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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试行)》2022年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发布时间:2022-07-15763

我局拟于2022年7月8日至9月8日开展《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试行)》2022年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各有关单位:
我局拟于2022年7月8日至9月8日开展《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试行)》2022年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 请各单位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项目申报。

2. 申报单位需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申报指南》提交材料,并在项目申请书的材料清单自查表中填报材料清单。

3. 受理材料要求:
(1)申报单位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申报单位名称变更的应于申报专项资金时主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未提交材料导致相关数据难以查询的,不予补贴。
(3)申报单位提交的具体申报材料详见申报指南中申报项目所需材料清单。
(4)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装订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5)申报项目所需材料清单中注明需查验原件的,请在书面材料受理时携带原件配合查验。

4. 材料受理:
电子材料接收时间截至2022年9月8日20时,超过接收时间的材料将不再受理。
电子材料接收邮箱:sskc_kjcxk@163.com
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2年7月8日至2022年9月8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6:00;受理地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政和楼1栋208室。
区科创经服局统一受理申报材料,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主体需补齐的材料。

5. 咨询电话:0755-22100929。

6. 区科创经服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理我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区科创经服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假借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立即向区科创经服局举报,举报电话∶0755-22100929。

特此通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2022年7月5日




深汕办〔2021〕25号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区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各镇,区直管企业: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
2021年10月16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机遇,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深圳自主创新拓展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在合作区依法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适用本措施。


第二章  平台和载体支持

第三条 创新平台新建资助
(一)在合作区获批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平台的企业(机构),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资助,对同一企业(机构)获得资助后被评为更高级别的创新平台,按相应资助的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二)对获得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检测实验室给予30万元资助。

同时符合本项条款(一)、(二)项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四条 众创空间、孵化器资助
(一)对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空间、市级众创空间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逐级获得认定的,依次资助差额部分。

(二)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加强对初创企业的创业辅导和专业顾问服务,吸引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入驻。根据在孵企业数量,对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按1家企业每年1万元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多计算3年,资助每个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科技园区资助
上一年度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科技园区内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含重新认定通过),或园区从区外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新认定或新引进十家及以上的,按每家1万元的标准,每年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最高30万元资助。


第三章  科技创新企业成长支持

第六条 企业研发投入资助
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的企业,按照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10%给予研发投入资助:
(一)上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上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至5亿元之间的,最高资助200万元。
(三)上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至10亿元之间的,最高资助300万元。
(四)上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在10亿元(含)至50亿元之间的,最高资助400万元。
(五)上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含)的,最高资助500万元。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资助
对注册成立未满5年(按自然年度计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当年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且属于有效状态), 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度营业收入2%的产业化支持,每年资助额最高20万元。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
(一)对首次认定或搬迁至合作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资助30万元。
(二)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三)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四章  科技金融支持

第九条 股权融资资助
对近两年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天使投资人前10强、早期投资机构前30强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的企业,给予其实际获得现金投资额2%、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第十条 股权投资资助
鼓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合作区内符合深圳市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七大未来产业定位的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当年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且属于有效状态)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投资之日起持有满24个月的,给予该股权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5‰的资助,单个股权投资项目年度累计资助最高50万元,单个股权投资企业年度累计资助最高100万元。

第十一条 科技保险保费资助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当年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且属于有效状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等上一年购买指定险种(指银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的科技保险费用给予资助。资助比例为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30%,且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  协同创新支持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助
在合作区落地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向合作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资助;对向合作区外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技术转移机构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最高300万元。

第十三条 人才载体资助
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正常开展工作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建设资助。


第六章  科技服务支持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交流活动资助
(一)对组织或承办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或国内重大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的合作区企业或行业组织,经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以下简称区科创经服局)认定的,一次性给予实际发生交流活动相关合理费用50%、最高50万元的经费资助。
(二)鼓励符合深圳市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七大未来产业定位的行业相关单位成立产业联盟、技术创新联盟,对产业联盟、技术创新联盟成员单位组织或承办行业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经区科创经服局认定的,一次性给予交流活动相关合理费用50%、最高2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科普教育基地运营资助
(一)鼓励相关单位积极参与组织科普活动,创建科普教育基地。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普教育基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资助。
(二)经区科创经服局同意开展的科普活动,按活动规模给予主办单位资助。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50人(含)至100人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100人(含)至200人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超过2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同一单位年度获得第(二)项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


第七章  科技创新奖励支持

第十六条  标准化资助
(一)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机构和企业,分别给予每项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
(二)对主导修订、参与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资助。
(三)对主导或参与除国家标准以外的国内各类标准制修订、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和企业,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资助。

第十七条 国家、省、市科技配套资助
鼓励合作区有实力的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参与“揭榜挂帅”等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对于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科技项目且前列条款未覆盖到的:
(一)获得国家科技计划立项并扶持的项目,给予国家扶持经费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获得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立项并扶持的项目,给予广东省、深圳市扶持经费50%、最高50万元的配套资助。
已获得合作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再给予配套资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和审核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施,具体执行由区科创经服局另行制定申报指南(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本措施中所有项目的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资助项目应获资助进行等比例核减。

第二十一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多项优惠政策,也不得重复享受合作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由区科创经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自2021年10月29日起试行(印发之日起10日后),有效期至2024年9月25日。

标签: 深汕合作区专项资金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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