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扶持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11月26日前进行反馈
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扶持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第四章 项目专项条件、资助范围、标准及评审方式
第一节 促进渔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加快发展远洋渔业。本条款用于支持建设远洋渔业基地和境外渔业产业园、培育壮大深圳国际金枪鱼交易中心、鼓励远洋渔业企业落户深圳、支持升级现代化远洋船队等方向。各方向项目申报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和评审方式如下:
(一)支持我市企业在境内外建设远洋渔业基地。
1.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远洋渔业基地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
(2)申报项目在境外(不含港澳台地区)或深圳市建设;
(3)申报项目获得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基地批复;
(4)上级部门对项目中期评估结果或项目验收结果已完成复核或抽查;
(5)申报时项目已获得农业农村部补贴资金。
2.资助标准:按国家补贴金额的50%给予配套,单个项目补贴最高2000万元。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
(二)支持我市企业在境外建设渔业产业园。
1.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境外渔业产业园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
(2)申报项目须在境外(不含港澳台地区)建设;
(3)申报项目须符合我市境外渔业产业园建设标准,已经主管部门验收,并获得市政府境外渔业产业园认定;
(4)申报单位拥有渔业产业园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许可等资格;
(5)申报时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开始运营,且项目用地协议剩余期限须在5年以上。
2.资助标准: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资助,补贴金额不得超过产业园公益性建设部分申报单位总投资的30%。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专家评审。
(三)培育壮大深圳国际金枪鱼交易中心,支持企业进入国际金枪鱼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1.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在深圳国际金枪鱼交易中心的年销售总额排名须在前50名,且销售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
(2)买卖双方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
(3)同一单水产品(即相同交易品种和数量)已领取补助的,销售金额不重复累计;
(4)申报项目已取得税务发票(含免税发票)。
2.资助标准:按销售总额1% 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
(四)鼓励远洋渔业企业落户深圳。
1.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为我市新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拥有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2)在深圳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书,并从所有权证书登记之日起在我市运营两年以上,同一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3)截至申报之日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须在5000万元以上;
(4)申报单位在深圳注册的远洋渔船总吨位须在5000吨以上。
2.资助标准:拥有的远洋渔船总吨位在8000吨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总吨位在5000吨(含)至8000吨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
(五)支持远洋渔业企业建造、改造或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的现代化远洋渔船。
1.申报专项条件:
(1)拥有农业农村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文件;
(2)改造或购置渔船的船龄需在15年(含)以下,进口带捕捞配额的远洋渔船和购置远洋渔业辅助船不受船龄限制;
(3)渔船买卖双方企业存在股权关联关系的,扣除股权占比等比例的资助金额;
(4)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按购置、建造或改造申请补贴;拍卖取得的渔船按购置申请补贴。
2.资助标准:采取“先建(改、购)后补”的方式,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渔船给予不超过总投资(不含进口设备)30%的一次性补贴,单船资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广东省渔船补助标准。
(1)已获得国家远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的船只,未达到建造、改造或购置远洋渔船补助金额上限对应档次补助的,专项资金按不超过对应档次补助金额上限差额予以配套补助,不再重复享受其他渔船资助。对未获得国家补助的船只,按照深圳市资助标准给予资助后,不再推荐享受国家补助。
(2)对建造、改造或者购置未符合国家规定主要船型参数的其他远洋渔船(单船200总吨以下),专项资金给予总投资(不含进口设备)30%的资助,单船资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
(六)鼓励开发利用境外渔业资源和提升国际履约能力。
1.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拥有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文件;
(2)申报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补助的,远洋渔船需已出境生产,并且已缴纳境外渔业资源使用相关费用(含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注册和捕鱼执照相关费用);
(3)申报提升国际履约能力补助的,需已获得农业农村部国际履约能力提升补助。
2.资助标准:
(1)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补助:按缴纳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的60%给予补助;
