展览的企业,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运输费的50%,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30万元资助。
(四)对随区政府组团参加国家级会展等经贸活动的企业,对实际发生的食宿费和交通费,按最高3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多资助2人、最高资助7000元。
(五)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9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对单个企业的资助和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坪山区财力贡献的60%,本措施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款除外。本措施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不受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不予资助情形的限制。
(二)本措施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至(四)款的申报主体可不受工业企业的限制。
(三)同一项目不可同时申报本措施第九条第(一)款与第十四条的资助。
(四)统计地不在坪山区,但在坪山区有产值分成的企业,可申报本措施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资助。本措施第十七条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五)坪山区企业在对口帮扶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可享受本措施的政策,单个企业年度资助和奖励总额最高500万元。
(六)本措施中的“以上”“最高”“最多”“不超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七)须经认定的资助或奖励项目以认定时间为准;对事前资助项目的配套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其他条款中的配套资助或奖励以上级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八)本措施中的“省市专精特新企业”指各省(含省、直辖市、自治区)或深圳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优质中小企业”指按国家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评价或认定的企业。
(九)本措施按《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流程审核,其中,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试行“免申即享”。
(十)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坪山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或专项政策方式予以支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的,不再享受本措施同类型条款的资助。
(十一)本措施自2023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坪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
第六部分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资料模板
(一)租赁用房信息明细表
第二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充资助项目
申报说明
三、受理机关
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金融工作局)
四、受理方式
网络申报与书面受理相结合。
网络申报系统网址:http://pszjsb.szpsq.org.cn/pskc-web/dist/index.html#/login
(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平台)
受理时间和地点
1.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4年1月11日9:00至1月24日18:00(原则上超过网络申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报。网络申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报,但后经形式审核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按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4年1月15日9:00至1月26日17:00
书面材料受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5号窗口
四、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55-28226097、0755-89364853
书面材料受理电话:18688830260(书面材料受理期间使用)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755-84283800,13530383317
咨询期间,由于咨询电话繁忙,建议通过微信群进行咨询。
五、受理材料要求
1.申报单位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瞒报、虚报、隐瞒真实信息骗取、提供虚假信息或侵权等不合法不合规行为的,该项目申报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申报单位名称变更的应于申报专项资金时主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未提交材料导致相关数据难以查询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3.申报单位提交的具体申报材料详见申报指南中申报项目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4.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复印),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5.申报项目所需材料及自查单中注明需查验原件的,请在书面材料受理时携带原件配合查验。
六、注意事项
12.项目受理采取“分期核准、分期批复”的方式,本年度受理和审核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项目。
13.申报单位填报的企业产值须与报送区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营业收入、销售额等生产经营指标,均须与报送区税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未达到纳统条件的企业,可不受统计地在坪山区的限制,填报的相关数据以本指南要求的材料为审核依据。
14.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资助,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15.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坪山区委政法委信用数据库核查的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为审核依据。“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以坪山区行贿(送礼)联合惩戒信息查询系统为审核依据。
16.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年度拟资助金额超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按资助项目占比进行等比例核减。未通过当年资格审核、未获得相应资助的企业,如有异议,可在专项资金拟资助计划公示期间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组织核查,经核实企业符合条件的,将于当年或第二年补发资助资金。
17.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已经资助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单位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坪山区有关部门多头申报。
18.坪山区企业在对口帮扶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可享受本措施的政策,单个企业年度资助和奖励总额最高500万元。
19.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举报,举报电话:89364853。
9.本指南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审核实操指引,如与资助政策不一致,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会适时发布政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