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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来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时间:2023-10-25620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决定对《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等4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财政专项资金有关工作,提升产业资金效能,服务我市制造业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决定对《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等4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11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3061室,联系电话:0755-88101140(邮编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ujx@gxj.sz.gov.cn。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0月23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市委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财政专项资金有关工作,提升产业资金效能,服务我市制造业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决定对《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等4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

(一)第二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助计划,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予支持,已经获得支持的,撤销项目,收回已支持的专项资金:

“(一)项目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虚构项目的;

“(二)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违反自主申报承诺,委托他人代为申报项目的;

“(四)与咨询服务机构约定以最终成功获得财政资金作为支付咨询服务费用条件的;

“(五)与咨询服务机构约定以最终获得财政资金的数额按比例支付咨询服务费用的;

“(六)违规打探、窃取项目审核过程中专家评审结果、专项审计结论等工作秘密的;

“(七)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2〕6号)

(一)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并选聘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专业人员。”

(二)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采用主动邀请、公开遴选、共建共享等方式选聘入库评审专家,聘期2年,为评审专家颁发聘书。”

三、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项目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3〕6号)

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组织会计师事务所依照执业准则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资助资金使用合规性等方面开展审计。”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事前资助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建设投入、项目资助资金使用合规性、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验收专家按照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组由五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四、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2号)

第二十条修改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对资助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在受资助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等4个规范性文件根据本通知修改后重新公布,有效期不变。

特此通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市委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财政专项资金有关工作,提升产业资金效能,服务我市制造业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决定对《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等4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

(一)第二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助计划,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修改说明:将原有的“7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工作日”,主要从提高工作效率,加快资金兑现进度方面考虑,兼顾公示的要求。

(二)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予支持,已经获得支持的,撤销项目,收回已支持的专项资金:

“(一)项目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虚构项目的;

“(二)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违反自主申报承诺,委托他人代为申报项目的;

“(四)与咨询服务机构约定以最终成功获得财政资金作为支付咨询服务费用条件的;

“(五)与咨询服务机构约定以最终获得财政资金的数额按比例支付咨询服务费用的;

“(六)违规打探、窃取项目审核过程中专家评审结果、专项审计结论等工作秘密的;

“(七)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修改说明:为落实巡察审计要求,加大对于违规中介行为及资金代报行为的整治力度,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秩序,明确了几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2〕6号)

(一)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并选聘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专业人员。”

修改说明:新增了选聘表述。

(二)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采用主动邀请、公开遴选、共建共享等方式选聘入库评审专家,聘期2年,为评审专家颁发聘书。”

修改说明:新增选聘表述,并明确了聘期和形式要求。


三、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项目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3〕6号)

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组织会计师事务所依照执业准则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资助资金使用合规性等方面开展审计。”

修改说明:将“可以”修改为“应当”。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事前资助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建设投入、项目资助资金使用合规性、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审计。”

修改说明:将全部事前资助项目全部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审计。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验收专家按照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组由五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修改说明:不再另设财务专家。

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修改说明:不再存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未委托审计的项目。


四、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2号)

第二十条修改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对资助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在受资助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修改说明:将原有的“7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工作日”,主要从提高工作效率,加快资金兑现进度方面考虑,兼顾公示的要求。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等4个规范性文件根据本通知修改后重新公布,有效期不变。

特此通知。

标签: 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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