(2)提升国际履约能力补助:按照当年度农业农村部补助金额的35%予以配套。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促进水产种业振兴。本条款用于支持水产种源技术攻关、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种业育种及产业化等方向。各方向项目扶持内容、申报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和评审方式如下:
(一)支持水产种源技术攻关。
1.扶持内容:支持开展水产新品种培育、遗传基因改良等重大良种技术攻关项目;支持从事新基因、新性状、新技术、新品种等创新性强的渔业生物研发项目;支持渔业种源前沿与共性关键技术、核心技术攻关项目。鼓励项目依托深圳现代渔业(种业)创新园开展,支持项目优先申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扶持计划。
2.申报专项条件:
项目成果创新性较强,已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或认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发明专利(须为原始取得),或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项目成果。
3.资助范围:实施该项目涉及的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以及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就部分委托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
4.资助标准: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入50%,最高3000万元的补贴。
5.评审方式:专项审计、专家评审。
(二)支持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
1.扶持内容:支持建立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和交易平台。
2.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项目须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和管理机制;
(2)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库申报项目须拥有水生生物种质资源保存与鉴定评价的专业人才队伍,并有市级以上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作为技术依托,对提升水生生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和开发利用等效果明显,收集保藏水生生物种质资源150种共8000份以上;
(3)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和交易平台申报项目须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对提升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共享、交易服务效果明显,已提供种质资源共享利用或交易服务,并且申报时项目已建成并运营一年以上;
(4)单个申报项目投资规模须在200万元以上;
(5)申报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剩余年限3年以上,或承诺继续经营不少于3年。
3.资助范围:实施该项目涉及的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以及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就部分委托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
4.资助标准: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40%,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5.评审方式:专项审计、专家评审。
(三)支持种业育种。
1.扶持内容:对渔业企业、科研院所等牵头育成的通过国家、省级审定的水产新品种或新通过国家级水产品种(配套系)给予一次性奖励。
2.申报专项条件:申报单位须获得有关部门授予的水产新品种证书。
3.资助标准:根据品种通过审定的级别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省级新通过的审定品种每个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通过国家级水产品种(配套系),位列第一育种单位每个奖励100万元,位列第二育种单位的按标准的30%给予奖励,位列第三育种单位的按标准的20%给予奖励。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
(四)支持种业产业化。
1.扶持内容:支持我市渔业企业建设水产原良种场和扩繁基地。
2.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项目须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资格认定的水产原良种场或扩繁基地;
(2)申报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剩余年限3年以上,或承诺继续经营不少于3年。
3.资助范围:实施该项目涉及的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以及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就部分委托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
4.资助标准:申报项目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40%,最高300万元的补贴。
5.评审方式:专项审计、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支持高新技术及智慧渔业发展。本条款用于支持智慧渔业大型养殖工船建造运营、深水抗风浪网箱和海上综合渔业平台建设、智慧渔业建设及运营、渔业高新技术研发及应用等方向。各方向项目扶持内容、申报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和评审方式如下:
(一)支持智慧渔业大型养殖工船建造运营。
1.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项目须配备渔业相关智能系统、平台或设备;
(2)单个养殖工船封闭养殖水体须在8万立方米以上;
(3)申报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检验,并取得船舶入级证书;
(4)申报时项目已投产使用,并已向国家或省申请资助。
2.资助范围:实施该项目涉及的建设投资,主要包括材料费、配套设备费及技术服务费。
3.资助标准:
(1)封闭养殖水体在8万(含)至15万(含)立方米的养殖工船,每艘船市级资助资金与国家、省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实际建造费用的30%(最高1.5亿元);
(2)封闭养殖水体在15万立方米以上的养殖工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资助,每艘船市级资助资金与国家、省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实际建造费用的30%;
