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省能源局经管节能降耗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20〕40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省能源局经管节能降耗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20〕40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项目。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纺织印染、造纸和数据中心等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存量项目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改造后能效达到国家公布的标杆水平或标准先进值,且年节能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
(二)先进节能技术示范项目。支持《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0年)》“节能环保产业”中节能类核心技术及工艺,以及《广东省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2021年本)中节能技术、设备的应用示范项目,以及交通、照明等其他领域具有重大节能示范效应的项目,且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三)高效节能装备制造产业化项目。支持节能关键材料、装备和产品产业化项目,技术性能指标须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且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四)公共机构节能示范项目。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制冷、照明、电梯等综合型用能系统和设施设备节能改造。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广东省内的独立法人,其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主体为节能服务公司。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审批规定,前期手续齐全,在建项目或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保证2023年底前开工建设);项目未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省直属公共机构由相应省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其他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汇总上报。项目单位须如实填写并提交申请报告(模板详见附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后送项目所属地市节能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其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报告须同时加盖节能服务公司和项目业主单位公章。请各地市节能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于6月30日前将项目申请报告纸质版和电子文档(刻1张光盘贴标签)汇总报送我局(节能处)。
(二)项目入库。通过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审核或评审论证,形成书面结论,作为项目入库合规性审核和优先排序的依据。
(三)项目资金分配。主要根据项目入库情况,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及以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资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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