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中的一系列修改引起了广泛关注,其中最显著的改变是要求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五年内完成全部认缴资金的缴纳,这是对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的重要调整。此外,草案还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其他修改。
特别是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调整,原先的自由期限被修订为必须在五年内缴足,这一巨大变革实际上等于部分取消了原有的认缴制度。然而,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我认为需要谨慎对待这样的变革。这一改变超出了许多民营企业家的稳定性预期,对于大多数民营企业而言,如何在短时间内筹措所需资金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面对法律制度的改革,我们需要审时度势,特别是对于民营企业家和整个社会来说,这都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课题。企业家和企业在适应新的法律环境和经济压力方面需要得到充分支持和引导。
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审议在2023年8月28日至9月1日举行的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经历了2021年12月和2022年12月的两次审议。根据媒体报道,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曙宏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总的来说,公司法修订草案的第三次审议稿在强调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重要修改,这需要在平衡各方利益和稳定经济发展之间找到最佳的路径。
早在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了一次新闻发布会。会上宣布,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于8月28日至9月1日在北京举行第五次会议。
在前两次审议基础上,《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在多个方面增设新规定。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完善方面,三次审议稿增设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期限的新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在充分考虑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来自各方面的反馈后,对草案进行了主要修改,具体包括:
1、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在公司成立后五年内完成认缴的出资。
2、加强公司民主管理的相关规定。
3、进一步增强股东权益的保护。
4、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
5、完善公司债券相关的规定。
6、完善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在实践中,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虽不在公司任职但实际控制公司事务,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
为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草案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在股东权利保护方面,草案明确规定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为进一步完善中小股东权利保护,草案还完善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规定;增加公司不得提高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的规定;此外还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瑞力网认为,关于规定股东在五年内完成认缴出资的注册资本制度,将有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并提高整个公司制度的公信力。这次公司法的修订旨在创造更加公平和透明的商业环境,保护各方利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在企业的注册、成立或增资过程中,通常会要求股东实际缴纳资金作为实缴资本。这些资金用于确保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基础来支持其业务运营,支付员工工资、购买设备、扩大市场等。实缴资本对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和信誉非常重要。
拥有无形资产,通常会被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来评估价值作为实际缴纳的资金,可以无形资产评估增资入股资金。
无形资产则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具体的讲无形资产有专利、专有技术、软件、著作权、商标、经营权、营销网络等,此外,还有不可确指型无形资产——商誉。当然,既然是资产就必须能在未来为企业产生收益,如果不能为企业产生收益也就不是资产。
最常见,也最常用的无形资产增资入股还属于专利、专有技术
专利有三大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在法定期限内的独占权或专有权
发明——有效期20年
实用新型——有效期10年
外观设计——有效期15年
保护期不一样,有效经济寿命也有差别
专有技术: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但不受法律保护。
专利和专有技术都是属于技术范畴,专利是专利技术的简称,是受法律保护的具有专有权的技术。
小试——实验室(技术风险大,市场风险大)
中试——已具有一定生产能力,小批量生产(技术风险小,市场风险大)
产业化——大规模生产(技术风险无,市场有风险)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从2004年以来先后发布了关于无形资产评估的三个文件,分别为《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2017年9月,又重新修订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取名为《无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在这一系列的文件中,都规定了无形资产评估中可以使用成本法,但是必须要进行重置计算,对无形资产做贬值处理。这里所说的无形资产,包括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资产。
关于成本法在专利评估中的弊端,大家基本都已经形成共识,主要就是形成一项专利权的研发投入不能真实表征专利价值,研发投入100万,可能专利能卖到1个亿,研发投入1个亿,也可能研发失败,没有任何技术成果。所以大家普遍都形成了一个共识,在专利评估过程中,成本法是不能用的,是不科学的。
未来收益预测的客观和真实性对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正确性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首先确定好收益期,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例如专利、商标)、签协期限或预期的经济受益期限来确定。在受益期内各年收益的预测,可以根据企业以前年份的收益情况,类似无形资产在本企业或其他企业的收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