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3〕4号),规范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资助项目申报操作指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资助项目申报操作指引
一、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奖励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若干措施》第三条。
(二)申报时间
1.每年4月集中受理,具体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同一年度内不可同时申请该奖励与《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五条奖励。
2.按其完成商事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申报奖励,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奖励,不可追溯。
(三)申报主体
《若干措施》生效之日起完成商事登记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与其管理企业共同发起申报,单个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只可申报一次该奖励。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若干措施》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相关要求,同一企业主体下设多家管理企业的,每年仅可由其中一家管理企业进行申报。
(四)申报、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机构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站)申报,上传材料扫描件后,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提交纸质材料。
2.受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核验申报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即进入审查程序;不符合条件,则退回资料至行政服务大厅,转请行政服务大厅通知申请机构取回申报材料;材料不齐全,转请行政服务大厅告知申请机构补齐材料。
3.审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复核、集体决议等审查流程。
4.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资助项目,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向申请机构作出解释。
5.资金下达:申请机构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通知提交账户确认函、收款收据、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后。资金拨付需根据市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办理。
已提交完整申请资料的申报主体,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自申报截止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下达资金资助计划程序;资金实际拨付需根据市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办理。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落户奖励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若干措施》第三条。
(二)申报时间
1.每年4月集中受理,具体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
2.按其完成商事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申报奖励,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奖励,不可追溯。
(三)申报主体
《若干措施》生效之日起完成商事登记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起申报,单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只可申报一次该奖励。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若干措施》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相关要求。
(四)申报、审批流程
按照“创投机构落户投资奖励”申报、审批流程执行。
三、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退出奖励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若干措施》第四条。
(二)申报时间
每年4月集中受理上年度退出收益奖励,具体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同一年度内不可同时申请该奖励与《若干措施》第三条、第五条奖励。
(三)申报主体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符合条件的由管理企业发起申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由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共同发起申报。单个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只可申报一次该奖励。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若干措施》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相关要求,同一企业主体下设多家管理企业的,每年仅可由其中一家管理企业进行申报。
(四)申报、审批流程
按照“创投机构落户投资奖励”申报、审批流程执行。
四、投早投小投科技奖励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若干措施》第五条。
(二)申报时间
每年4月集中受理,具体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同一年度内不可同时申请该奖励与《若干措施》第三条、第四条奖励。
(三)申报主体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与其管理企业共同发起申报。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若干措施》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相关要求,同一企业主体下设多家管理企业的,每年仅可由其中一家管理企业进行申报。
(四)申报、审批流程
按照“创投机构落户投资奖励”申报、审批流程执行。
五、购房、租房补贴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1.《若干措施》第七条。
2.租房补贴所依据的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以最新一期深圳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为主要依据;若合同单价低于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
(二)申报时间
每年4月集中受理上一年度购房、租房补贴申请,具体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
(三)申报主体
《若干措施》生效之日起完成商事登记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若干措施》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相关要求。
(四)申报、审批流程
按照“创投机构落户投资奖励”申报、审批流程执行。
六、其他事项
1.本操作指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2.本操作指引有效期至2027年4月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