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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半年促进营利性服务业接续平稳运行专项资助项目操作规程

来源: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时间:2023-08-281238

为全面贯彻广东省、深圳市高质量发展大会要求,鼓励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推动行业加快复苏,着力纾解企业困难,制定本操作规程。

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2023年上半年促进营利性服务业接续平稳运行专项资助项目操作规程


为全面贯彻广东省、深圳市高质量发展大会要求,鼓励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推动行业加快复苏,着力纾解企业困难,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辖区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予以资助。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企业2023年上半年累计营收增速为正增长且超过1-4月营收增速的,按增速提升形成增量营收的1%给予资助。计算公式:(2023年上半年营收增速-2023年1至4月营收增速)*2022年上半年营收*1%;

(二)企业2023年上半年累计营收增速为负增长且较1-4月营收增速提升不超过10个百分点的,按增速提升形成增量营收的0.5%给予资助。计算公式:(2023年上半年营收增速-2023年1至4月营收增速)*2022年上半年营收*0.5%;

(三)企业2023年上半年累计营收增速为负增长且较1-4月营收增速提升超过10个百分点的,按增速提升形成增量营收的1%给予资助。计算公式:(2023年上半年营收增速-2023年1至4月营收增速)*2022年上半年营收*1%;

(四)政策实施过程中,因去年同期营收数据为“0”或无同期营收数据导致无法计算增速的企业,按“2023年5月单月营收*0.5%”给予资助;

(五)满足资助条件但资助金额不满1000元的企业,按1000元资助;

(六)本项目所提到的“上半年”均指1-5月;政策实施过程中,对属于同一集团下的主体进行合并申报受理。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统计关系在南山区;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3、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目资金不予资助:

1、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

2、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五、办理流程

(一)登录“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https://www.inanshan.org.cn/),在线填写《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2023年上半年促进营利性服务业接续平稳运行专项资助项目》相关申报材料;

(二)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复审项目申报材料;

(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拟定资助计划;

(四)区统计局对申报主体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对申报主体的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核查;

(五)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将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项目资助计划,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再按照相应审核程序提交会议审议;

(六)经审议后,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直接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七)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所需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登录“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https://www.inanshan.org.cn/在线填写,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四)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税务申报系统下载带有税务机关红色印章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五)2023年1-4月、1-5月财务状况表及1-5月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六)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说明材料。

备注:本项目无需提交纸质件

七、时限要求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安排1-2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其他事项

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附则

本规程由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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