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对文体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和促进作用,进一步深入推动文体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增强文化软实力,为全面建设世界一流科学城及深圳北部中心提供强力支撑。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办发〔2020〕3号)、《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深府规〔2020〕2号)、《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4号)、《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规〔2020〕2号)及国家、省、市有关文化、旅游、体育、影视产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我局对《光明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系列政策》(深光府规〔2021〕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光明区促进文体旅游产业发展“1+4”系列政策(征求意见稿)》,即1个产业园区认定办法+4个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包括《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光明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光明区关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光明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光明区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等文件。
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3年12月17日前以邮件形式(wgltcyk@szgm.gov.cn)向我局反馈。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11月17日至12月17日
联系人:黄工
联系电话:0755-88213429
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11月17日
光明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抓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机遇,进一步优化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在光明区辖区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及相关产业的企业、社会组织。
第二章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第三条对首次获评为“深圳文化企业100强”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四条对上年度获评为深圳市优秀新型文化业态单位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五条对上年度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出口重点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六条对上年度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七条对首次纳入光明区规模以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统计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三章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第八条支持文化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创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相关扶持措施参照《深圳市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支持文化市场拓展
第九条支持参加国内外重要文旅展会。对参加国内外重要文旅展会的单位,按实际参展费用50%给予资助。国内展会每项最高资助10万元,国外展会每项最高资助2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累计资助最高100万元。
第十条鼓励参与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以下简称文博会)。举办经文博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分会场、配套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5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资助。对于获评为市优秀分会场的单位,按照深圳市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支持举办特色文化产业活动。在光明区主办或承办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力的音乐节、艺术节、博览会、交易会、展览、演出、赛事、评选、论坛、峰会等文化活动项目,经评审认定,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250万元,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的,给予差额补贴。
第五章支持实体书店发展
第十二条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实体书店。对在光明区内运营满1年、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含)以上的实体书店,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每年最高100万元的房租补贴。每家书店最多支持三年。
第六章支持艺术品行业发展
第十三条支持艺术品拍卖场所建设。对上一年度建设经区政府认可的艺术品拍卖场所,按照其租金、装修费用及设备购置费等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四条支持艺术品线上交易平台建设。对上一年度建成,且经备案的网上艺术品交易平台,给予其租金、装修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实际投入的30%,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五条支持艺术品拍卖活动举办。对市内外拍卖机构在光明举办经备案的艺术品拍卖活动,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七章支持数字文化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支持数字文化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开发无人智能游览、沉浸式、数字展陈、网络演艺及其他可视化、互动式、智能化、线上线下等软件解决方案,开展技术服务。对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对应业务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十七条支持数字文化装备创新。鼓励企业应用物联网、车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AR、VR、5G+4K/8K超高清等技术,研发制造娱乐VR终端、可穿戴设备、内容采集制作与传输设备、智能终端、超高清视频显示等新型数字文化装备产品,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对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100万元。
