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对龙岗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事业、产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相关项目实施主体、文体旅游人才,以及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文体旅〔2022〕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本申报指南的政策依据。
二、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对龙岗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事业、产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相关项目实施主体、文体旅游人才,以及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
三、总则性的解释说明
1.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实行“事先备案、事中跟进、事后扶持”原则;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结合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对项目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
2.已获得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重大项目,我区可给予相应配套资助,原则上市、区对同一项目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支出的50%;
3.已经获得龙岗区财政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或应列入基本建设经费投资范畴的,不予支持;
4.同一企业的子、母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扶持;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扶持,一次申报过程中只适用核准制或评审制。
四、关于各类扶持申请说明
(一)关于旅游企业品质提升扶持
1.具体条款
第一条 鼓励旅游企业评星、增星、评A、创A。
(一)获得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扶持300万元、50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的,从三星级饭店升为四星级饭店补差扶持250万元,从四星级饭店升为五星级饭店补差扶持200万元)。
(二)获得4A、5A景区评定的企业,分别扶持300万元、100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的,从3A景区升为4A景区补差扶持200万元,从4A景区升为5A景区补差扶持700万元)。
(三)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扶持资金分两期拨付,首款50%在获得资质后拨付,剩余50%款项在相关企业通过首次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复核或A级景区复核后予以拨付。
第二条 鼓励旅游企业强品质、树品牌。对被政府部门或由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的行业协会评为年度“最佳”“十佳”“优秀”“示范”等荣誉称号的星级旅游饭店、景区、旅行社给予扶持,获市级荣誉称号的给予5万元扶持,获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给予8万元扶持。市、区不重复奖励,每个企业只奖励一次。
第三条 对总部在龙岗区,连续经营2年以上,获得省文化和旅游厅颁发的“广东省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文旅部颁发的“全国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或被中国旅游协会评为“十佳旅游景区”的景区,奖励8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的,从“广东省百强旅行社”升级为“全国百强旅行社”再扶持30万元)。市、区不重复奖励,每个企业只奖励一次。
第四条 鼓励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企业、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企业,推广工业旅游、科技旅游、研学旅游项目。并对开展工业旅游、科技旅游项目的企业,在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参观通道、旅游厕所、旅游指示标识等旅游设施方面进行改造和新建的,完工验收即日起2年内,获得市级、省级及以上旅游部门或旅游部门委托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工业旅游示范点”荣誉称号,按照企业旅游设施改造和新建实际投入的30%给予扶持,其中,市级最高扶持50万元,省级最高扶持10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的,获得市级荣誉称号后再评为省级的,补差扶持50万元)。
2.申报材料
(1)《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申请书(旅游产业)》;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3)企业简介和申请扶持的项目说明、方案及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批文、项目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实物相片等),各类评定证明材料等(须提供有关文件、评定结果相关材料);
(4)申请第四条扶持的企业,须提前提交《旅游产业扶持资金备案登记表》,旅游设施项目的改造申请、设计方案、项目工程结算单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备案同意后方可申请补贴;
(5)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复印件上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关于旅游市场开拓扶持
1.具体条款
第一条 鼓励龙岗辖区的连锁酒店集团(含连锁酒店集团在龙岗区开设的分支机构)、国内知名品牌酒店、总部落户龙岗及上市公司酒店规模化发展(该扶持由酒店总部进行申请),上述企业在龙岗区开设、管理的分店数量在5家以上10家以下的,给予一次性扶持25万元;分店数量在10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分店数量从5家以上上升至10家以上的,再扶持25万元)。
第二条 支持开拓旅游市场。
(一)本区旅游企业参加经认定的国家部委或副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综合性展会、或行业协会在国内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大型专业展会、或境外展会以及其他对外旅游宣传、招商活动的,按其活动场地和宣传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个企业每次参展最高扶持5万元,年度可享受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举办特色旅游文化活动。经事前申报备案认可,对辖区内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单位及行业协会举办的特色旅游文化活动予以支持,按其每次举办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条 鼓励本区旅游企业在交通干线及市政道路、机场、火车站、地铁站、地铁电视广告、口岸、公交车身、公共汽车候车亭、长途汽车站等设置广告(包括立柱、灯箱广告或移动电视广告、新媒体传媒等),宣传龙岗区旅游形象和企业旅游产品,按其每次设置广告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申报材料
(1)《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申请书(旅游产业)》;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3)企业简介和申请扶持的项目说明、方案及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批文、项目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实物相片等);
(4)申请第二、三条扶持的企业,须提前提交《旅游产业扶持资金备案登记表》,经备案同意后方可在实施后申请补贴;
(5)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复印件上须加盖单位公章)。
五、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已取得资金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督促项目企业退回相关财政资金:
1.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项目单位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惩戒期内的;
2.申报单位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存在其他违法违纪情节的;
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扶持的其他情况。
对于符合上述申报的企业,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再受理其专项经费扶持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需先登陆“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http://www.lg.gov.cn/bmzz/wtlyj/)下载相关申报表格,将申报表和相关附件等纸质版材料盖申报单位公章,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本材料1份,双面打印、装订成册,所有页面均需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受理科室进行初审。
七、受理机构
1.受理机构: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咨询电话:0755-28949908、0755-28921238
3.受理地点:龙岗区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1131室旅游管理科
八、受理及评审时间
1.项目申报、受理、评审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
2.申报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5:30。
3.评审时间: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旅游管理科根据项目申报和实际工作情况,分批组织评审。
九、评估监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申报指南的内容进行项目申报。对获得的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对于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或绩效不佳的项目,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保留中止、收回扶持资金的权利,并视情节严重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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