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坪山区实际情况与相关工作安排,我部拟于近期开展2022年度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二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从2022年9月12日9时起,截至2022年10月14日12时。
二、申报方式
本期申报采取无纸化、电子化申报方式,全部申报材料需登录在线申报系统进行填报和上传。
项目在线申报平台为“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平台”,网址:https://wtzxzj.szpsq.org.cn/
有意向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请仔细阅读相关文件,通过“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平台”下载《项目申报书》和《申报项目承诺书》模板,按照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后,需在申报时间内,登录在线申报系统,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和上传其他申报材料至在线申报系统。
以上所有材料申报单位需留存好原件,以备查验。
三、申报要求
(一)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中各项要求,组织好项目申报,及时提交合规材料。若申报材料不全的,申报单位在收到材料不全的通知后的5个自然日内补齐材料提交到区委宣传部,符合规定的,予以预受理;材料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预受理。
(二)请各单位紧紧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区域文化中心城市和彰显国家文化软实力的现代文明之城建设,积极探索坪山文化强区的新思路、新对策、新举措,突出重点,服务大局,精心策划扩大深圳及坪山影响、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的打基础、利长远、谋发展的项目,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多做文化惠民、文化利民、文化便民的实事,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三)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周密做好全年工作策划,加强申报项目的预见性和计划性,提高项目的质量和内涵。项目策划在政治和艺术上都要坚持正确鲜明的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要突出社会效益和品牌意识,力求精品更精,品牌更亮;注意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各单位资源优势。
(四)请各单位按照的要求,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务必实事求是,厉行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确保所编预算切合实际、计划周详,反复核对无误后方正式提交。申报材料一经提交后,将不能退回修改。我部将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对预算进行审核,对于预算不合理的项目不予资助。
四、咨询联系
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坪山区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咨询:田先生,0755-84509531;申报系统技术咨询电话:谢工,15580870196。
中共深圳市坪山区委宣传部
2022年9月8日
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更好的指导各单位开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特点,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
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注册的宣传文化体育类企业、社会团体和组织。专项资金奖励对象可以为个人。相关企业、社会团体和组织需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符合上述资助条件的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当:
1.已完成申报项目的前期筹备工作,能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2.项目由专项资金所支持部分须在坪山辖区开展或项目成果惠及坪山区;
3.确定项目原则上能够在申报年度11月30日前完成实施,建议提前与场地或项目其他合作方签署相关协议或达成合作意向。
二、资助范围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包括:
(一)社会科学研究。包括围绕坪山区中心工作开展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宣传、理论研究及交流活动。具有全局性、宽视野、高标准的文化交流平台和活动;重点支持客家文化、红色文化、生态文化等富有坪山特色的研究、咨询、论坛、交流和收藏等。
(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在坪山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深圳精神”“特区精神”宣传、公益宣传等项目,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体系建设,具有创新和引领性的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街道、文明社区等群众新精神文明创建项目,有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的“关爱行动”,市民文明素养提升等项目。
(三)融媒创新新闻宣传。结合坪山区重点工作的新闻宣传活动,顺应智能互联网时代融媒宣传的发展趋势,鼓励文化及媒体机构以专业优势开展各类融媒创新传播。具体包括富有探索性、实验性的融媒共创项目。
(四)网络文化培育。包括结合新时代互联网领域发展特点,围绕有关坪山的网络舆情应对、网络文化培育、网络文明创建、网络内容建设、网络安全普及等宣传交流活动,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坪山在地网络文化。积极支持以互联网行业组织为载体,重点扶持规范属地互联网企业发展、网络文明志愿者队伍建设、网言网语新媒体作品创建等项目。
(五)文艺精品创作。包括艺术驻地创作计划、文艺社团等创作的艺术精湛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具体管理办法在《坪山区文艺精品创作等扶持和奖励办法》中另行规定。
(六)公共文化活动。公共文化活动。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的文艺演出、文化节庆、文艺赛事、全民阅读、文学艺术、书画摄影、民族民间传统等各类文化活动。辖区内文物、文化遗产保护、修缮及活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坪山城市书房”等各类项目。
(七)体育活动和赛事。支持我区体育社会组织开展棋类、网球、篮球、羽毛球、足球等各类群众体育竞赛活动,组织开展健身指导服务、国民体质测定、全民健身活动等。鼓励在我区举办取得国际级、国家级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等机构赛事授权的高端体育赛事活动,承办省级、市级体育赛事活动,培育符合我区体育发展规划、市场前景好、社会影响大或品牌知名度高的本土原创品牌赛事。鼓励引进科技与运动相融合的数字体育运动赛事,以及举办区委区政府支持的重大体育活动和对外体育交流活动。