第十八条支持优秀文化资源数字化转化与开发。对经授权将本区文化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馆藏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文艺创作和文创设计,开发具有鲜明区域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数字文化产品,且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50万元。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措施与光明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条本措施的资助与奖励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本措施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深圳市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光明区关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抓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机遇,进一步优化我区旅游产业发展环境,推动光明区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在光明区辖区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旅游及相关产业的企业、社会组织。
第二章给予等级评定支持
第三条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奖励。对于本措施实施后首次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旅游饭店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四条旅游民宿评定奖励。对于本措施实施后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申请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旅游民宿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五条旅游景区(点)评定奖励。
对于本措施实施后首次获得国家3A、4A、5A景区(点)评定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对于通过评定性复核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于本措施实施后首次获评国家、省、市红色旅游景点或工业旅游示范点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对于本措施实施后首次获评国家、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六条旅行社称号评定奖励。对总部设在光明区,于本措施实施后首次获得国家、广东省“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旅行社获得升级认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三章鼓励特色旅游开发
第七条鼓励特色旅游商品开发。支持企业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含光明区元素的旅游商品,对参加光明区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光明礼”评选活动,并入选“光明礼”产品的,给予获评企业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八条鼓励特色旅游线路开发。支持旅游企业围绕光明区特色旅游资源进行旅游线路开发,对于设计出行程在2日及以上,集中于光明区范围内,年接待量达2000人次及以上的旅游线路的单位,根据运营效果和市场满意度等,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支持旅游企业围绕光明区特色旅游资源进行研学线路开发,对于设计出行程在2日及以上,集中于光明区范围内,年接待量达500人次及以上的研学线路的单位,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鼓励特色旅游活动举办。对事前申报备案认可的特色文化旅游活动按其每次举办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第十条鼓励旅游资源宣传推广。支持旅游企业利用线上(抖音、小红书、哔哩哔哩等知名视频平台)渠道、线下高铁、地铁、机场等区域投放广告,积极宣传光明区旅游形象和企业旅游产品,按其每次设置广告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单位每年最高30万元。
第四章支持景区改造升级
第十一条支持景区改造升级。对为提升旅游体验质量进行景区旅游设备升级改造、智慧化改造的企业,根据提升内容、效果等,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30%、最高100万元资助的资金扶持。
第五章促进特色文化街区建设
第十二条支持特色文化街区创建。对于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被认定为“特色文化街区”的运营管理主体,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于复评考核认定为优秀和良好等次的街区,分别给予运营管理主体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培育特色文旅业态。
1.租金补贴。对入驻特色文化街区的非遗、文创等项目工作室(空间),按实际租赁合同价格的50%给予补贴,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多支持三年。
2.装修补贴。对入驻特色文化街区的非遗、文创等项目工作室(空间),实际经营面积在100㎡(含)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资金分三次逐年拨付,若项目中途退出,则终止拨付。
第十四条鼓励知名品牌入驻。对新入驻特色文化街区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面积达100㎡以上的,正常经营满一年后,给予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鼓励特色文化街区宣传推介。对举办经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有利于扩大街区知名度、促进文旅消费、夜间经济发展等大型文化旅游类活动及论坛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本措施第九条执行。
第十六条鼓励特色文化街区招商运营。街区每引进1处国内外知名品牌、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引进1处符合街区定位的业态,经评审后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家单位每年累计最高50万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措施与光明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第十八条本措施的资助与奖励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本措施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深圳市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光明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抓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机遇,进一步优化我区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影视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在光明区辖区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影视及相关产业的企业、社会组织。
