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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修订《公司法》新规:公司成立5年内必须全额缴清

来源:瑞力网发布时间:2023-08-31858

经过2021年12月、2022年12月两次审议,修订稿在本次会议上第三次送审。据《人民日报》报道,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委员副儒主任袁曙宏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正案的报告。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必须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清。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将于2023828日至91日在北京举行。


经过202112月、202212月两次审议,修订稿在本次会议上第三次送审。据《人民日报》报道,8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委员副儒主任袁曙宏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正案的报告。

公司法修改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中,出现重大修改。我们看到的新规定是,第三次审查稿要求公司必须在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全额缴清注册资本金。还有一些其他的修改,比如所谓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上,关于股东权益的保护,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等。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现改为5年内全额缴足。如此巨大的修改,相当于实际上取消了认缴制!


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我建议大家还是要谨慎!这远远超出了大多数民营企业家的稳定性预期。


面对法律制度的变化,有必要审时度势。这将是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乃至全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




在前两次审查的基础上,《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查稿在多方面增加了新的规定。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完善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方面,三审稿增加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期限的新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规定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全额实缴清。《公司法》修订草案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草案拟进一步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28日提请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股东权利的保护

 

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2022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修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意见,对本次会议送审稿的第三次审议稿拟修改如下:

 

一是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必须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清

二是完善公司民主管理制度。

三是进一步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四是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

五是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

六是完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相信规定五年内实缴注册资本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提高公司制度的可信度。





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收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其中原因又是为什么呢?


无形资产越来越受到重视,主要有以下几点好处

1、无形资产评估实缴认缴增资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办事处的出资额认缴。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2、企业资产结构的变化

现代企业的资产中,无形资产占有的比重大小是衡量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无形资产在企业的资产总量中占有50% 以上。


3、新公司法的有关修改内容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不受限制。


4、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消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消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消。

标签: 公司实缴无形资产评估实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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