(八)国际人文交流合作项目。有助于营造坪山国际化氛围、促进中外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坪山国际传播力和影响力的人文项目,包括各种形式的国际人文交流活动、国际传播项目创作等。
(九)辖区非国有博物馆及非盈利性文化艺术空间扶持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在《坪山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实施办法》中另行规定。
(十)宣传文化体育界名人名家项目的引进与合作。具体管理办法在《坪山区文艺精品创作等扶持和奖励办法》中另行规定。
(十一)辖区范围内其他公益性宣传文化体育事业项目。
三、不予支持情况
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坪山区政府有权对资助或奖励的项目依据其严重程度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有权追究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一)报送虚假申报材料,虚报、冒领、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三)近两年(申报之日前)存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即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受到较大数额罚款及以上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罚款;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四)申报时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的(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五)申报时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申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六)申报单位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措施规定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以及未按规定进行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八)同一企业、社会组织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资助的;
(九)对上年度获得资助,但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十)以前年度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尚有结余未退回的。
四、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为项目资助(包括全额资助和差额资助)和奖励。项目资助原则上最高不超300万元,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资助阶段。由坪山区委区政府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大活动,以及与我区引进名人合作举办的纯公益文体活动,可予以全额资助;其他项目予以差额资助。单个项目资助规模经专家评审后,认为确需超出上限的,由领导小组办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领导小组审议。鼓励项目申报单位积极寻求企业、公益基金、社会力量赞助,或通过市场化运作等多种形式扩大经费来源。
五、申报要求
请各申报单位聚焦市、区中心工作,围绕深圳文化创新发展,结合二十大等等重要时间节点,以人为本,服务大局,通过资源整合和精心策划,开展能够丰富创新坪山的文化内涵,提升城市文化品质和形象的品牌活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打造独居特色和影响力东部文化新高地。
各申报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的预见性和计划性,提高项目的质量和内涵。项目策划在政治和艺术上都要坚持正确鲜明的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要突出社会效益和品牌意识,力求精品更精,品牌更亮。
各申报单位应当详细了解有关申报通知和相关文件的各项要求,做好项目预算,压实自身责任。
六、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实行网上申报,首次申报或网上申报责任人有变更的单位,请将名单和联系方式(加盖公章)于申报截止日期前报至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平台”:https://wtzxzj.szpsq.org.cn/,并参照《项目网上申报流程说明》完成好网上填报和资料上传工作。填报信息和上传资料不符合规定或不全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项目申报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区财政局和《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确保所编预算切合实际、计划周详,反复核对无误后正式提交。申报材料一经受理后,将不能退回修改。上述提交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七、申报材料
(一)申报项目相关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预算明细表》
3.《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4.《申报项目承诺书》
(二)相关证明材料
1.申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扫描件或复印件,无此项则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
2.申报单位近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
3.申报单位近一年纳税证明
(三)根据项目所属不同类别应当分别提交详细的附件材料
1.宣传和人文社会科学课题研究申请报告中须包括:研究课题背景及意义、国内外有关同类课题的研究现状综述、课题意义的界定、创新点所在、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目标、方法论、课题进展步骤、研究成果预期及课题成果呈现方式,课题组成员及主要分工。
2.涉及社会科学、哲学类的活动项目,须按照关于对社会科学、哲学相关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活动相关管理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核和备案,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核和备案文件。
3.精神文明建设类项目,申报主体须提交项目详细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项目意义、项目内容、项目进度、预定效果、验收方法等。
4.文艺表演活动必须提交节目单、详细活动方案,包括观众对象、承办机构情况、现场设计图,剧本/编曲/编舞/原创作者/导演等主创人员情况介绍,已经完成的项目需提供现场效果图片和相关宣传报道。
5.涉及营业性演出的项目,须提交有效期内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营业性演出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 (原件查验)。