(3)项目获得市级财政资助后如再获得国家或省资助,则须无息返还超出实际建造费用30%(最高1.5亿元)的资助资金。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
(二)支持深水抗风浪网箱建设。
1.扶持内容:支持投资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深水抗风浪网箱,包括重力式深水网箱、桁架类网箱。
2.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项目须获得海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
(2)申报项目已通过有关部门、机构检验或通过专家评审。
3.资助标准:对获得国家和省补贴的重力式深水网箱、桁架类网箱分别按国家和省补助金额的30%、50%给予配套补助;因受资金规模或水深限制未安排、但符合国家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项目其它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同类型项目国家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4.评审方式:对获得国家补贴的申报项目经专项审计进行评审,未获得国家补贴的项目经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等程序进行评审。
(三)支持海上综合渔业平台建设。
1.专项条件:
(1)申报项目具备生态养殖、科普教育或观光休闲等功能,并配备渔业智能系统、平台或设备,且项目申报时已投产使用;
(2)申报项目须获得海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以及与项目开展业务相关的行业许可(如旅游、消防、安全、卫生、特种行业经营等相关许可);
(3)申报项目已通过有关部门、机构检验或通过专家评审;
(4)申报项目的科普教育或观光休闲板块应突出涉渔主题,具有示范性,有明确的管理体系和制度,配备满足需要的工作人员。
2.资助范围:实施该项目涉及的建设投资,主要包括材料费、配套设备费及技术服务费。
3.资助标准:对获得国家补贴的海上综合渔业平台申报项目,按国家补贴金额的30%给予配套;未获得国家补贴的,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3000万元的补贴。
4.评审方式:获得国家补贴的申报项目经专项审计进行评审,未获得国家补贴的项目经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等程序进行评审。
(四)支持智慧渔业建设及运营。
1.扶持内容:支持应用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发建设实现渔业智能生产及交易、海情预警、动态监测、智能分析、信息共享、应急指挥等信息化应用的智慧渔业项目或对现有装备和管理方式进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更新和改造。
2.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项目智能化、数字化程度处于行业较好水平,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渔业融合应用成效突出,实用性较强,运行安全可靠;项目运营效果较好,有效提升渔业运营和经营的能力与水平;
(2)申报项目须配备运营专岗人员;
(3)智慧渔业建设(改造)项目单个投资规模须在100万元以上,并且申报时项目已运营使用;
(4)智慧渔业运营项目申报时须运营一年以上。
3.资助范围:
(1)实施智慧渔业建设(改造)项目涉及的软件费用、硬件费用、专网费用、外部评测费用、适配测试费用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建设投资(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
(2)实施智慧渔业运营项目涉及的维保费用、委托服务费用以及二次开发升级费用。
4.资助标准:
(1)对经认定的智慧渔业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50%,最高500万元的补贴。
(2)对经认定有效运营的智慧渔业项目,三年内给予不超过运维成本的50%,每年最高50万元的补贴。
5.评审方式:专项审计、专家评审。
(五)支持渔业高新技术研发及应用。
1.扶持内容:支持开展碳汇渔业、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渔业生态养护、绿色健康养殖、水族生物繁育和水产品疫病防控相关技术研发及应用,鼓励水产品精深加工、现代储运、生物医药等产品研发及应用;鼓励基于新技术、新材料的现代渔业设施设备与信息化技术研发及应用;鼓励基于国产卫星遥感提升远洋渔场寻找效率和准确性等技术创新及应用。
2.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项目须至少达到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①项目创新性较强,拥有地市级以上奖励或认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发明专利(须为原始取得),或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项目成果。
②项目实用性较强,有助于提升渔业生产能力和管理效率,已实现商业化应用,具备规模化推广价值;
(2)单个申报项目投资规模须在100万元以上;
(3)申报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剩余年限3年以上,或承诺继续经营不少于3年。
3.资助范围:实施该项目涉及的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以及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就部分委托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
4.资助标准:对申报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50%,最高300万元的补贴。
5.评审方式:专项审计、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本条款包括“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奖励、“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年度监测合格奖励、渔业产业贷款贴息等项目。各项目申报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和评审方式如下:
(一)“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奖励。
1.申报专项条件:申报单位须获得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2.资助标准:渔业企业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70万元(累计)、50万元(累计)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被取消龙头企业资格再次认定的,不予重复奖励。
(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年度监测合格奖励。
