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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第22批)认定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时间:2023-07-19754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2〕6号,简称“管理办法”),现将2023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第22批)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2〕6号,简称“管理办法”),现将2023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第22批)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材料要求

企业需满足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按照2023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南(简称“工作指南”,附件1)、纸质及电子材料编制要求(附件2)等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诺书(参照附件3编写)。

(二)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表(制造业及其他行业见附件4-1(附表1),建筑业见附件4-2(附表1))。

(三)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参照附件5编写)。

(四)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带统计局水印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

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

(六)企业报告年度(2022年)财务审计报告。

(七)企业报告年度(2022年)完税证明。

(八)认定表相关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制造业及其他行业参照附件4-1(附表2至10)列表格式和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建筑业参照附件4-2(附表2至9)列表格式和证明材料要求提供)。

二、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请。企业根据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应保持一致),对提供材料和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按规定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地市初审材料。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初审,汇总初审通过企业相关信息,形成地市推荐企业汇总表(附件6)。

(三)各地市推荐上报。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2023年8月21日前,按要求将地市推荐上报文(附可编辑格式的汇总表,附件6)报我厅(制造业创新处),并抄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单位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赛宝认证”);将加盖企业公章后的企业认定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汇总后的企业电子材料一并送赛宝认证。超过规定时限后,原则上不再受理认定材料。

三、其他要求

(一)做好咨询服务工作。请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真学习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22〕6号)和通知相关要求,对本年度应参加认定的企业通知到位,并对企业答疑。请赛宝认证按要求做好认定的咨询服务工作,为方便企业咨询和答疑,赛宝认证开设业务咨询电话:4008301909。开通沟通交流平台,在质量品牌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miitqb.cn/)开设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专栏,开展沟通交流等工作。

(二)切实把好材料初审关。请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管理办法和通知等要求,切实做好材料初审和推荐等工作。

(三)开展申请变更。请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2023年认定工作中,按要求审核本地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主营业务变更等情况。对于符合要求的,请各地将申请变更汇总情况于2023年8月21日前一并报送我厅(制造业创新处)。企业纸质变更资料(一式一份,附件7)送赛宝认证。

(四)落实监督管理。我厅设立专项监督管理电话:020-83133257。赛宝认证设立专项监督管理电话:020-87237406。对2023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中发现违规违纪事项,可向我厅、赛宝认证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

(申报咨询联系人及电话:吴萍、郭伟龙,4008301909、13929590778、13570903425,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大道西76号10号楼3层;监督联系人及电话:张韬、曲超,020-83133257、83134277、83134260,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100号)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7月10日




2023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第22批)认定工作指南


为规范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第22批)认定工作,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2〕6号,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制订本认定工作指南(简称“工作指南”)。

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参照附件2按顺序提供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指标证明材料要求制造业及其他行业参照附件4-1(附表2至10)提供,建筑业参照附件4-2(附表2至9)提供。

注:附件4-1(附表11)和附件4-2(附表10)为自动生成的数据汇总表,企业无需填写。

二、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所属行业:请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填写企业主营业务对应的统计“大类”(二位码)所属行业名称。

报告年度:指认定申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近三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近5年指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一)“制造业及其他行业”指标解释

1.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知识产权数(不含发明专利):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数,以及经国内外机构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数。

2.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所有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数(含国防专利、国际PCT专利)。

3.企业报告年度被受理的知识产权申请数(不含发明专利):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被受理的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数,以及经国内外机构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数。

4.企业报告年度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被受理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国际PCT专利)数量。

5.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数:指企业近三年主持或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数量。

6.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研发项目人员,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和直接服务的人员。人员须具有中专、中技或职高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相应等级及以上的专业资格。

7.企业技术中心高层次研发人员数:指全职在企业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或者纳入各级人才计划的专家,以及具有副高级或以上职称及博士学历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8.企业技术中心从事研发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企业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国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9.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10.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报告年度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11.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12.新产品销售收入:对制造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既包括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及研发用软件购置费: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活动、与其主要业务和产品及服务密切关联、纳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研发专用仪器仪表和设备原值以及软件购置原值,用于外销、库存、生产制造等的仪器仪表和设备、软件等不纳入统计。其中,研发专用设备是指用于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以及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检验检测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例如试验测量仪器和机具、工装工具、试制设备、独立中小试设备和装置、在线检测设备等;研发专用软件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专用软件,例如工业软件、开发软件、设计软件、检验测试软件、试验分析软件、数字孪生或仿真软件等。

14.企业拥有的国家级研发平台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项目牵头承担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的研究开发类有效平台数。具体包括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15.企业拥有的省级研发平台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项目牵头承担建设、广东省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的研究开发类有效平台数。具体包括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16.近三年获国家和广东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在近三年获得国家和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总数。

17.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指报告年度末企业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18.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指报告年度末企业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19.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指报告年度末企业拥有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人社部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

20.国家人才计划者:指报告年度末企业拥有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教育部等认定的国家有关计划人才。

21.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指报告年度末企业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其他国家(国际组织)认证认可机构等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机构。

(二)“建筑业”指标解释

1.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知识产权数(不含发明专利):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数,以及经国内外主管机构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数。

2.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所有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数(含国防专利、PCT国际专利)。

3.企业报告年度被受理的知识产权申请数(不含发明专利):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相关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被受理的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数,以及经国内外主管机构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数。

4.企业报告年度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被受理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PCT国际专利)数量。

5.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内部直接参加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技术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的项目研发活动人员。人员须具有中专、中技或职高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相应等级及以上的专业资格。

6.企业拥有的一级注册建设类执业资格人数:指企业拥有的一级注册建设类执业资格的员工总数。

7.企业工程结算收入总额:指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的总和。核定企业结算收入时,应按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计算,不包括工程以外的其它业务收入(如房地产开发收入)。

8.开发研究的建筑业新项目的销售收入总额:指企业内部开发研究的建筑业新项目中的收入和提供工程性劳务收入总额。

三、其他要求

(一)所有证明材料需按顺序与填报列表清单一一对应。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的社保证明提供带有省级或所在地市社保部门公章的个人缴费或参保证明文件;如为公司导出的全员社保名单需单独标记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姓名,否则不予认可。

(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与研发用软件购置费发票需与财务系统帐面金额一致,且设备所有权必须属于申报单位;提供的发票需清晰、易识别。如存在已抵扣仍计算含税价、提供重复发票或模糊发票、未转固等,将剔除该设备。

(四)技术开发仪器设备若已购置10年或以上且未达到折旧年限的,需提供设备使用状况证明(使用部门,使用地点等)。

标签: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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