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22〕54号)及《深圳市关于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扩大消费需求、提振消费信心、稳定经济增长,决定开展港航方面补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有关企业:
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22〕54号)及《深圳市关于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扩大消费需求、提振消费信心、稳定经济增长,决定开展港航方面补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精简高效、干净廉洁的工作原则,实现全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留痕。
二、补助项目
(一)水水中转补助。
1.补助对象。
深圳市集装箱港口企业。
2.补助范围。
2022年达到全年水水中转指标(表一)的集装箱港口企业,对2022年“水水中转”吞吐量进行补助。
3.补助标准。
按水水中转吞吐量给予每标准箱5元补助。
4.申报材料及要求。
申请人须通过深圳市绿色港航资助申报系统水水中转板块进行补助申报,按照系统要求填报数据。
5.申报时间。
2023年1月4日—1月11日提交申请。
(二)对2022年7-12月从事深港跨境水路运输的港口企业进行补助。
1.补助对象。
深圳市集装箱港口企业。
2.补助范围。
对2022年7-12月,港口企业深港水路运输实际发生的进出口(含中转)重箱吞吐量较去年同期的增量部分进行补助。
3.补助标准。
按增量部分给予每标准箱90元补助。
4.申报材料及要求。
(1)深港跨境水路运输补助项目申请表(盖章扫描件,附件1);
(2)2021及2022年申报月度的深港水路运输集装箱(重柜)吞吐量统计报表(EXCEL格式数据,附件2);
(3)2021及2022年申报月度的深港水路运输集装箱(重柜)吞吐量明细表(EXCEL格式数据,附件3)。
(4)申请人将电子版申报材料发送至邮箱,邮箱地址:ghglc@jtys.sz.gov.cn。
5.申报时间。
2022年10月27日—10月28日,提交申报月度为7月的补助申请;
2022年10月31日—11月4日,提交申报月度为8-9月的补助申请;
2022年11月7日—11月11日,提交申报月度为10月的补助申请;
2023年1月9日—1月13日,提交申报月度为2022年11-12月的补助申请。
(三)新设内陆港补助。
1.补助对象。
海铁联运运营企业。
2.补助范围。
对2022年新设内陆港与深圳港海铁联运重柜运量,按照铁路运输距离给予分档补助。
海铁联运是指货物从新设内陆港通过铁路运至深圳东部港区,再经船舶出港的多式联运,或从新设内陆港通过铁路运至深圳铁路场站,经陆路中转运至深圳西部港区,再经船舶出港的多式联运,反向亦然。
3.补助标准。
与深圳铁路运输距离低于500公里的,按照2元/40尺集装箱重柜/公里的运输距离补贴;
500(含)-1000公里范围内给予2.5元/40尺集装箱重柜/公里的运输距离补贴;
1000公里(含)以上给予3元/40尺集装箱重柜/公里的运输距离补贴。
其他箱型:(对应箱型折算标准箱系数/2)×对应的运输距离补贴标准。
4.申报材料及要求。
(1)新设内陆港补助项目申请表(盖章扫描件,附件4);
(2)新设内陆港证明材料;
(3)铁路部门关于运输距离的证明材料;
(4)2022年新设内陆港申报月份海铁联运重箱运量统计表(Excel格式,附件5);
(5)2022年新设内陆港申报月份海铁联运重箱运量明细表(Excel格式,附件6);
(6)申请人将电子版申报材料发送至邮箱,邮箱地址:ghglc@jtys.sz.gov.cn。
(7)此项补贴不得与《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现代物流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运输结构调整资助项目”同时申请。
5.申报时间。
2022年10月27日—10月28日,提交申报月度为1-7月的补助申请;
2022年10月31日—11月4日,提交申报月度为8-9月的补助申请;
2022年11月7日—11月11日,提交申报月度为10月的补助申请;
2023年1月9日—1月13日,提交申报月度为2022年11-12月的补助申请。
(四)港口内燃油拖车更新置换补贴。
1.补助对象。
深圳市集装箱港口企业。
2.补助范围。
2022年5月26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深圳市港口内燃油拖车置换为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的LNG拖车、电动拖车、氢能拖车等新能源(含清洁燃料)港内拖车的,予以补助。
置换的新能源(含清洁燃料)港内拖车5年内应用于深圳市港口内使用,且淘汰的港内燃油拖车不得在深圳市港口内使用,若违反规定应退回已获得的补助资助金。
3.补助标准。
给予置换新能源(含清洁燃料)港内拖车5万元/台补助。
4.申报材料及要求。
(1)新能源(含清洁燃料)拖车的车辆购置合同(如为港口企业承包商购置,还需提供车辆租赁合同);
(2)新能源(含清洁燃料)港内拖车的车辆购置发票;
(3)置换拖车车架号明细表(附件7);
(4)企业承诺书(附件8)。
上述材料必须加盖深圳市港口企业公章。
(5)申请人须通过深圳市绿色港航资助申报系统新增新能源(含清洁燃料)港内拖车购置进行补助申报,按照系统要求填报数据。
5.申报时间。
2022年10月27日-2022年10月31日申请2022年5月26日-2022年9月30日置换的新能源(含清洁燃料)港内拖车补助;
2022年11月4日-2022年11月10日申请2022年10月1日-2022年10月31日置换的新能源(含清洁燃料)港内拖车补助;
2023年1月9日-2023年1月13日申请2022年1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置换的新能源(含清洁燃料)港内拖车补助。
(五)承运新能源出口汽车航运企业补助。
1.补助对象。
承运出口新能源汽车的航运企业。
2.补助范围。
2022年5月26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深圳港(含小漠港)开设固定外贸滚装船航线的船公司,对其在深圳港实际装载注册在深圳的汽车生产出口企业的出口新能源汽车(整车)的航次予以补助。
3.补助标准。
对航次实际支付的停泊费、港口作业包干费按照航次装载出口新能源汽车数量占装载汽车数量的比例予以补助。
4.申报材料及要求。
(1)承运出口新能源汽车航运企业补助项目申请表(盖章扫描件,附件9)
(2)深圳市港口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加盖港口企业公章),证明内容应包括该航运企业经营固定外贸滚装船航线情况、该航次承运船舶的船名、装载注册在深圳的汽车生产出口企业的出口新能源汽车的数量及比例等情况;
(3)每航次的停泊费、港口作业包干费发票。
(4)申请人将申报材料电子版(PDF格式)发送至邮箱:ghglc@jtys.sz.gov.cn。
5.申报时间
2023年1月9日—1月13日提交申请。
三、申请的受理和审核机构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补助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四、补助申请审核程序。
(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的1个工作日内受理。
(二)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对申报单位进行诚信征询。申报单位被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广东)、信用中国(广东·深圳)三家公共信用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审核不予通过。
(三)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第三方审核意见。
(四)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结合诚信征询情况、第三方审核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通过;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出具补助审核意见。
(五)补助审核意见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的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的,取消企业补助资格。
(六)公示结束后未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有关规定拨付相应补助资金。
五、其它事项
(一)本通知自2022年10月21日生效。
(二)本通知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异议受理地址:竹子林紫竹七道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大楼1006室;异议咨询电话:25266582;补助办理咨询电话:25267004、13902993224;技术支持电话:18620375266。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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