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引进、培养和使用高层次青年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支持博士后人才服务高质量发展,我局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深府办函〔2014〕20号)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20号)进行合并修订,形成《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拟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实施。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11月26日(星期日)前提出意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我局官网“民意征集”栏目直接填写反馈意见(网址:http://hrss.sz.gov.cn/zmhd/mydc/)。
(二)通过电子邮箱将具体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zyjs@hrss.sz.gov.cn,并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通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17日
深圳市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市设站单位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适用本规定。设站单位包括: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本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机构内,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三)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分站),是指下设在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且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企事业单位。
(四)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批准可以依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型事业单位、企业和市、区科技孵化器等单位。
(五)依托本部招收单位,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机构设在本市,经市政府批准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单位。
第三条【工作原则】博士后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促进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优秀人才。
第四条【资助原则】【新增】博士后资助应立足于本市人才战略的整体布局,按照本市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部署,在强化设站单位经费投入主体责任的基础上,突出财政资金的引领导向、目标导向、效益导向。
第五条【管理部门职责】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本市博士后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参与制定本市博士后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新增】负责编制博士后专项经费预算,并建立经费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开展绩效评价;
(三)制定本市博士后管理制度,对有关单位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组织申报设立流动站、工作站,负责分站、创新基地和依托本部招收单位的设立、更名和撤销。
(五)指导在站博士后人员申请国家和省、市有关科研资助;
(六)审核发放博士后专项经费;
(七)审核博士后入户及配偶子女随迁业务;
(八)【新增】为设站单位搭建招聘、合作、交流平台,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促进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
(九)负责博士后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站单位管理
第六条【设站单位职责】【完善】设站单位履行对博士后人员培养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新增】制定并完善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和资助办法,保障博士后人员享受设站单位员工待遇,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科研条件;
(二)建立或明确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健全博士后进、育、出管理制度,加强全过程管理;
(三)【新增】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人员进出站管理、日常考核、财政资金发放、政策咨询、奖励惩处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新增】管理本单位博士后财政专项经费,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财政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新增】负责博士后工作信息收集和成果统计,包括基金资助、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参加国际会议以及科研成果转化等,并及时上报;
(六)【新增】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提供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等材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完善】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或评估,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流程组织实施。
第八条【设立创新基地条件】【完善】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合伙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部门。具备基本的基础设施和研究条件,已取得1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
(三)注重科研投入。连续两年每年研发投入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研发型事业单位具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拥有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含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以上的专职研发人员数量在20人以上,其中研发团队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研发型事业单位的专职研发人员数量不低于10人。
(五)【新增】具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与国内高校相关学院或流动站已在项目申报、成果转化、课题研究或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了合作。
第九条【设立分站条件】【新增】符合创新基地设立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设立分站:
(一)符合上一年度申报工作站条件的;
(二)设立创新基地2年以上,且近2年累计已有2名以上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出站的;
(三)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并承担本市重大研究任务的单位。
第十条【设立分站和创新基地流程】【完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择优设立分站、创新基地,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单位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信息服务平台提出设立站点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中央和各省驻深单位及企业、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可直接申请;市属事业单位应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请;其他单位应经所在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申请。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审核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评审;
(四)对评审通过的单位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官网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对评审不通过或公示有异议的,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设立依托本部招收单位流程】【新增】依托本部招收单位应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议。
第十二条【绿色通道】【新增】国家海外人才计划入选者或全球知名、国内顶尖人才等所在单位,可以直接设立分站或创新基地。
第十三条【动态管理】【新增】分站和创新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分站和创新基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注销设站资格:
(一)分站或基地所在单位因注销、并购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博士后工作的;
(二)分站或基地已不具备设立的基本条件;
(三)严重违反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或存在重大学术不端等问题的;
(四)连续2年未招收博士后的。