第二章推动产业链条集聚发展
第三条支持中小微影视企业发展,对入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从事影视及相关产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年租金50%、每年最高30万元的房租补贴,每家单位最多支持三年。
第四条扶持配套企业完善影视产业链条,对为剧组提供影视道具、服装、摄影器材等租赁业务的影视文化企业,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仓储成本补助。每家单位最多支持三年。
第五条鼓励影视后期制作产业发展,为境内外影视制片公司或后期制作公司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支持的企业,按其技术服务金额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鼓励原创内容生产
第六条支持原创影视和动漫创作生产,对在相关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原创影视和动漫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七条奖励优秀原创影视和动漫作品,对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原创影视和动漫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八条支持本土题材创作,对在光明区取景且正面展现光明城市形象镜头、创作反映光明本土题材、讲述光明人物故事的影视作品,进入院线上映或在央视各频道、省级重点卫视播出的,给予最高100万的奖励。
第四章支持拓展国内外市场
第九条支持影视作品走出去,按影视作品海外版权销售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支持参加国内外影视文化交流活动,按参加境内外重点综合性、专业性展会而产生的展位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的事后资助。对受托组展的单位,按照每个国内展会5万元、国外展会10万元的标准给予组展费用资助。
第五章加强数字技术研发应用
第十一条鼓励数字影视拍摄基地建设,对达到一定条件的虚拟拍摄数字化影棚建设,经评审认定,给予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房租补贴,最多支持五年。
第十二条拓展数字技术在影视产业领域的应用,对符合条件的元宇宙、数字演艺等数字技术研发和应用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推进影视内容生产的数字化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内容生产数字化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第六章完善影视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鼓励与国内外影视类院校合作,在区内开展影视专业人才培训,每期培训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措施与光明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第十六条本措施的资助与奖励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本措施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深圳市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光明区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抓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机遇,推动光明区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在光明区辖区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体育及相关产业的企业、社会组织。
第二章培育高成长企业梯队
第三条对首次纳入光明区规模以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统计的体育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四条鼓励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单位或项目。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或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三章推动体育产业集聚发展
第五条鼓励创建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支持中小微体育企业发展,对入驻经市级以上体育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体育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年租金50%、每年最高30万元的房租补贴,每家单位最多支持三年。
第四章举办高水平体育赛事活动
第七条对重点鼓励发展的运动项目实施分类引导、精准扶持。其中,足球、篮球、网球、羽毛球、自行车、马术、赛艇、高尔夫球、游泳、排球为一类扶持项目;攀岩、乒乓球、象棋、国际象棋、围棋、电子竞技、定向、轮滑、滑板、无人机航空模型运动、车辆模型运动、台球、武术、拳击、皮划艇、体育舞蹈、跆拳道、田径、垒球、太极拳、柔道、体操、射击、橄榄球为二类扶持项目。
第八条引进和培育职业体育俱乐部,对落户或迁入光明区并冠“深圳”或“光明”队名,参加职业联赛或者签约世界排名前列运动员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按项目类别、影响力、职业联赛等级和投入等,可每赛季给予不超过350万元的资助,用于训练基地、专项器材、比赛场租和安保经费等。参加国际高级别职业比赛或全国顶级职业联赛取得优秀成绩的,按项目类别、影响力、职业联赛等级和名次等,可给予不超过80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支持举办重大体育赛事。
支持在光明区举办国际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按实际办赛经费50%分别给予一类、二类项目最高500万元、200万元资助;
支持在光明区举办的全国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按实际办赛经费50%分别给予一类、二类项目最高300万元、100万元资助。
支持在光明区举办的其他奥运项目的国际性体育赛事、全国性体育赛事、省级体育赛事,按实际办赛经费50%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助。
支持在光明区举办有区域特色的自主品牌体育赛事活动,经体育主管部门审定后,按实际办赛经费50%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每个申请单位每年累计最高资助不超过200万元。连续在光明区举办三年(含)以上的体育赛事,在第三年办赛结束后额外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十条支持举办或参加体育行业论坛、展会活动。
对在光明区举办参与人数超过100人的体育专业论坛、峰会,切实推动体育企业交流、发展的单位,经评审认定,按实际活动经费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事后资助。
对在光明区举办体育产业专业展会的单位,按实际活动经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事后资助。
对参加国内外体育展会的单位,按参展费用的50%给予资助,国内最高10万元,国外最高2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累计最高100万元。
第五章激发体育消费产业活力
