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瑞力网,登录 | 注册
最新加入商品

去购物车0件商品   共计¥0

首页 > 新闻资讯

关于征求《深圳市罗湖区支持数字创意及文化产业发展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布时间:2022-04-25847

为贯彻落实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推进“产业引领,服务升级”决策部署,优化经济结构,提升数字创意产业及文化产业综合竞争力,推动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罗湖区产业发展实际,我局拟定了《深圳市罗湖区支持数字创意及文化产业发展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时间为2022年4月24日-5月24日。

关于征求《深圳市罗湖区支持数字创意及文化产业发展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推进“产业引领,服务升级”决策部署,优化经济结构,提升数字创意产业及文化产业综合竞争力,推动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罗湖区产业发展实际,我局拟定了《深圳市罗湖区支持数字创意及文化产业发展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时间为2022年4月24日-5月24日。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管理中心大厦2202重点企业招商与服务科(邮政编码:518003)

电子邮箱:lh_wglt@szlh.gov.cn

联系电话:0755-25666636


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4月24日



深圳市罗湖区支持数字创意及文化产业发展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与原则。为加快实施罗湖区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全面提升罗湖区数字创意产业综合竞争力,推进文化产业新时代发展,打造国际文化创新创意先锋城区。原则依据《文化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东省培育数字创意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与《深圳市培育数字创意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年)》,结合罗湖区“十四五”发展战略与实际,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措施。
    第二条 产业定义。本工作措施所扶持数字创意产业,以国家统计局新近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及《文化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产发〔2017〕8号)等政策文件作为判定依据。文化及相关产业,以国家统计局新近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作为判定依据。
    第三条 扶持对象。注册登记地在罗湖,在罗湖纳税或依法纳统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数字创意及文化相关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上述单位需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并无不良诚信记录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部分数字创意企业须符合相关法定资质。


第二章 鼓励优秀数字创意及文化企业集聚
第四条 支持文化及相关企业落户罗湖
对新引进的文化产业类上市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国家重点动漫企业、国家文化企业30强企业、中国AR/VR50强企业,深圳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按照企业落地后上年度罗湖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落户扶持,连续扶持三年,落地第一年按财政贡献的100%,此后两年按财政贡献的60%给予扶持。

第五条 支持优秀数字创意或文化企业入驻专业园区(楼宇)
支持新引进的“四上”优秀数字创意或文化企业入驻罗湖专业园区(楼宇),专业园区(楼宇)需由区产业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认定及事前备案、经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下同)。在罗湖区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30%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扶持,按照合同年限支付。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已享受区里其他部门房租补贴的不重复使用。

第六条 鼓励开展产业联合招商
每引进或培育1家“四上”在库且上一年度营收增速5%以上的数字创意或文化企业,对该招商引资工作起关键作用的企业、机构或自然人给予5万元奖励。每引进或培育1家年营收超亿元的数字创意或文化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主体每年申请奖励不超过150万元。招商成果需经引进企业书面确认,且在行业主管部门提前1个月备案。