1.申报专项条件:申报单位须通过“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年度监测合格评定。
2.资助标准:“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年度监测合格的,每次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三)渔业产业贷款贴息。
1.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远洋渔业企业或种业企业;
(2)申报单位须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金融机构借入贷款,并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3)贷款用途须满足本条规定之资助范围,以流动性资金贷款申报贴息的,贷款协议书上须注明相应的贷款用途,不在资助范围内的流动性资金贷款不予贴息。
2.资助范围:重点龙头企业、种业企业的贷款用途须为水产品养殖、生产、加工、配送、冷链物流、展示交易等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休闲渔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渔业技术和水产名、优、新品种的研发、引进和提高,远洋渔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远洋渔船的建造、改造、维修或购置(包括远洋渔船设备购置,不含进口设备),水产品收购。
不具备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远洋渔业企业贷款用途须为远洋渔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远洋渔船的建造、改造、维修或购置(包括远洋渔船设备购置,不含进口设备)。
3.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予以贴息。企业符合多项贴息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申报。
(1)重点龙头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90%,每家龙头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金额300万元;
(2)远洋渔业企业、种业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金额300万元。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
第二节 完善水产品供应保障体系
第十四条 鼓励回运自捕水产品。本条款用于鼓励远洋自捕水产品、南沙海域养殖和捕捞水产品回运。各项目申报专项条件、资助标准和评审方式如下:
(一)鼓励远洋自捕水产品回运
1.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拥有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文件;
(2)回运远洋自捕水产品须经深圳海关报关进入我市国际金枪鱼交易中心交易,并取得交易凭证。在国际金枪鱼交易中心正式运营之前,回运远洋自捕水产品经深圳海关报关进入深圳水产品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并取得交易凭证的,亦可申请本项目。
2.资助标准:空运冰鲜金枪鱼每吨补贴17600元,海运超低温金枪鱼每吨补贴1800元,冷冻回运金枪鱼每吨补贴1300元,冷冻回运其他远洋鱼类每吨补贴1000元。已获取远洋自捕水产品回运费国家补贴的,按照国家补贴金额的50%予以配套,不得重复享受我市其他回运补贴。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
(二)鼓励南沙海域养殖和捕捞水产品回运
1.申报专项条件:
(1)南沙海域养殖和捕捞回运水产品须进入我市国际金枪鱼交易中心交易,并取得交易凭证。在国际金枪鱼交易中心正式运营之前,回运水产品进入深圳水产品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并取得交易凭据的,亦可申请本项目;
(2)申请南沙海域养殖水产品回运的项目须符合我市南沙海域养殖项目建设标准,并已向主管部门预申报回运量及项目相关材料。
2.资助标准:给予每吨500元的运输费用补贴。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支持水产品供应基地建设。本条款用于支持水产类菜篮子基地建设和在深圳市外建设对口帮扶合作项目。各项目申报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和评审方式如下:
(一)水产类菜篮子基地认定奖励
1.申报专项条件:申报单位须为新认定的水产类菜篮子基地,以菜篮子牵头部门的正式通知为准。
2.资助标准:对新认定的水产类菜篮子基地给予30万元奖励。
(二)水产类菜篮子基地综合考评奖励
1.申报专项条件:申报单位须进入菜篮子牵头部门组织的综合考评奖励名单,以菜篮子牵头部门的正式通知为准。
2.资助标准:对每年进入菜篮子牵头部门组织的综合考评奖励名单的水产类菜篮子基地给予不超过80万元奖励。
(三)支持在深圳市外建设对口帮扶合作项目和经认定的市菜篮子基地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项目属于深圳对口帮扶合作项目(以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部门认定为准)或市菜篮子基地项目,并且申报时项目经营1年以上;
(2)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对产地环境条件的要求;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档案,设有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室、配置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施,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常年对其产品进行质量安全准出检验,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信息档案;
(3)单个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在150万元以上;
(4)申报项目生产产品50%以上供应本市市场;
(5)申报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剩余年限3年以上,或承诺继续经营不少于3年。
2.资助范围:实施该项目涉及的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
3.资助标准:对深圳市外对口帮扶合作项目或经认定的市菜篮子基地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支持水产品加工、配送、冷链物流建设。本条款用于支持建设水产品加工、配送、冷藏保鲜、配套专用冷库,对原有水产品加工厂进行标准化改造,以及建设水产品超低温冷库。项目申报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和评审方式如下:
(一)申报专项条件:
1.水产品加工、配送、冷藏保鲜、配套专用冷库以及水产品加工厂标准化改造投资规模须在100万元以上,超低温冷库库容须在2500立方米以上;
