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大鹏新区产业发展,根据《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从2022年12月8日至2022年12月22日,开展202202批次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项目申报工作,本次项目采用“线上申报,集中受理”的形式申报。请符合条件的单位踊跃申报,并于12月22日前完成系统(线上申报地址:https://zhjfpt.dpxq.gov.cn/)填报并提交,收到初审通过的确认信息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大鹏新区金岭路1号5308室。联系人:张女士,联系电话:0755-28333027。
特此通知。
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2022年12月8日
2022年大鹏新区科技企业及科研院所租金扶持申报指南
一、审批内容
对科技企业及科研院所予以租金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第四条 对科技企业及科研院所予以租金支持,按照不超过实际租赁价格50%的标准,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四、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经营或依法从事其他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严重不良记录。
(三)申报单位应组织机构健全,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申请单位为2018年1月1日以后成立或迁入大鹏新区的科技企业及科研院所;
(六)申请单位为科技企业的必须是在新区纳统的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已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申报当年未过期);申请单位为科研院所的应为各级政府(国家、省、市、区)、国家级研发院所、央企、国企、境内外高校在新区内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组织合作建设,落户在大鹏新区的研发院所;
(七)每个申请单位最多可申报三个年度的租金扶持,给予租金支持的场地应在大鹏新区辖区范围内,且签订相关房屋租赁合同。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需提交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四)2021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2022年1-10月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申请单位简介及申请单位近两年获得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奖励的详细情况说明;
(六)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租金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租金支付明细表(含月份、租金支付凭证号、发票号码、费用凭证等);
(八)申请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及企业纳统数据资料、凭证(可打印统计系统页面或截图);
(九)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深圳信用网”下载的《完整版信用报告》;申报单位为科研院所的,需提供“信用中国”下载的信用报告;
(十)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用pdf编辑,附件资料按顺序插入,连续编页码并编制目录,A4纸正反面打印,胶装成册并加盖骑缝章,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电子文档1份。电子文档及纸质材料内容应保持一致。
六、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以下简称“新区科创经服局”)。
书面材料受理地址:大鹏新区葵涌金岭路1号新区管委会5号楼5308,联系人:张小姐,联系电话:0755-28333027。
七、审批决定机关
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八、审批程序
申报单位向新区科创经服局提交材料——新区科创经服局对材料进行初审——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部门联席会议审议——社会公示——报新区管委会批准——下达扶持计划——新区科创经服局与相关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新区科创经服局拨款。
九、审批文件
文件:扶持计划
十、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扶持计划获得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十一、收费
无
十二、年审或年检
新区科创经服局按照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声明: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受理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立即向我局举报。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该提供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审计报告,将不予采用。相关审计报告经核实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新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并将项目承担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专项资金扶持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