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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总部企业奖励与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23-12-201227

2022年在库、经过2023年度复核后仍在库的总部企业,可申请贡献奖励、租房补助、购房补助;根据原总部政策签订协议认定的总部企业,完成协议约定的承诺贡献后可按原总部政策有关规定申请落户奖励。

各有关总部企业:

根据《深圳市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发改规〔2023〕12号)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开展2023年度总部企业奖励与补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2022年在库、经过2023年度复核后仍在库的总部企业,可申请贡献奖励、租房补助、购房补助;根据原总部政策签订协议认定的总部企业,完成协议约定的承诺贡献后可按原总部政策有关规定申请落户奖励。

二、申报方式

采取全流程网上申报审核,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具体请参见《2023年度深圳市总部企业奖励与补助申报指南》(详见附件)。

三、申报受理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

政策咨询电话:0755-88120451、0755-88127442、0755-88127230。

技术支持电话:0755-88127064。

特此通知。

附件:2023年度深圳市总部企业奖励与补助申报指南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9日



相关附件附件:2023年度深圳市总部企业奖励与补助申报指南.docx

附件



2023年度深圳市总部企业奖励与补助申报指南

根据《深圳市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发改规〔2023〕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深圳市总部企业奖励与补助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2022年在库、经过2023年度复核后仍在库的总部企业,可申请贡献奖励、租房补助、购房补助;签订协议认定的总部企业,完成协议约定的承诺贡献后可按原总部政策有关规定申请落户奖励。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申报受理时间及网上申报入口

1.申报受理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

2.访问入口: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300693966093K3442001032000。企业用户通过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登录系统,点击左上角“在线办理”。

(注:网上申报须按申报页面提示,申请注册广东省网上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并按要求提交法人授权书,技术支持电话:0755-88127064)

(二)有关部门审核及核算

1.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负责对申报企业基本条件、材料合规性等情况进行形式审查。

2.市统计、税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的行业属性和综合经济贡献等情况,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的注册登记和股权情况,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在本市拥有自有用房和用地情况。

3.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统计、税务、市场监管、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对申报企业申报的落户奖、贡献奖、租房补助及购房补助金额进行核算。

(三)奖励补助方案征求意见

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奖励补助方案征求市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意见。

(四)奖励补助方案公示

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奖励补助方案在部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等原因对奖励与补助方案进行调整的,须重新组织公示。

(五)提交集体讨论审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奖励补助方案公示后,提交部门内集体讨论审定。

(六)奖励与补助发放

集体讨论审定通过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奖励补助结果反馈企业,并按规定将奖励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


三、具体申报要求和申报流程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1.申报要求:

根据原总部政策签订协议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完成协议约定的承诺贡献后可按原总部政策有关规定申请落户奖励。

2.申报材料:

(1)总部企业落户奖申请表;

(2)总部企业及下属子公司2022年的统计年报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PDF文件(须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3.申报流程:

(1)根据落户奖申报页面要求,填报相关内容;

(2)下载并上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深圳市总部企业落户奖申请表》;

(3)上传其他附件,点击页面下方的“提交”按钮完成落户奖申报。

(二)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1.申报要求:

连续2年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2022年在库、经过2023年度复核后仍在库),2021年、2022年在本市形成综合经济贡献(须为正值)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该奖励。对涉及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总部企业,按照2022年综合经济贡献相比2021年增量的5‰给予奖励;其他企业按照增量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2000万元。综合经济贡献由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工资薪酬、企业利润、研发投入四项指标加总计算。

2.申报材料:

(1)总部企业贡献奖申请表;

(2)总部企业及下属子公司2021年、2022年的统计年报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PDF文件(须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3.申报流程:

(1)根据贡献奖申报页面要求,填报相关内容;

(2)下载并上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深圳市总部企业贡献奖申请表》;

(3)上传其他附件,点击页面下方的“提交”按钮完成贡献奖申报。

(三)总部企业租房补助

1.申报要求:

在本市无自有生产经营用房的总部企业(2022年在库、经过2023年度复核后仍在库),2022年在本市租用自用生产经营用房(不包括创新型产业用房),按照2022年实际租金的50%给予最高150万元补助,累计不超过5个年度。

2.申报材料:

(1)总部企业租房补助申请表;

(2)租赁生产经营用房合同;

(3)租金发票;

(4)租赁生产经营用房的房产证复印件;

(5)生产经营用房现场照片;

(6)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3.申报流程:

(1)根据租房补助申报页面要求,填报相关内容;

(2)下载并上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深圳市总部企业租房补助申请表》;