2.水产品配送运输车辆所有权须为申报单位所有,未发生过构成交通肇事犯罪或者造成人员死亡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道路交通事故,配送始发地或目的地须为深圳,且申报时运营时间已满1年;
3.水产品冷藏保鲜、配套专用冷库须为企业自建自用,且仅用于水产品储存;
4.申报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剩余年限3年以上,或承诺继续经营不少于3年。
(二)资助范围:实施项目涉及的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
(三)资助标准:
1.对加工、配送、冷藏保鲜、配套专用冷冻项目以及水产品加工厂标准化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50%,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2.对超低温冷库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的30%,最高2000万元的补贴。
(四)评审方式:专项审计、专家评审。
第十七条 构建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本条款用于支持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项目建设、水产品质量认证。各项目扶持内容、申报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和评审方式如下:
(一)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
1.扶持内容:支持渔业企业开展自检体系建设、水产品可追溯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其他有利于水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的建设项目。
2.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项目须为渔业企业自建自用;
(2)申报项目投资规模须在100万元以上;
(3)申报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剩余年限3年以上,或承诺继续经营不少于3年。
3.资助范围:实施该项目涉及的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专家咨询费以及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就部分委托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
4.资助标准: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最高300万元的补贴。
5.评审方式:专项审计、专家评审。
(二)支持开展水产品质量认证。
1.扶持内容:鼓励渔业企业开展海洋管理委员会(MSC)认证、水产养殖管理委员会(ASC)认证、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支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支持“圳品”培育和品牌推广。
2.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渔业企业;
(2)申报单位须获得海洋管理委员会(MSC)认证、水产养殖管理委员会(ASC)认证、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三品一标”或 “圳品”认定,拥有有效期范围内的证明材料;
(3)申报水产类“圳品”销售补贴的企业,须为该圳品证书的申请主体单位。
3.资助范围:开展海洋管理委员会(MSC)、水产养殖管理委员会(ASC)、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首次认证的费用,包括申请受理费、审核费、审定与注册费、证书标志使用费以及审核组来往申请认证组织的差旅费。
4.资助标准:
(1)对海洋管理委员会(MSC)、水产养殖管理委员会(ASC)、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首次认证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金额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2)对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给予单项2万元奖励,单个主体不超过50万元;
(3)对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给予单项5万元奖励,单个主体不超过100万元;
(4)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证的,给予单项100万元奖励;
(5)对获评水产类“圳品”认证的,单项给予2万元资助;
(6)对企业销售水产类“圳品”的,按年销售额的1% 给予不超过每年10万元奖励。
5.评审方式: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本条款用于支持池塘升级改造、工厂化循环水养殖项目和育苗项目。各项目扶持内容、申报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和评审方式如下:
(一)支持池塘升级改造。
1.扶持内容:鼓励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建设,包括简易生态型池塘、标准生产型池塘和美丽渔场项目。
2.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项目须符合简易生态型、标准生产型或美丽渔场建设要求(美丽渔场建设要求以申报指南规定为准);
(2)进行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的须同时实施养殖尾水综合处理;
(3)申报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剩余年限3年以上,或承诺继续经营不少于3年。
3.资助标准:对完成简易生态型改造的给予2000元/亩的补贴,完成标准生产型改造的给予4000元/亩的补贴,建设美丽渔场项目的给予8000元/亩的补贴。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专家评审。
(二)支持开展工厂化循环水养殖。
1.扶持内容:支持工厂化循环水养殖项目和工厂化循环水育苗项目。
2.申报专项条件:
(1)工厂化循环水养殖项目车间不少于8000平方米且循环水养殖水体不少于6000立方米;
(2)工厂化循环水育苗项目循环水养殖水体不少于1000立方米;
(3)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对产地环境条件的要求;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档案,设有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室、配置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施,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常年对其产品进行质量安全准出检验(检疫);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信息档案;
(4)申报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剩余年限3年以上,或承诺继续经营不少于3年。
