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支持光明区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壮大,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现发布2023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申报指南,请符合要求的单位积极申报。
受理时间:2023年10月7日(星期六)9:00至2023年10月31日(星期二)18:00
受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牛山路公共服务平台6楼631(2)室
联系人:钟工
联系电话:0755-88210475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2023年9月28日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2023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2〕9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深光科创规〔2022〕3号)。
二、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认定区级综合孵化器,需满足以下条件:
1.运营单位在光明区从事相关业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2.孵化器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用于在孵企业的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总面积75%;
3.孵化器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自申报之日起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场地属租赁物业的,自申报之日起有效租赁合同期应在5年以上,且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4.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且在3000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增加1000平方米,在孵企业数量增加2家。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所属产业类别应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3)申请进入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不超过60个月;
(4)孵化培育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5.拥有专业的孵化服务团队,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6.孵化器运营时间满一年,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7.具有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融资对接、人才招聘等服务的能力。
(二)申请认定区级专业孵化器,除满足区级综合孵化器认定标准外,还需满足符合同一产业领域的入驻项目数不低于总入驻项目数的60%。
(三)申请认定区级特色孵化器,除满足区级综合孵化器认定标准外,属于留学人员特色孵化器的要求留学人员创业项目数不低于总项目数的60%,属于港澳台人员特色孵化器的要求港澳台人员创业项目数不低于总项目数的60%。其他特色孵化器可参照以上项目比例执行。
(四)申请认定区级众创空间,需满足以下条件:
1.运营单位在光明区从事相关业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2.众创空间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能提供不低于20个创业工位,并能开展创业辅导、投资路演等多元化线上线下活动;
3.众创空间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自申报之日起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场地属租赁物业的,自申报之日起有效租赁合同期应在5年以上,且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4.众创空间已建成运营,入驻个人创客、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不低于15个,其中创业企业和团队所占比例不低于50%。众创空间个人创客、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所属产业类别应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
(2)创业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申请进入众创空间时成立时间不超过60个月;
(3)个人创客、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入驻时限不超过48个月。
5.拥有专业的孵化服务团队,服务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入驻项目的服务需求;
6.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退出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具备创业投融资服务功能,具备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合作的能力,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认定区级综合孵化器或区级专业孵化器的单位,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1.登录深圳市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http://218.17.84.7:8191/#/home)在线填报《深圳市光明区2023年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附件1);
2.孵化器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如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仅提供新版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书;
3.孵化器运营单位上年度财务专项审计报告(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孵化器运营管理人员名单及社保凭证(名单模板详见附件2,同时按名单顺序附上运营管理人员身份证、劳务合同以及申请受理之日前一年内在运营单位的社保缴纳清单;若有创业孵化从业人员培训结业证书,请一并提供);
5.孵化器已入驻企业基本信息清单(清单模板详见附件3,同时按清单顺序附上企业简介、营业执照、租赁合同;若有知识产权、引进高层次人才情况等,请一并提供相关材料);
6.签约科技服务机构清单及合同(清单模板详见附件4,同时按清单顺序附上合作协议);
7.孵化器房地产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场地为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办理承诺书,并于办理完成后及时备案;非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8.孵化器运营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运营管理制度、企业入驻遴选、毕业机制等);
9.孵化器建筑平面图(提供孵化器建筑平面图,且清晰备注标准层建筑面积);
10.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认定区级特色孵化器,除提交区级综合孵化器认定资料外,属于留学人员特色孵化器的还需提交入驻企业核心成员《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属于港澳台人员特色孵化器的还需提交入驻企业核心成员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明,其他特色孵化器可参照以上规定提供相关特色证明。
(三)申请认定区级众创空间的单位,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1.登录深圳市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http://218.17.84.7:8191/#/home)在线填报《深圳市光明区2023年众创空间认定申请书》(附件5);
2.众创空间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如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仅提供新版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书;
3.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人员名单及社保凭证(名单模板详见附件6,运营管理人员身份证、劳务合同以及申请受理之日前一年内在运营单位的社保缴纳清单;若有创业孵化从业人员培训结业证书,请一并提供);
4.众创空间入驻主体清单及租赁凭证(清单模板详见附件7,同时按清单顺序附上已入驻个人创客、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基本简介、租赁合同,若有营业执照、知识产权、引进高层次人才情况等,请一并提供相关材料);
5.众创空间房地产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场地为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办理承诺书,并于办理完成后及时备案;非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6.众创空间运营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运营管理制度、企业入驻遴选、毕业机制等);
7.众创空间建筑平面图(提供众创空间建筑平面图,且清晰备注标准层建筑面积);
8.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上述材料请按以下标准准备:
1.电子材料:除《深圳市光明区2023年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深圳市光明区2023年众创空间认定申请书》外,其他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后上传PDF扫描件至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http://218.17.84.7:8191/#/home)。在线填报完成后等待预审通过,审核结果会以短信形式通知;若审核未通过,请按照意见及时修改并再次提交(注:网上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纸质材料)。
2.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审核通过后,请登录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导出带平台水印编号的《深圳市光明区2023年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深圳市光明区2023年众创空间认定申请书》及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里要求提供清单的,请在具体材料前放置材料清单;所有材料需标注连续页码,加盖申报单位印章,整套材料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装订成册(胶装)。
五、申报时间
(一)网络填报时间:2023年10月7日(星期六)9:00至2023年10月31日(星期二)18: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二)网络审核时间:2023年10月7日(星期六)9:00至2023年11月1日(星期三)18:00;
(三)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3年11月2日(星期四)9:00至2023年11月3日(星期五)18:00。
受理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牛山路光明区公共服务平台631(2)室(注:提交纸质书面材料时需查验相关原件,请提前携带)。
联系人:钟工
联系电话:0755-88210475
六、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七、办理流程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网上填报——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初审——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提出拟认定方案——提请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社会公示——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授予称号。
八、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单位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等失信行为的,一经核实即取消其称号或相关申请,并按照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停止其申请资格。
(二)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申报事宜,请申报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举报。
(三)申报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提供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审计报告,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不予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