第十一条支持体育新业态项目落地。对于水上运动、户外露营、体育电竞、休闲健身等领域的示范引领作用强、业态功能完善、辐射效益良好、促进消费升级的项目,经评审认定,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建设扶持。
第十一条每年向市民发放250万元的体育消费券,激发市民体育消费需求,提高体育场地设施运营管理水平。
第六章鼓励体育“+”产业融合
第十三条鼓励相关企业开发、设计智慧体育产品及平台。企业研发智能类、科技类产品及平台,对体育场所智能化管理及服务有显著提升效果的,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50%的资金扶持,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鼓励体育和文旅融合发展。对获评中国体育旅游精品项目(景区、目的地、线路、赛事)和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措施与光明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第十六条本措施的资助与奖励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本措施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深圳市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规范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的建设,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是指经光明区政府认定,集聚了一定数量具备自主创意研发能力的文化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技术及服务平台,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的认定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协调发展;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办。
第四条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的评审、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对辖区内的文化产业园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报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符合深圳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二)园区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应符合深圳市文化产业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和产业布局规划,对本区文化产业发展有较强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
(三)园区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管理运营机构运营管理,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人,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四)园区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园企业提供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企业孵化服务,物业服务和会议场所提供等基础服务;
(五)园区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其中文化产业研发、经营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等单位场地使用面积应不少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55%。
(六)园区已入驻文化产业研发、经营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应不少于10家,且已入驻文化产业研发、经营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等单位数量应不少于园区入驻单位总数的55%。
(七)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权利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不少于5年,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第七条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集聚区的,直接认定为“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
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
第八条文化产业园区认定采取常年受理申报、年度集中评审认定的方式。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认定条件的园区管理单位可进行申报。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四)园区物业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
(五)园区运营和发展策划书(需包含园区产业规划、空间功能规划、投资收入分析、中长期发展目标、园区管理运营机制文件、知识产权保护、安全生产、环保节能等保障措施);
(六)园区已入驻和意向入驻文化产业经营单位名录及使用面积的清单;
(七)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自收文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对于申请材料不合格或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齐的材料。申请单位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二)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人力资源、社保、统计、税务、市场监督等部门的核查意见。如果申报单位被认定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则不予通过。重大违法违规的相关情形由前述各行政职能部门提供,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综合各部门意见后报分管区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四)对符合办法规定,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确定为“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审定名单,并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光明区政府授予“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牌匾。
第四章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支持文化产业载体建设。加快推进产业特色突出、配套完备的高水平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鼓励园区积极引进优质企业。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引进符合园区定位的上下游企业,首次纳入光明区文体娱乐业统计范围的企业每增加1家,奖励2万元;年收入超亿元文化企业每增加1家,奖励20万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文化企业每增加1家,奖励3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累计最高100万元。
