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特别关注。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那么如何判断商标是否是否有显著性呢?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此外第11条规定一些标志缺乏显著特征,如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仅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的标志等,这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可见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申请时,若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性,商标定会遭遇驳回,不予核准注册。申请人该如何判断所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呢?
从法理上而言,商标显著性可细分为固有显著性和经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
其中固有显著性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三维标志、声音等要素具有区分和识别作用,这些要素大致是臆造的、任意的、暗示性的或纯描述。如“澄之”、“婺美”、“斑励”等都属于臆造性词汇,若用于申请商标,其显著性十分突出,可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
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商标多为描述性商标,如“六个核桃”商标,“六个核桃”是其标识的核桃牛奶商品的主要原料,并不具备相应的显著性;但是“六个核桃”商标标识的商品远销全国众多县市,市场知名度极高,并且被被河北工商局认定为知名商品,因此“六个核桃”商标可视为经过使用已经获得了显著性,可以被核准为注册商标。
概而言之,若商标名字为臆造性、暗示性等词汇,商标具备较高的固有显著性,可成功申请为注册商标概率颇高;若商标原有显著性很弱,但是商标已经被持续的使用宣传,具备了相应的知名度,此商标可视为经过使用已经获得了显著性,亦可以申请为注册商标。
全国70多家直属公司
专属交易经纪人贴身服务
第三方资金代管保证安全
专家服务团队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