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农牧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深市监通告〔2022〕63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对农业保险工作有关部署以及《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财金〔2020〕26号)、《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规范我市农牧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服务现代农业发展,保障粮食供应安全,我局研究编制了《深圳市农牧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深圳市农牧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6月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908室,联系电话:0755-83070520(邮编: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dny@mail.amr.sz.gov.cn。
特此通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深圳市农牧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农牧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深圳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按照《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范围内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结算、预算、拨付等方面工作。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补贴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接受投保人投保特定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根据本市农业产业发展需要自行选择开办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和其他涉农类险种,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事后给予补贴的资金。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三)本实施细则所称投保人,是指农民、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据实支出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自主申报科学审核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模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
第二章 补贴对象、范围、标准、材料及要求
第四条 补贴对象
申请补贴资金的承保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在深圳银保监局公布的“深圳市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名录”内,且满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有关资质要求。
第五条 补贴范围
投保人在下列区域内,且在深圳银保监局公布“深圳市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名录”内的保险机构投保的,可以纳入补贴范围:
(一)深圳市所有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二)广东省内深圳市外的深圳市菜篮子种养基地及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基地。
(三)地方特色及创新涉农险种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 补贴标准
保费补贴资金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按险种进行补贴:
(一)补贴险种为《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规定的险种。
(二)补贴比例为《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规定的是财政补贴比例。
第七条 申请材料
承保机构申请补贴资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二)深圳市农业保险补贴险种承保情况确认表;
(三)深圳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
(四)全部保单副本、批单副本,能反映标的位置及数量的验标照片,农业龙头企业持股比例50%以上的子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上二级子公司股权结构图,自缴保费的支付凭证。种植业保险还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承保区域位置示意图;养殖业保险还需提供投保数量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要求
承保机构应以保单及保险标的为单位申请补贴,同一保险标的只能向一家行政机关申请一次补贴,不得向不同行政机关、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重复或多头申请补贴。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补贴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补贴资金的申请程序如下: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申报指南。
(二)承保机构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须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在规定期间内补足材料,逾期未补足的,视为放弃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后,结合资金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申报指南进行资质审查。
(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采用项目审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实质审查,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管理工作。
(五)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补贴资金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补贴资金按程序拨付至承保机构。
第十条 承保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补贴资金: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且未按时补正材料的;
(三)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的;
(四)存在伪造标的、虚假承保情形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项目申报情况全流程进行监督。承保机构、第三方机构、承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在开展补贴资金申报、使用、审核和管理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规纪律。有关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或协助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情形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追回补贴资金,按照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深圳市农牧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实行动态调整,每年新增加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参照上述方式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深圳市农牧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与深圳市其他涉农资金不冲突、不重叠。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起保的农业保险,如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按程序申请补贴。
《起草说明》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牧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市市场监管局参照我市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粤财金〔2020〕47号)及《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深圳市农牧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2020年6月,省财政厅、省农村农业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省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财金〔2020〕26号),首次将我市纳入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范围,提出我市各年农业保险深度目标为:2020年:1%,2021年:2%,2022年:3%。按照我市2020年第一产业增加值25.79亿元估算,我市2020—2021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目标为:2020年:2579万元,2021年:5158万元,2022年:8502.28万元,相关工作实施情况纳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体系。
2021年10月1日,市领导在《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广东省农业保险政策尽快开展我市农业保险工作的请示》上批示同意启动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并由市财政局追加安排2021年度保费补贴资金,补贴资金性质明确为专项经费。由于我市暂无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为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拟参照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目前深圳市财政局牵头制定的《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即将出台,现制定实施细则,提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管理规定,以保障支持政策落地。
二、编制依据
起草本实施细则主要依据《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粤财金〔2020〕47号)和《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财金〔2020〕26号)《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四章十五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三条。明确本实施细则的依据、资金来源和管理原则等。
第二章补贴对象、范围、标准、材料及要求,共五条。明确项目的具体补贴对象、支持范围、支持标准、申请材料及支持条件。根据《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涉及资金安排措施,具体支持条款及方向如下:扎实做好传统险种实施工作(第三条),种植险、养殖险以及森林险等传统险种按照《广东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险种实施目录(2020-2022年)》(粤财金〔2020〕26号)执行,实施范围为全市所有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省内市外的市菜篮子种养基地及省内市外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基地,在我市承保机构投保的保单。
第三章组织管理,共三条。明确发布指南、受理、审查、公示、拨付要求。
第四章附则,共四条,明确本实施细则调整方式、解释权、执行时间等。
四、制定流程相关安排
实施细则定位为规范性文件层级,拟按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制定。
专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