6.文学及理论著作出版项目必须包括:书稿出版费用明细、发行对象、对本地实践或理论发展的意义以及书稿著作目录、内容介绍等内容;附件中须提交已经撰写完毕的书稿清样、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或意向书等出版证明、著作权所有者的户口本或居住证复印件。
7.文艺精品创作需说明创意目的、创作形式、创意构思、作者艺术简历、创作团队人数、创作过程和投入等情况。文学类创作另附故事梗概;音乐类作品另附乐谱和音像小样;美术类创作另附作品照片、名称、尺寸、材质和创作年代;戏剧、曲艺、舞蹈类作品需另附已经完成的剧本及相关的导演阐述、舞美、灯光、人物造型、服装设计图或草图、音乐小样及其乐谱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
8.文体赛事等各类文体活动必须报详细活动方案及经费明细。活动方案应包括活动规模及等级、观众对象、预期成效、活动流程、承办机构情况、现场效果图、安保方案、宣传计划以及与场地或项目其它合作方签署的相关协议。
9.美术作品展览、交流活动需附作者简介、作品图片(名称、尺寸、材质、创作年代)、工作方案、展陈效果图、现场活动照片。
10.文物修缮活化利用需附设计方案、合同(包括设计、监理、施工等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设计、监理、施工等机构的资质证明等)。
11.非国有博物馆扶持按《坪山区民办博物馆扶持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提供材料。
12.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如与项目相关的原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合作的,需提交相应的合作证明文件;差额资助项目需提供项目的其他收入来源说明)。
八、申报时间
请关注各年度《关于开展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九、审批程序
本次申报审批流程包括以下程序:项目申报——项目初审——预算审核——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审批——社会公示——签订《项目资助协议》——拨付资金。
十、项目管理
(一)通过审批、获得资助的专项资金项目,其申报单位须与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签订《项目资助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明确项目承诺成果的形态、数量和质量。
(二)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单位须按照《项目资助协议》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完成整体项目,并积极配合区委宣传部开展项目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
(三)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单位须遵循“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根据《深圳市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相关要求管理项目资金,严格按照《项目资助协议》批准的用途、数额开支,并保留合法票据以供查验。
(四)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时间超过一个季度的,该项目申报单位须按季度填写《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季度报告书》并提交至区委宣传部;项目完结时,填写《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并与结项资料一并提交至区委宣传部。
(五)结项资料
1.项目活动影像、媒体报道、活动照片、文化产品复制件、作品说明等能够全面展示项目成果的资料;
2.《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
3.《项目资助协议》中约定的其他结项资料。
十一、资金管理与拨付
(一)申报单位须将资助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开支,用途按项目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财务资料。
(二)立项资助的项目在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后,将按照拨付资助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拨付启动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资助资金,具体比例根据《项目资助协议》的约定执行。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在《项目资助协议》中约定资金的拨付次数及每次拨付款额占总金额的比例数。
十二、监督验收
(一)项目实施单位需根据《项目资助协议》及其附件按期完成项目,合理开支经费,并达到承诺成果数量与质量。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事件需调整或延期的,应按照《深圳市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区委宣传部将按照《深圳市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细则,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结项验收。项目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按区委宣传部要求提交完整的结项成果资料,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核和监督。
(三)申报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区委宣传部有权依据其严重程度对资助项目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取消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格的;
2.申请人因违法违纪或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3.业绩、贡献、成果等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4.违反双方服务或合作协议,且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5.获扶持和奖励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等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视情况退回资助或奖励资金;
6.其他需要取消和退回的情形。
十三、其他事项
(一)资助项目应在所有宣传物料显著位置标注“本项目由深圳市坪山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字样。
(二)申报单位在一个申报期内申报项目不超过3个;已获得专项资金立项资助的申报单位,在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前,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
(三)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四)申报单位应当自行办理项目申报,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
(五)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即中共深圳市坪山区委宣传部,对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指南最终解释权归坪山区委宣传部。
(七)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