被注销的分站或创新基地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被撤销的分站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独立招收】【新增】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向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推荐博士后培养工作成效突出的工作站、分站,争取获批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权限。
第三章博士后人员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招收对象】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进入企业工作站、分站、创新基地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可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海外引才】【新增】支持设站单位招收境外博士来深从事博士后研究或招聘回国(来华)在深工作的境外博士后,并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人才政策。
第十七条【深港澳博士后联合招收培养计划】【新增】实施深港澳博士后联合招收培养计划,支持鼓励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设站单位与世界排名前100名的港澳高校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通过双城培养、双重身份、双证认可的方式,充分利用港澳高校科研资源,促进境内外博士后制度衔接,提升博士后培养质量。
第十八条【招收】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应当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考核,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九条【签订协约】【完善】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并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不具备独立招收权限的设站单位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并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进出站、退站手续】【完善】设站单位应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及时为博士后人员办理进出站或退站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站时间】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经设站单位同意,可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二十二条【合作导师】【完善】设站单位应建立博士后合作导师制度,发挥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考核、管理等方面作用。
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职称,工作站、分站、创新基地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专业水平。
第二十三条【在站考核】设站单位应按规定对在站博士后人员进行开题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对考核不通的,设站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研究成果】博士后人员研究成果的归属依照法律、法规和协议执行。
第二十五条【福利保障】【完善】博士后人员在站的职称申报、住房保障、入户随迁、子女入学等福利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术交流】【新增】鼓励设站单位搭建交流平台,支持举办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发布本市博士后优秀科研成果。
第二十七条【创新创业】【新增】打造博士后创新创业生态,支持鼓励博士后参加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支持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和民间力量参与设立博士后创新创业基金,建立博士后科研成果展示交易平台和博士后揭榜领题交流对接平台等。
第二十八条【社会支持】【新增】支持鼓励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支持博士后人才队伍发展,组织开展博士后宣传推介、学术论坛、择业指导、创新创业,为博士后人员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
第四章经费资助
第二十九条【规模控制】【新增】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财政资金资助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突出重点、强化绩效,以更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第三十条【在站生活补助】【完善】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享受每人每年不超过18万元的在站生活补助。
对于全球排名前200的国(境)外高校博士毕业生来本市从事博士后工作的,给予每人每年30万元在站生活补助。
上述资助期限一般为2年。
第三十一条【出站留(来)深补助】【完善】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即在本市全职工作且与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或期满出站后即在本市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的,给予每人3年不超过36万元出站留(来)深补助;
对于全球排名前200的境外高校从事博士后研究不少于2年、博士后研究结束3年内且年龄不超过40周岁的境外博士后,回国(来华)即在本市全职工作,且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给予每人3年不超过36万元出站留(来)深补助。
第三十二条【优秀博士后资助】【新增】对在站期间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的优秀博士后,按国家资助标准给予1:1配套经费资助。
第三十三条【创新创业奖励】【新增】博士后获得全国或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金、银、铜奖的,按国家和省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博士后创新创业奖励。
第三十四条【在站生活补助申请方式】【新增】博士后在站期间经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分别申请当年在站生活补助,逾期1年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当期补助。
享受国家、省财政资助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出站留(来)深补助申请方式】【新增】出站博士后留(来)深全职工作每满1年的,可申请出站留(来)深补助;每期发放12万元,共发3期;逾期1年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当期补助。
第三十六条【申报材料】【完善】申请在站和出站留(来)深补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士后人员进站备案证明》或《博士后证书》(海外博士后经历证明);
(二)在深圳全职工作证明材料;
(三)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四)《深圳市博士后人员(中期、期满)考核表》(申请出站留(来)深资助不需提供)。
申请优秀博士后配套资助和创新创业配套奖励的,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
第三十七条【在站生活补助、出站留(来)深补助、优秀博士后资助、创新创业奖励发放流程】【完善】申请在站生活补助、出站留(来)深补助、优秀博士后资助、创新创业奖励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具体程序如下:
(一)博士后人员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填报相关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三)对审核通过的博士后人员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限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指定账户。
第三十八条【不予补助情形】【完善】下列博士后人员不可享受本规定的补助:
(一)不予资助在站生活补助的情形:
1.进站后未解除与原企事业单位的劳动或人事关系的;
2.已入职设站单位的博士脱产或辞职后不满一年在本单位(集团)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3.未全职在本市从事博士后工作的;
4.设站单位与博士后劳动(聘用)合同到期后,未办理出站或退站手续,却不续签合同的;
5.已享受过本市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的。
(二)不予资助出站留(来)深补助的情形:在本市从事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但不符合本市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申请条件的。
第三十九条【不叠加享受原则】【新增】博士后人员已获得国家或省资助的,除特别规定外,不再享受本市市本级同类资助,其中低于本市资助标准的予以补差。本市有关人才的同类资助,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享受。每名博士后人员仅能享受一次本市市本级上述各类补助。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完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十一条【单位和博士后责任】【完善】受资助的单位和博士后人员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应积极配合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被检查的单位和博士后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谎报、瞒报。存在隐瞒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停止资助或取消设站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资助,并按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责任】【完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资助标准调整】【新增】本规定印发实施后,如国家、省、市对资助标准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部分词含义】【新增】本规定所称全职工作是指博士后所在单位与其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博士后已离开用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自主创业是指出站博士后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本、资源、信息、技术、经验以及其他因素在工商登记平台进行注册创办实业。
