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2022年度先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项目落户资助申报受理工作即将开始,各有关单位可通过深汕特别合作区官网公告浏览和查询政策条款、申报要求、所需材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类别进行申报。现就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受理范围为《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深汕办〔2021〕24号)第二章重点产业项目落户资助的第四条、第五条。
二、受理日期:纸质材料提交日期为7月12日至7月30日,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的同时需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未按时提交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材料的申报主体,视为放弃申报受理范围项目的申报资格。
三、受理依据:《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四、纸质材料递交地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政和楼1栋206,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kcjjfwj@szss.gov.cn。
五、申报流程(详见附件3)。
六、咨询答疑:0755-22100926。
特此通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2022年7月12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自愿申请、综合评估、政府审核、社会公示等程序实施,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以下简称区科创经服局)负责推进执行。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适用本措施:
(一)2021年7月1日(含)以后在合作区依法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深圳市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七大未来产业定位的企业。申报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款资助的企业不受注册时间限制。
(二)注册地、统计地、经营地均在合作区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
(三)合作区相关职能部门核准正式注册登记的行业商会、协会、企业联合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重点产业项目落户资助
第四条 申请本章资助的项目,需经合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按规定程序向上报批后,认定对合作区重点产业链具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 投资资助
新引进的企业,以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签订的合作协议及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以下简称区发改财政局)的立项文件为依据,项目总投资达到以下要求的,总扶持金额分别按照所在档次力度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总额最高10亿元。其中:
(一)单个项目总投资20亿元(含)至30亿元(不含),总扶持金额按照项目总投资金额的10%计算。
(二)单个项目总投资30亿元(含)至50亿元(不含),总扶持金额按照项目总投资金额的12%计算。
(三)单个项目总投资50亿元(含)以上,总扶持金额按照项目总投资金额的14%计算。
第六条 产值资助
(一)新引进的企业,单个项目总投资(以与区管委会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区发改财政局的立项文件为依据)50亿元(含)以上,且达产产值100亿元(含)以上,单个项目最高给予5000万元资助。
(二)新引进的企业,单个项目总投资(以与区管委会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区发改财政局的立项文件为依据)35亿元(含)至50亿元(不含),且达产产值80亿元(含)以上,单个项目最高给予4000万元资助。
(三)新引进的企业,单个项目总投资(以与区管委会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区发改财政局的立项文件为依据)15亿元(含)至35亿元(不含),且达产产值50亿元(含)以上,单个项目最高给予3000万元资助。
最终资助数额由合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按规定程序向上报批后确定。项目存在特殊情况的,以合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决议为准。
第三章 优质产业项目落户资助
第七条 新注册、新迁入合作区的企业,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首次纳入区统计库的年度产值或营收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1500万元、3000万元且不超过对区级财政贡献50%的一次性资助。
第八条 区外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包括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法兰克福等)直接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迁入合作区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落户资助。
第九条 对在合作区新立项的机器人整机、机器人系统集成、机器人关键零部件(包括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等)项目,有效投资(仅指设备、技术)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有效投资的5%、10%、15%分档次力度予以资助,最高1000万元。
第十条 对新迁入的“广东省机器人骨干企业”“广东省机器人培育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一条 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天使投资人前10强、早期投资机构前30强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的机器人企业迁入合作区的,按照实际获得现金投资额的8%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落户资助。
第十二条 第二章资助与第三章资助不重复申报,第三章资助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
第四章 优化招商引资服务
第十三条 保障企业空间需求。对新引进符合第三章规定的企业给予支持。
(一)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购置支持。新引进符合第三章规定且在合作区无自有用地用房的企业,在合作区科技园区(园区用地性质须为新型产业用地,且园区主导产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购置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用房)的,按购置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
(二)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租赁支持。新引进符合第三章规定且在合作区无自有用地用房的企业,在合作区科技园区(园区用地性质须为新型产业用地,且园区主导产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租赁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用房)的,按实际租金价格的30%,且每月每平方米最高15元予以资助,每年最高300万元,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资助。
第十四条 支持园区机构招商引强。对事先经区科创经服局备案通过的区内产业园区或区内专业机构,引进以下企业落户合作区,可获得引荐资助。
(一)新注册、新迁入企业,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纳入区统计库的产值或营收首次达到10亿元(含)以上,按每家200万元给予产业园区或专业机构资助,不设最高资助限制。
(二)新注册、新迁入企业,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纳入区统计库的产值或营收首次达到5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或引进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包括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法兰克福等)上市的企业,按每家100万元给予产业园区或专业机构资助,不设最高资助限制。
