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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5-6月提升航空运力和机场集货能力资助申报工作的通告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22-07-08845

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印发的《关于落实市政府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提升航空运力和机场集货能力资助方案》(深交规 〔2022〕7号)有关要求,现开展2022年5-6月提升航空运力和机场集货能力资助申报工作,资助申报项目包括新开通国内定期客运航线资助项目、新开通定期货运航线资助项目、新开通短期货运航线(含包机航线)资助项目、提升机场集货能力资助项目。

各有关企业:
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印发的《关于落实市政府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提升航空运力和机场集货能力资助方案》(深交规 〔2022〕7号)有关要求,现开展2022年5-6月提升航空运力和机场集货能力资助申报工作,资助申报项目包括新开通国内定期客运航线资助项目、新开通定期货运航线资助项目、新开通短期货运航线(含包机航线)资助项目、提升机场集货能力资助项目。请各有关企业对照申报指南(详见附件1)中资助项目申报条件,按照申报材料填写要求(申报材料模板详见附件2),于2022年7月13日-15日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提交至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深圳市交通运输局713室(联系人:谭杰卓,电话:82963215)。

对于在第一批(2022年3月至4月)资助申报受理期间未及时申请资助的企业,可于本次一并申请资助;对于已申请第一批(2022年3月至4月)资助的企业,仅申请第二批(2022年5-6月)资助。

特此通告。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7月6日



2022年5月至6月提升航空运力和机场集货能力资助申报指南

为做好2022年5月至6月提升航空运力和机场集货能力资助工作,为企业申报资助提供指引,根据《关于落实市政府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提升航空运力和机场集货能力资助方案》(深交规〔2022〕7号,以下简称《资助方案》)相关要求,特编制本指南,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资助的项目范围
(一)新开通国内定期客运航线资助项目。
(二)新开通定期货运航线资助项目。
(三)新开通短期货运航线(含包机航线)资助项目。
(四)提升机场集货能力资助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新开通国内定期客运航线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国内航空公司在资助期内(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新开通国内定期客运航线。
新开通国内定期客运航线是指开航之日起前3年内深圳机场未开通过该国内定期客运航线;或者开航之日起前3年内深圳机场虽开通过该国内定期客运航线,但该航线已停航半年(含)以上。

(二)新开通定期货运航线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国内航空公司在资助期内(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新开通定期货运航线。
新开通定期货运航线是指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通自开航之日起前3年内该公司未运营过、航班性质为正班的国内和以深圳机场为出境地的国际及台湾地区货运航线;或虽运营过但该航线已停航半年(含)以上。

(三)新开通短期货运航线(含包机航线)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国内航空公司或国内包机人在资助期内(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新开通短期货运航线(含包机航线)。
新开通短期货运航线(含包机航线)是指航空公司或包机人在深圳机场新开通国内和以深圳机场为出境地的国际及台湾地区的航班性质为临时经营或包机的货运航线,以及香港、澳门货运航线。

(四)提升机场集货能力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资助期内(2022年5月至2022年6月)在深圳机场从事货运代理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不含在深圳机场运营货运航线的航空公司直属或者参股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从事进口生鲜冷链产品(指水果、冰鲜产品、食用水生动物、肉类、药品等)的运单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产生了出港货量或进港货量。

三、资助标准
(一)新开通国内定期客运航线资助项目资助标准。
按照每月41.6万元标准,在资助期内给予国内航空公司资助,每条航线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二)新开通定期货运航线资助项目资助标准。
按照洲际(不含技术经停的第一目的地为亚洲外)及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出港航班25万元/班、亚洲(不含阿拉伯半岛地区)及台湾地区航线出港航班12万元/班、国内航线出港航班5万元/班标准,在资助期内给予国内航空公司资助,每条航线资助不超过7000万元。

(三)新开通短期货运航线(含包机航线)资助项目资助标准。
按出港货量每吨500元的标准,在资助期内给予国内航空公司或国内包机人资助,每家航空公司或包机人的资助上限为500万元。

(四)提升机场集货能力资助项目资助标准。
在资助期内对航空货运代理、进口生鲜冷链分别给予国际出港货物、国内出港货物、进口生鲜冷链产品每公斤0.08元、0.05元、0.5元的机场服务保障费优惠。资助对象为市机场集团。市机场集团发挥深圳机场管理机构平台作用,将获得的资助资金全部用于减免从事货运代理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不含在深圳机场运营货运航线的航空公司直属或者参股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从事进口生鲜冷链产品(指水果、冰鲜产品、食用水生动物、肉类、药品等)的运单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深圳机场内相应的货站或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缴纳的机场服务保障费。

四、申报相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
1.资助资金申请书;
2.资助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民航局许可开通运营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仅申请航线资助项目提交);
5.包机协议复印件(仅包机人申请资助时提交)。

(二)其他申报要求。
1.同一航空公司新开通的短期货运航线(含包机航线),在同一时段内只能由一家企业提出资助申请。包机航线由包机人提出资助申请。
2.若同一条包机航线在资助期内不同的时段分别由不同的包机人经营,则由相应的包机人按相应的时段分别提出资助申请。
3.申请并获得《资助方案》资助的企业,若符合后续出台的《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相关资助条件,可继续申请该实施细则的相关资助,但须核减已获得《资助方案》资助的资金。

五、申报方式
申报企业按照提升航空运力和机场集货能力资助申报工作通知要求的时间将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提交至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深圳市交通运输局713室。
市交通运输局主办部门对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充完善,申报企业须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整重新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报工作的检查处理
申报企业应如实申报,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数据进行认定。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资助资金、恶意重复申报及其他重大恶意违法行为的,市交通运输局有权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并责令其进行整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标签: 航空运力机场集货能力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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