3.资助范围:实施该项目涉及的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
4.资助标准: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20%,最高300万元的补贴。
5.评审方式:专项审计、专家评审。
第三节 加强品牌建设与交流合作
第十九条支持举办深圳国际渔业博览会(以下简称“渔博会”)。本条款用于鼓励企业参加深圳国际渔业博览会,对展位费用、特装费用、主题活动费用和渔博会交易等方向进行补贴,各项目申报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和评审方式如下:
(一)展位费补贴。
1.申报专项条件:申报展位须占地4个标准展位(36平方米)以上。
2.资助标准:按照展位费80%给予补贴。
3.评审方式: 专项审计。
(二)特装费补贴。
1.申报专项条件:申报展位通过特装验收并获得由组委会出具的验收证明材料。
2.资助标准: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给予3000元特装费补贴。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
(三)主题活动补贴。
1.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活动须占地100平方米以上;
(2)申报活动通过组委会确认并获得由组委会出具的活动证明文件;
(3)申报活动须突出涉渔主题,将渔业与人文、科普、休闲、娱乐、美食、运动等元素相融合。
2.资助范围:组织该活动涉及的场地租金费和布展费。
3.资助标准: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10万元的补贴。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
参展单位如符合申报条件,可同时申报展位费补贴、特装费补贴和主题活动补贴多个项目,每家参展单位每届累计补贴金额最高20万元。
(四)渔博会交易补贴。
1.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在深圳国际渔业博览会举办期间达成意向交易且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信息录入渔博会交易系统,并获得组委会出具的认定文件;
(2)实际交易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且在录入交易系统后一年内取得我市税务发票;
(3)申报单位为交易中的买方,且须为水产品养殖、捕捞之外的其它企业;
(4)买卖双方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
2.资助标准:给予买方交易金额1%,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打造渔业高端交流平台。本条款用于鼓励企业在我市主办渔业高端会议或论坛,申报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和评审方式如下:
(一)申报专项条件:
1.高端会议或论坛须为渔业领域相关主题;
2.由5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或国际性组织参加;
3.会期须在1天以上(不含1天),会期包括开会、调研、论坛以及配套活动,不含报到和返程;
4.与会人数须在100人以上(不含100人),且外国与会人士占20%以上。
(二)资助范围:实施该项目涉及的场地租金费、设备租赁费、设计费、搭建费、制作费、宣传费、配套活动费、服务费(安保、翻译、礼仪、主持人、摄影摄像、入场管理)、专家咨询费以及差旅费(差旅费认定对象仅限于本会议或论坛的受邀演讲嘉宾)。
(三)资助标准:按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的50%,最高300万元给予资助。
(四)评审方式: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大力弘扬渔业文化。本条款用于支持企业打造休闲渔业名片、举办渔业文化活动。各项目申报专项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和评审方式如下:
(一)休闲渔业品牌创建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申报时项目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关休闲渔业品牌、示范点、示范基地、文化节庆、赛事等认定。
2.资助标准: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关休闲渔业品牌、示范点、示范基地、文化节庆、赛事等项目,分别给予110万元(累计)、80万元(累计)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休闲渔业建设项目。
1.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项目突出涉渔主题,形成旅游观光、科学普及、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等元素与渔业融合发展的主题项目或观光活动景点;
(2)申报时项目运营一年以上;
(3)申报项目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规范,已取得业务相关许可(如旅游、消防、安全、卫生、特种行业经营等相关许可)。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明确的职责分工、完善的管理制度(办法)。全面落实安全保卫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服务优良,员工素质良好。设置游客信箱或意见薄,并公布监督电话,有专人负责处理服务质量投诉与咨询;
(4)申报项目水、电、路等市政设施完善,基地内各种标识规范、醒目、完备,常备一定应急医疗救护条件;
(5)休闲渔业建设项目单个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
(6)申报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剩余年限3年以上,或承诺继续经营不少于3年。
2.资助范围:实施该项目涉及的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
3.资助标准:对休闲渔业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专家评审。
(三)支持举办融合人文、科普、休闲、娱乐、美食、运动等元素的渔业文化宣传推广活动。
1.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活动须经市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2)申报活动须突出涉渔主题,将渔业与人文、科普、休闲、娱乐、美食、运动等元素相融合;
(3)申报活动单次投资规模须在10万元以上。
2.资助范围:实施该项目涉及的场地租金费、设备租赁费、设计费、制作费、搭建费、宣传费、演出费以及服务费(安保、翻译、礼仪、主持人、摄影摄像、入场管理)。
3.资助标准: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单次最高10万元,同一主体每年最高30万元。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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