第十三条引导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对于入驻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年租金50%、每年最高30万元的房租补贴,每家单位最多支持3年。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园区发展方向和定位是否符合各级文化产业政策法规和办法;
(二)园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整体运营、管理及规划实施情况;
(四)园区配套公共服务情况;
(五)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及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六)园区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七)园区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入驻企业及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报告情况;
(八)应当纳入考核管理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经认定的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予以警示:
(一)没有按每季度及时报送园区经营管理情况,或报送情况和数据不真实的;
(二)没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及发展情况或报告情况不真实的;
(三)经营管理、服务不到位,受到入驻企业有效投诉的。
第十六条经认定的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认定为考核不合格,需限期整改:
(一)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的;
(二)因投入不足,后续建设未能按照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组织实施的;
(三)因管理不善或投入不足,未能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的;
(四)在考核期内连续2次被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给予警示的。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撤销其文化产业园区称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
(二)申报或年度考核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的;
(三)园区有损害消费者利益、宣传虚假信息等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不服从国家、省、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五)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变更后不符合园区认定条件的,将撤销其文化产业园区称号:
(一)园区的功能发生变更;
(二)园区对规划和重要产业项目作出重大调整;
(三)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四)园区的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五)影响园区经营的其他变更。
第十九条经认定的园区称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应向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重新认定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措施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光明区促进文体旅游产业发展“1+4”系列政策(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对文体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和促进作用,进一步深入推动文体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增强文化软实力,为全面建设世界一流科学城及深圳北部中心提供强力支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区委“1+2+3+4”工作体系,积极研判和适应光明区相关产业发展新形势、新目标、新需求,牵头开展了《光明区支持文体旅产业发展系列政策》修订工作,形成了新的《光明区促进文体旅游产业发展“1+4”系列政策(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1+4系列政策》”),即1个产业园区认定办法+4个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包括《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光明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文化产业若干措施》)、《光明区关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文旅游产业若干措施》)、《光明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影视产业若干措施》)、《光明区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体育产业若干措施》)。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文体旅游产业作为城市文明典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十四五”规划实施以来,国家、省、市出台了多项政策,对文化、旅游、影视、体育产业作出重要决策部署,为推动构建现代化的文体旅游产业体系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双区驱动”建设背景下,深圳肩负着率先示范和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文明城市的时代使命,亟需发展更具竞争力的现代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体系。
《光明区支持文体旅产业发展系列政策》自印发实施以来,已发放专项资金724.12万元,扶持项目21个,有效激发了各文体旅游企业的积极性。如通过文博会补贴,助力企业举办了2个文博会分会场和10个配套文化活动,累计举办各类活动超百场,吸引参观群众10万余人次,成交交易额超4亿元;助力我区新增认定国家3A级景区1家,并成为光明区首个夜经济圈特色街区示范点,大力推动了光明文旅融合发展;引进优秀户外运动赛事资源,吸引了斯巴达勇士赛深圳站、磨房深圳百公里等优秀户外体育赛事活动落户光明,推动了我区赛事经济的发展以及“体育+旅游”的融合。
二、必要性、可行性和理由
由于新的产业发展形势变化较快,光明区文体旅游产业发展面临的新的机遇和新形势发展要求。且原政策存在部分条款缺乏落地性、前瞻性,以及表述不严谨,存在违反公平竞争规定、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等问题,难以适应新的产业发展需要。因此,亟需加快修订推出更贴合光明文体旅游产业发展实际、更具科学性和落地性的产业政策,发挥政策引导和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助力文体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法律法规依据
