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规定,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企业可以根据评估报告进行实缴。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中,大的修改,我们看到的规则是说三审稿要求必须在公司成立日起五年内缴足,其他还有一些其他的修改,比如关于所谓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的,关于股东权益保护,关于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规范的等等。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自由行约定期限,现改为5年内缴足。如此巨大修改,就相当于实际上取消了认缴制!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我建议应慎之又慎!这远超大部分民营企业家的稳定性预期,民营企业怎么办?
面对法律制度的变革都需要审时度势,这对于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以及整个社会都将会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8月28日至9月1日在北京举行。
历经了2021年12月、2022年12月两次审议后,《公司法》修订草案这次会议上第三次提请审议。据《人民日报》报道,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曙宏作的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会议的重要议题之一,就是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
在前两次审议基础上,《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在多个方面增设新规定。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完善方面,三次审议稿增设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期限的新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8月25日举行记者会,会上介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8月28日至9月1日在北京举行。公司法修订草案拟提请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草案拟进一步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2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进一步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二是,完善公司民主管理的规定。
三是,进一步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四是,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
五是,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
六是,完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六是,完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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