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项目现已接受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2年9月20日9:00至2022年10月3日18:00。
二、所需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登录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http://sfms.szns.gov.cn/在线填写,申请书签字盖章后彩色扫描上传);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上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提交资料要求:扫描上传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的电子版);
(五)与发行方/增信担保方签订的借款相关合同(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借款借据、费用支出凭证(利息、本金、担保费)及相关费用(利息、担保费)发票等;(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上传);
(六)由发行方出具的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证明材料及贷款结清证明;(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七)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说明材料(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三、资助标准
对实际发行规模中小于等于1000万的部分,按照实际融资成本70%的比例给予资助;对实际发行规模中大于1000万且小于等于5000万的部分按照实际融资成本50%的比例给予资助;对实际发行规模中大于5000万的部分,按照实际融资成本30%的比例给予资助。
其中对当年累计发行规模小于等于1000万的企业资助不受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2021年通过深圳市内金融机构单独或多家组合合法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且申报时项目已结清;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4、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五、其他所需材料
申报企业通过深圳市内金融机构(含类金融、金融服务机构)单独或多家组合合法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需由计划发行人于9月23日前提供知识产权证券化计划说明书及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件,发送至:jrfwb@szns.gov.cn。
六、注意事项
1、各企业在正式申报项目前,请先仔细阅读首页演示内容,并认真阅读项目操作规程,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申报。在注册登录中遇到有关网站、平台不能登录或者文件无法上传、下载等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咨询;
2、技术咨询电话:4001616289,政策咨询电话:26542896。
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9月20日
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项目操作规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关于金融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引“金融活水”精准滴灌“科技苗圃”,营造国际一流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关于推动西丽湖国际科教城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鼓励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对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的,按实际融资成本不高于70%的比例给予资助。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对实际发行规模中小于等于1000万的部分,按照实际融资成本70%的比例给予资助;对实际发行规模中大于1000万且小于等于5000万的部分按照实际融资成本50%的比例给予资助;对实际发行规模中大于5000万的部分,按照实际融资成本30%的比例给予资助。
其中对当年累计发行规模小于等于1000万的企业资助不受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2021年通过深圳市内金融机构单独或多家组合合法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且申报时项目已结清;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4、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备齐资料,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资助申请;
(二)区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
(三)资金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核准;
(四)区统计部门核查有关指标;
(五)资金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六)区财政局对资金主管部门的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复核,区统计局对申报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对申报企业注册地情况进行核查;
(七)区企业服务中心将各资金主管部门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项目资助计划,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
(八)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各资金主管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审定;
(九)资金主管部门依据领导小组会议要求,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十)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所需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登录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http://sfms.szns.gov.cn/在线填写,申请书前3页签字盖章后彩色扫描上传);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上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提交资料要求:扫描上传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的电子版);
(五)与发行方/增信担保方签订的借款相关合同(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借款借据、费用支出凭证(利息、本金、担保费)及相关费用(利息、担保费)发票等;(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上传);
(六)由发行方出具的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证明材料及贷款结清证明;(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七)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说明材料(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七、时限要求
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安排1-2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其他事项
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附则
本规程由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