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送审稿)》、《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草拟了《深圳市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一)登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官网“民意征集”栏目直接填写反馈意见(http://hrss.sz.gov.cn/zmhd/mydc/)。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yc@hrss.sz.gov.cn,并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反馈意见”字样。
特此通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16日
深圳市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送审稿)》、《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
本办法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市户籍或广东省内非深户籍且常住地为我市(持深圳居住证或持广东省居住证且居住地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大龄失业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失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精神障碍康复人员、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补贴项目及标准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补贴项目及标准调整为:
(一)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对按规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不做时间要求)的用人单位,按其每月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招用奖励和岗位补贴不再执行。
用人单位招用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达3个月以上的女35周岁(含35岁)、男45周岁(含45岁)以上失业人员的招用奖励和社保补贴不再执行。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对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每月按本人实际缴费额三分之二且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社保补贴。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按规定以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与最低工资标准同步适时调整。社保补贴标准参照本条第(一)款“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按用人单位每月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
三、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就业援助补贴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补贴期满后,除该就业困难人员初次享受政策之日距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不得再次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2023年12月31日以前正在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相关补贴且仍符合原政策享受条件的人员可以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
四、补贴程序
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用人单位申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个人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则向就业登记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相关资金由被申请所在区(街道)支出。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个人)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补贴发放月份最长可追溯6个月。
(一)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含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保补贴)
1.申请。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用人单位)在首次申请补贴后,原则上应按季度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季度补贴。
2.审核。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首次补贴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岗位核查和资料审核,此后每次补贴申请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首次岗位核查的下一个季度起每个季度至少完成一次随机岗位核查工作,核查通过结果作为补贴发放依据。
3.公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支付。公示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据实将补贴优先拨付至用人单位社保缴费银行账户。
5.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因用人单位原因,连续3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间改由其他单位缴交社会保险(但员工在原补贴申请用人单位所属的集团公司内部岗位流动,以及用人单位名称依法变更的除外);
(3)岗位核查发现实际工作情况与申报情况不符;
(4)未申请补贴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申请。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个人)在首次申请补贴后,原则上应按季度向就业登记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季度补贴,并对提交的灵活就业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2.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公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支付。公示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据实将补贴优先拨付至个人金融社保卡账户。
5.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已通过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2)灵活就业承诺弄虚作假;
(3)未申请补贴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按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15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资金补贴帮扶促进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强化资金保障,保证辖区内就业援助相关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严格补贴发放程序的管理,按照要求和规定程序加强对申领资料的受理、审核、查验、发放工作,按规定向社会公示;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跟踪服务,探索行之有效的核查方式对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状况的真实性进行随机核查。
用人单位或个人向注册地或灵活就业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补贴时,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如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有关补贴的,一经查实,就业服务机构应立即停止发放补贴,并追回相应款项,在36个月内不再受理本办法规定的补贴项目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工作人员,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其本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3〕8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享受原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人员再次申请享受就业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3〕9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灵活就业补贴操作流程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号)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11号)同时废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优化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送审稿)》、《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1号,以下简称《省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草拟了《深圳市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明确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执行《省认定办法》规定的13类群体。
二、调整补贴标准
1.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调整为每月按本人实际缴费额三分之二且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社保补贴。
2.将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标准调整为按照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与省补贴标准保持一致。
3.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奖励金到期不再执行。
为保证我市就业援助政策的平稳过渡,明确“2023年12月31日以前正在享受上述补贴且仍符合原政策享受条件的人员可以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
4.取消招用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达3个月以上的女35周岁(含35岁)、男45周岁(含45岁)以上失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和给予用人单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