(三)新注册、新迁入企业,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纳入区统计库的产值或营收首次达到1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或引进广东省机器人骨干企业,按每家20万元给予产业园区或专业机构资助,年度累计最高资助200万元。
(四)引进广东省机器人培育企业,按每家5万元给予产业园区或专业机构资助。年度累计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引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对已落户合作区且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的企业,事先经区科创经服局备案通过后,每引进一家纳入区统计库的产值1亿元(含)以上、且属于其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给予引荐企业一次性20万元资助。
第十六条 鼓励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对事先经区科创经服局备案并审核通过,区内产业园区、区内社会组织联合区管委会或区科创经服局共同举办的宣传推介及招商活动,根据举办地位于境外、市外及市内三类情况,按活动实际费用的50%,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招商推介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区科创经服局负责解释,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具体执行由区科创经服局出台申报指南(实施细则)予以规定。
第十八条 本措施中享受购房、租房资助的企业,需承诺所购置用房五年内不对外出售、不擅自对外出租;租赁用房五年内不擅自转租。
第十九条 本措施中所有项目的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
第二十条 对影响力大、投资额大、建设时间跨度较长的重大项目,其资助条件和标准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由合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个案形式审定。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中涉及的营业收入、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多项资助政策,也不得重复享受合作区其他资助或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自2021年10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4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政策引导作用,规范申报流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根据《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简称《若干措施》)制定,适用于《若干措施》的项目申报、资助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自愿申报、综合评估、政府审核、社会公示等程序实施。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申报资助的主体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满足《若干措施》第三条有关要求。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三)近两年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等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未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未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或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
(四)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未被纳入相关失信企业名单。
(五)未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并获得资助。
(六)《管理办法》或《若干措施》对申报项目或申报主体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资助条件、申报材料详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申报指南。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以下简称区科创经服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流程等事项。申报主体应按申报通知以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向区科创经服局提交申报材料,不接受第三方机构的代理申报。
第七条 区科创经服局归口业务科室统一受理申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主体需补齐的资料,特殊情况非关键材料不全的可容缺受理。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区科创经服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并进行资助查重。
第八条 《若干措施》所涉资助类别均为核准类资助。区科创经服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资格初审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核,并根据实际需求开展实地考察。
第九条 区科创经服局将通过资格初审和专项审核的资助项目相关内容发给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统计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汕监管局、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等有关业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有关业务部门就各自分管领域研提意见。
第十条 将审查通过的资助项目、额度、有关部门意见形成拟扶持方案按有关规定向上报批。
第十一条 经核准予以支持的项目,按如下程序拨付专项资金:
(一)公示。核查通过的申报主体由区科创经服局负责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科创经服局负责公告,并发布拨款通知。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申报主体。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属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三)拨付。由区科创经服局按相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至符合资助条件的申报主体。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区科创经服局根据相关规定申报预算、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加强对资金的跟踪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主体必须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出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主体必须承诺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等。
第十四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五条 申报主体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及违反书面协议等情形的,由区科创经服局取消资助资金,已发放资金的,视情况予以追回。拒不执行的,五年内取消专项资金资助申报资格,并根据情况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渎职失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所有项目的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所下达的资金资助计划,则对资助项目进行等比例核减。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只能就同一事项申请一次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已获得合作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或符合合作区其他专项资金政策的,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创经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0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