第四十五条【新增】本规定未尽事宜,国家、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深府办函〔2014〕20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20号)同时废止。
起草说明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引进、培养和使用高层次青年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支持博士后人才服务高质量发展,我局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深府办函〔2014〕20号)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20号)进行合并修订,形成《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粤港澳大湾区人才高地建设的需要。
2021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强调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总要求,具体确立了在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和港澳地区高度国际化的发展优势,构建粤港澳人才融合互补、协同发展的高质量格局,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的应有之义。作为大湾区的核心城市,我市博士后工作的持续创新发展,必将有助于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为世界级人才湾区建设聚势赋能。
(二)博士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对博士后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推动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造就青年科技人才中发挥更大作用。2023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中提出,要完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培养机制,提升博士后培养质量,强化产学研融合,在产业技术创新实践中培育青年科技人才。2022年底,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力资源保障部等7部委制定出台了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意见,从提高培养质量、改进管理方式、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服务保障等方面提出了21条创新举措。近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对博士后的设站单位管理和资助政策等方面也提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为保证这些政策落地见效,更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不断提升博士后政策吸引力和竞争力。
(三)保持我市博士后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需要。
自1995年起,我市在全国较早制定了地方性的博士后工作管理体系,从博士后站点的设立、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及管理服务、博士后经费的资助等方面予以规范。建立完善了“设站有资助”“招收有补贴”“进站有补助”“出站有扶持”的全周期资助体系,为引进培养博士后提供了更加良好的政策环境。博士后创新创业成果显著,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基金资助超过7000项;在各类核心期刊发表文章逾万篇;在近年举办的全国和大湾区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上,我市获得的金牌、奖牌数均列全省第一。近3年来,我市年均引进博士后达2000人,超过九成的专业分布在自然科学领域,契合了我市建设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对青年科技人才的需求。截止到2023年10月底,在站博士后5100人,在全国大中城市名列前茅。如何在新时代保持我市博士后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迫切需要进一步改革创新,并建立健全制度化的工作体系。
(四)优化完善我市博士后政策体系的需要。
通过近30年的发展,特别是2018年“鹏城英才计划”关于“博士后平台、博士后人才‘双倍增’计划”的实施,我市集聚一大批博士后人才和博士后载体,各项政策实现了预期目标。但随着内外部环境变化,特别是各地对青年科技人才的高度重视,要求博士后工作要更加关注引才精准性、成果转化效益性、管理有效性,要实现由注重数量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普惠性资助向多层次转变,要着眼深圳未来人才战略的整体布局,突出目标导向、效益导向、问题导向,健全完善制度体系,合理设置资助项目和标准,为“双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青年科技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修订原则
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坚持既对标中央精神和上级文件要求,又结合我市博士后事业的发展,并适当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竞争性的引才导向。为了吸引更加优秀博士后来深,《征求意见稿》在待遇福利、学术交流、服务保障等方面予以了完善和补充,以进一步提升我市引进博士后的竞争力。
(二)有示范性的创新导向。深圳博士后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就是不断改革创新的结果。在当前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人才高地的背景下,《征求意见稿》提出与港澳高校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这是境内外博士后制度衔接的有益尝试,必将有助于提升我市博士后在实践中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三)有针对性的问题导向。针对近年来巡视巡察、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指出的问题,以及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征求意见稿》从设站单位的动态管理、资助标准的多层次性、成果转化效益性等均有针对性的规定和措施,努力实现从注重数量向注重高质量发展转变。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6章46条,原《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共8章51条,原《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共7章28条;在具体条目上,19条为新增内容,26条为全面修订,具体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计5条,其中1条为新增,4条为修订,依次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工作原则、资助原则、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章设站单位管理,共计9条,其中5条为新增,4条为修订,依次明确了设站单位职责、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方式、设立分站和创新基地的条件和流程、设立依托本部招收单位的方式、分站和创新基地的动态管理、推荐设立独立招收权限单位。
第三章博士后人员管理和服务,共计14条,其中5条为新增,9条为修订,依次包含了博士后人员招收对象、海外引才计划、深港澳博士后联合招收培养计划、招收要求、签订协议、办理进出站及退站手续、在站时间、合作导师、在站考核、研究成果归属、福利保障、学术交流、创新创业、社会支持等内容。
第四章经费资助,共计11条,其中新增6条,修订5条,依次明确了财政资金资助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出站博士后留(来)深补助的条件、申报材料、发放流程、不予资助情况,并明确同类资助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
第五章监督检查,共计3条,均为修订,依次明确了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计4条,新增3条,修订1条,依次明确了资助标准调整规则、部分名词含义、未尽事宜规定、解释权、实施日期。
四、创新亮点
(一)提升博士后研究的国际化参与度,提升对国际人才的吸引力。
一是创新博士后培养制度,探索境内外两种博士后制度规则的对接,实施深港澳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计划,支持我市科技创新中心、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用人单位与港澳高校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以充分利用港澳高校优质科研资源,充分发挥香港“超级联系人”作用,增强深港联合体对博士后人才的吸引力,着力引进培养青年科学家。二是提升国际人才来深的吸引力,对世界一流高校的优秀博士来深从事博士后研究的,给予较高水平的在站生活补助;三是鼓励国际人才来深工作,直接认可博士后境外研究经历,对境外博士后来深工作的,给予出站来深补助。
(二)建立多层次资助体系,确保资助重点服务于产业科技发展。
一是围绕深圳的发展定位,构建了多层次的在站资助标准,设立一般标准、国际人才标准、优秀博士后叠加标准等,;二是将出站科研资助调整为出站留(来)深补助,并适当提高标准,以提升我市人才政策吸引力,鼓励博士后留(来)深工作;三是增设创新创业资助项目,对获得全国或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金、银、铜奖的,给予1:1配套资助。
(三)强化主体责任,实现精细化管理和服务。
一是加强对设站单位的监管,强化设站单位保障博士后人员必要的工作、生活、科研条件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责任;二是加强规模调控,建立财政资金资助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重点资助我市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发展需要的青年科技人才;三是建立财政资金问效机制,提升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将发放时间由“事前”调整为“事后”,将发放对象由“个人”调整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