本次拟修订的《1+4系列政策》起草和修订依据包括:《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深圳市关于加快培育数字创意产业集群的若干措施》(深文规〔2023〕3号)、《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深文规〔2022〕3号)、《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办发〔2020〕3号)、《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深府规〔2020〕2号)、《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规〔2020〕2号)、《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文化、旅游、体育、影视产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同时也参考了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先进城市及深圳市其他各区有关促进文化旅游影视体育产业的发展措施,结合光明区实际情况编制。
四、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在《光明区支持文体旅产业发展系列政策》框架体系基础上,将原《光明区关于支持文化及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中的第五章“打造媒体融合基地”、第六章“发展特色旅游产业”内容拓展延伸为旅游、影视等产业领域的专项扶持政策,形成光明“1+4”(园区办法+文化、旅游、影视、体育产业)系列政策体系。同时根据光明区文体旅游产业发展的新变化、新特点,不断优化政策内容,删除原有政策中不适合的条款,使相关表述更加合理严谨,使新修订后的政策更加契合光明区产业发展需要。
(一)《文化产业若干措施》主要内容。本措施共七章,第一章“总则”共两条,说明起草背景、适用范围。第二章“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共五条,积极培育示范引领龙头,对获得国家、省、市相关评定的企业给予奖励,同时按照“奖励额度与获认定难度相挂钩”原则细化奖励梯度。第三章“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共一条,鼓励园区创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第四章“支持文化市场拓展”共三条,明确境内外参展资助额度,细化文博会及配套活动、其他市级文化活动的资助标准。第五章“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实体书店”,细化明确对实体书店的支持方式与支持标准,鼓励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充分调动发展实体书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六章“支持艺术品行业发展”共三条,通过培育发展艺术品产业主体,优化产业载体,培育交易市场,加快推进光明区艺术品产业创新发展。第七章“支持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共三条,通过支持数字文化技术和装备创新、鼓励企业对光明区优秀文化资源进行数字化转化与开发,加快推动光明区文化产业的数字化升级。第八章“附则”共三条,明确申报限制、资金来源,以及解释部门与有效期限。
(二)《旅游产业若干措施》主要内容。本措施共六章,第一章“总则”共两条,说明起草背景、适用范围。第二章“给予等级评定支持”共四条,对旅游饭店、旅游民宿、旅游景区、旅游休闲街区、旅行社根据“奖励额度与获认定难度相挂钩”原则进行梯度奖励,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第三章“鼓励特色旅游开发”共四条,鼓励企业利用光明区特色旅游资源进行旅游商品开发、旅游线路开发,补贴企业旅游活动举办、旅游宣传推广成本,培育光明区旅游品牌。第四章“支持景区改造升级”共一条,鼓励企业为提升旅游体验质量进行景区旅游设备升级改造、智慧化改造。第五章“促进特色文化街区建设”共五条,通过特色文化街区认定奖励与招商奖励、项目工作室(空间)入驻租金补贴及装修补贴、知名品牌入驻补贴,营造文化消费空间,活化光明区特色历史文化资源,推动特色文化街区高质量发展。第六章“附则”共三条,明确申报限制、资金来源,以及解释部门与有效期限。
(三)《影视产业若干措施》主要内容。本措施共七章,第一章“总则”共两条,说明起草背景、适用范围。第二章“推动影视企业集聚”共三条,从园区租金补贴、仓储成本补贴、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服务奖励着手,推动影视相关企业进一步发展,完善影视产业发展链条。第三章“鼓励原创内容生产”共三条,对文艺精品创作予以支持,明确影视、动漫原创创意项目获奖的奖励范围及奖励额度,持续培育原创项目创作实力。第四章“支持拓展国内外市场”共两条,通过销售额奖励鼓励影视企业、影视作品“走出去”;通过补贴国内外参展费用,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影视文化交流活动。第五章“加强数字技术研发应用”共三条,鼓励数字影视拍摄基地建设,推动数字技术在影视领域的应用场景不断拓展,引导激发影视产业创新潜力。第六章“完善影视人才培养”共一条,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组织影视人才专业培训,壮大影视人才队伍,弥补光明区影视产业发展薄弱环节。第七章“附则”共三条,明确申报限制、资金来源,以及解释部门与有效期限。
(四)《体育产业若干措施》主要内容。本措施共六章,第一章“总则”共两条,说明起草背景、适用范围。第二章“培育高成长企业梯队”共两条,对已纳统的规上企业与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单位或项目进行奖励,鼓励体育企业做大做强,争先创优。第三章“推动体育产业集聚发展”共三条,按照“奖励额度与获认定难度相挂钩”原则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认定的给予不同梯度奖励。通过租金补贴鼓励企业入驻体育产业园区企业,推动体育企业集聚化发展。第四章“举办高水平体育赛事活动”共四条,对重点鼓励发展的运动项目实施分类引导、精准扶持。引进和培育职业体育俱乐部,对参赛并获奖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按项目类别、影响力、职业联赛等级和投入等给予奖励。鼓励企业举办全国性及其他符合光明发展定位的大型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或参加体育行业论坛、展会活动,提升光明区体育影响力和辐射力,营造良好的体育产业发展氛围。第五章“激发体育消费产业活力”共两条,鼓励体育新业态项目投资、向市民发放体育消费券,激发市民体育消费需求。第六章“鼓励体育‘+’产业融合”,积极培育“体育+”的新业态项目,推动体育与科技、文旅等产业融合发展。第七章“附则”共三条,明确申报限制、资金来源,以及解释部门与有效期限。
(五)《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本办法共六章,分别是总则、认定条件、申报及认定程序、资助标准、管理与考核、附则。本办法与原《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相比较,主要发生了两处变化。一是第二章“认定条件”部分内容发生了变化,新增专业管理运营机构专职管理人员要求“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人”;同时对园区建筑面积的认定要求由“园区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已入驻文化产业研发、经营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不少于10家,且已入驻文化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单位数量和场地使用面积应占园区入驻单位总数和总建筑面积的50%(含)以上”变为“园区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00平方米,已入驻文化产业研发、经营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不少于10家,且已入驻文化产业研发、经营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等单位数量和场地使用面积应不少于园区入驻单位总数和总建筑面积的55%。”,删去原政策第七条“存在明确物理边界且为同一业主所有或由同一主体运营的两栋及以上相邻楼宇,不能拆分申请认定文化产业园区”的认定条件,使其更符合光明区文化产业发展实际。二是新增第四章“资助标准”章节,从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奖励、园区招商奖励、企业租金补贴等方面推进高水平文化产业园区建设,使政策更具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