(3)上传其他附件,点击页面下方的“提交”按钮完成租房补助申报。

(四)总部企业购房补助

1.申报要求:

对在本市无自有研发办公用地和用房的总部企业(2022年在库、经过2023年度复核后仍在库),2022年在本市按市场价格首次购置自用研发办公用房给予补助。购置房屋位于市政府规划的总部经济集聚区内的,按购房金额的10%给予最高2500万元补助;位于本市其他区域的,按购房金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享受补助的购房行为须发生在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后,且该房产10年以内不得出售;提前出售的,全额退回购房补助。

2.申报材料:

(1)总部企业购房补助申请表;

(2)购买研发办公用房合同;

(3)购房发票;

(4)购房流水凭证;

(5)购买研发办公用房的房产证复印件;

(6)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购研发办公用房市场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

(7)总部企业研发办公用房自用承诺书;

(8)研发办公用房现场照片;

(9)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3.申报流程:

(1)根据购房补助申报页面要求,填报相关内容;

(2)下载并上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深圳市总部企业购房补助申请表》;

(3)上传其他附件,点击页面下方的“提交”按钮完成购房补助申报。


四、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总部企业统计核算范围

《实施意见》规定,总部企业营业收入、地方财力、综合经济贡献以申报企业(含分支机构)及其能够并入财务报表且实际控制的本市企业(含分支机构)作为统计核算口径。总部企业持股大于等于50%的子公司,可直接纳入统计核算范围;总部企业持股小于50%的子公司,提供总部企业审计报告证明该子公司可并入总部企业财务报表,也可纳入统计核算范围。

纳入总部企业统计核算的下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名单不得随意变更,除上一年度新设立、新迁入、新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等情形外,原则上不得增加子公司及分支机构;除上一年度新注销、新迁出、新退出控股等情形外,原则上不得删减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下属公司提出独立申请认定总部企业的除外。

(二)关于租房补助的补充说明

1.如企业拥有自有生产经营用房,则不在《实施意见》支持范围内。生产经营用房是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的房屋用途为办公、厂房、商业、仓库、研发、综合楼的物业。

2.如企业租用的生产经营用房属于创新型产业用房,则不在《实施意见》支持范围内。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符合《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深府办规〔2021〕1号)的规定且在深圳市产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备案的物业。

3.租房合同中,租赁方须为总部企业,下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租房行为不在补贴范围内。

(三)关于购房补助的补充说明

1.如企业拥有研发办公用地和用房,则不在《实施意见》支持范围内。研发办公用地指性质为新型产业用地(M0)或商业办公用地(C)的土地,研发办公用房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的房屋用途为研发、办公的物业。

2.申请购房补助的总部企业需要提供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购研发办公用房购买年份市场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

3.申请购房补助的总部企业需要提供自用承诺书,承诺购买办公用房为自用,并附自用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4.购房合同中,购买方须为总部企业,下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购房行为不在补贴范围内。

5.总部集聚区范围以《深圳市总部经济集聚区布局规划》中10大类40个总部经济集聚区为准,市政府另有补充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关于预算总盘子控制

总部企业相关奖励与补助实行总盘子控制,视申报情况,将对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同意调整结果。

(五)关于综合经济贡献

综合经济贡献由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工资薪酬、企业利润、研发投入四项指标加总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工资薪酬、企业利润3项指标从“四上”企业及入库纳统的金融企业统计年报中获取(各行业报表号及报表名称见下表),研发投入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7012中获取。企业申请贡献奖励时须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统计年报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PDF文件。

1.固定资产折旧为统计年报中的“本年折旧”;

2.工资薪酬为统计年报中的“应付职工薪酬(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其中,金融业为“职工工资总额”;

3.企业利润为统计年报中“营业利润”减去“投资收益”;

4.研发投入为“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除以“加计扣除比例”。

各行业统计报表号及报表名称

(六)关于不重复享受同类型优惠政策原则

《实施意见》所规定的各项支持政策与市级其他同类型优惠支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区级同类型优惠政策中如已注明不与市级同类型政策重复享受的,不得重复享受市区两级政策。

(七)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原则

申报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获得总部企业资格或奖励补助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政策。总部企业提交申请表时需签署《财政支持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资助)廉洁承诺书》。

(八)关于有关材料主体情况

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表、租购房合同、发票等材料)上的企业名称对应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须与申报企业一致。

(九)关于企业信用

申报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范围的,以及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不宜资助的,依法限制参与政府资金扶持。

标签: 总部企业奖励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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