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科技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现对高技术示范大厦创新型产业用房公开招租。
为促进我市科技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现对高技术示范大厦创新型产业用房公开招租。
一、项目情况及房源信息
(一)项目基本情况
高技术示范大厦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大道3366号,项目北面为深圳软件产业基地,南临滨海大道,矗立于深圳湾畔,所处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与后海金融中心区两大超级总部中心交汇区域,占据“中国硅谷”核心高地。
该项目用地面积为4634.7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65182.92平方米,建筑容积率:≤13.5,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50米,总层高地上34层、地下4层,其中创新型产业用房面积26576.77平方米。
(二)租金:80元/㎡/月。其他费用:物业管理费、中央空调费及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按高技术示范大厦统一标准另行收取。
(三)租期:5年。
(四)装修免租期:3个月。免租期间须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五)装修:各层电梯厅、公共走道、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区域已装修。
(六)房屋承重上限为200公斤/平方米,电力负载上限为85千瓦/层,不具备实验条件,仅限办公。
二、政策依据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实施细则》
三、产业领域及可申请房型
可申请房型
1.近三个月购买社保人数均为80(含)人-160人,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2千万元的,可申请一层产业用房,总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2.近三个月购买社保人数均为160人(含)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4千万元的,可申请两层产业用房,总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
四、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申请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具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且近三个月购买社保人数均达80人(含)以上(按实际缴纳深圳社保人数填写);
(二)未曾在深圳购买产业用地,或购买产业用地但未办理产业用房建设竣工验收的;
(三)目前未租赁市科技创新委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目前已租赁市科技创新委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因技术升级、规模扩张等原因需变更租赁地址,需符合以下条件,可提出租赁申请:承诺在租赁申请获批后一个月内办理原产业用房退租手续的,同时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且未出现拖欠租金1个月以上的情况;
(四)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受理流程和审核程序
(一)在线申请(初审)
企业须统一通过“深圳市产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网站,进行在线申请(初审)。
注:申请截止时间2023年10月7日。具体操作程序可查阅网站首页右上方的《企业在线申请用房操作指南》。
(二)线下提交准入资格材料
申请截止后,初审通过企业应按照统一通知时间线下提交准入资格书面材料。
1.申请材料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用房租用申请表(附件1);
(2)企业(机构)、项目介绍及研发团队背景资料;
(3)“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出具的企业相关信用报告;
(4)近三个月深圳市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月缴交明细表;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复印件;
(7)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8)员工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或研究生及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评分用,请企业尽可能提供所有证书复印件,同一人提供一项即可);
(9)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10)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11)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获得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批复复印件;获得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的复印件;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央企(单位)在深设立研发机构或承接其关键领域研发项目、承接市级以上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相关批复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A4纸双面打印/复印,装订成册(胶装)。
特别提醒:创新型产业用房仅限申请单位使用,严禁转租、转借。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有违反,经查证属实的,市科技创新委可单方解除相关租赁合同,将申请单位列入市科技创新委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受理机关
(1)受理机关:深圳市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综合服务中心)
(2)咨询电话:0755-86618709
咨询工作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9:00-12:00,14:00-18:00
(3)提交纸质资料受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打石一路深圳国际创新谷6栋A座201
受理工作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9:00-12:00,14:00-17:00
(三)综合服务中心评分后拟定入驻企业名单。若评分相同,按企业在线申请时间确定拟入驻企业。
(四)拟入驻企业名单通过服务平台和市科技创新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创新委进行调查。申请单位存在虚假申报等违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取消其入驻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获得入驻资格。
(五)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符合入驻条件的,经报市科技创新委审定后,签署正式租赁合同。
(六)入驻企业缴纳租赁保证金及首月租金(租赁保证金标准为承租房源月租金的两倍)。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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