第三章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第七条 鼓励数字创意企业做大做强
对首次纳入罗湖区“四上”企业统计库的数字创意企业,按照其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第二年和第三年持续在“四上”企业统计库,且年度营业收入保持5%以上的增速,每年再分别给予其上年度营业收入的3%、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纳入罗湖区“四上”企业统计库的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全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实现一定比例增长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鼓励企业创优评级
第九条 鼓励企业创优评级
对上一年度国家新认定为数字创意、广告、展览等行业一级以及“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国家重点动漫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被认定为“深圳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等的,每项荣誉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3年内重复获得以上荣誉的,不重复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扶持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扶持金额1:0.5:0.3的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十条鼓励参与文化产业园区评选
对首次获评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第五章 支持重点行业发展
第十一条 支持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业发展
(一)影视动漫作品播映奖励。罗湖企业作为主要制作或发行的原创电影作品,上一年度在院线放映的票房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对该企业按实际分成收益的3%给予奖励。
制作并在央视、上星卫视首播的原创电视剧、动画片,按每部作品实际分成收益的3%给予奖励。
(二)网络视听作品播出分成奖励。制作并在网络上发布的原创视频、动漫、音乐、综艺、电竞直播(转播)等网络视听作品,上一年度实际分成收益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分成收益的3%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电竞游戏业发展
(一)鼓励电竞俱乐部发展。对迁入罗湖区专业园区(楼宇)的顶级俱乐部(两年内单项目取得全球前三成绩或参加国内顶级电竞职业联赛的俱乐部)、知名电竞俱乐部(两年内单项目取得全国前三、全球前八成绩或参加国内次级电竞职业联赛的俱乐部)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落户奖励。俱乐部落户前三年内,每年给予俱乐部运营经费的50%不超过50万元补贴。
支持电竞俱乐部参加国际职业赛事(总奖金额超过300万元)、全国职业赛事(总奖金额超过100万元),获得冠、亚、季军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举办电子竞技赛事。对电竞及其他企业组织举办的电子竞技赛事,根据赛事不同级别分别给予组织费用(包括场地租赁、宣传推广、选手奖金和品牌授权费用)50%补贴:国际职业赛事(总奖金额超过1000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顶级全国职业赛事(总奖金额超过300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次级全国职业赛事(总奖金额超过100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他各类型国际、全国赛事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其他各类型区域性赛事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电竞赛事节目制作与播出。罗湖企业作为主要制作或分发的电竞赛事节目,对该企业按上一年度实际分成收益的3%给予奖励。
(四)鼓励建设电子竞技场馆。鼓励企业投资、建设、运营开展常规电子竞技训练和举办主场电子竞技赛事的电竞场馆;鼓励在罗湖区专业园区(楼宇)利用网吧、KTV、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及其他城市闲置空间建设一批满足民间电竞赛事需求的小型电竞场馆,培育电竞氛围,具体可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300万元。
鼓励区内电竞场馆年举办电竞赛事,承办赛事总奖金额超过5万元(含)(每场次)达到10场以上的,经认定,对场馆运营方一次性可给予2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三条 鼓励创意设计业发展
(一)鼓励创意设计师工作室落地。支持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在罗湖区注册成立大师工作室,入驻满一年后,按照其租金、装修费用及设备购置费总费用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80万元(国家级)、50万元(省级)和30万元(市级)扶持。
支持在罗湖区专业园区(楼宇)设立创意设计师工作室,工作室至少获得3项以上外观专利或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对产生的场地租金、装修等费用予以扶持,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扶持。
(二)鼓励创意设计业务发展。对纳入罗湖区“四上”企业统计库的创意设计企业,上一年度综合贡献超过100万元且营收增长5%以上,专门从事设计业务的公司,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三)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创意设计大赛。

对参加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国际创意设计奖项评选活动并获得荣誉称号的企业,如获得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之星、红点至尊奖、ONE SHOW国际创意奖及全球五大广告节(伦敦国际广告奖、戛纳广告大奖、莫比杰出广告奖、克里奥国际广告奖、纽约广告奖)最高奖,每项奖励50万元。
对参加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国内创意设计奖项评选活动并获得荣誉称号的企业,如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省长杯工业设计(金奖以上)奖,每项奖励25万元。
对参加其他国内外创意设计奖项评选活动,获得IDEA奖、GMARK奖、国家级(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和省级(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其他奖(银奖、铜奖)的企业,每项奖励15万元。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按从高且不重复原则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度同一奖项奖励不超过两次。

第十四条 支持艺术品产业发展
(一)艺术品经营机构落户奖励。鼓励有资质的艺术品交易机构落户罗湖,上年度营收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落地奖励。
(二)艺术品交易奖励。鼓励艺术品拍卖机构举办艺术品拍卖会,年举办3场及以上、实际成交总金额超过1亿元的高水准艺术品拍卖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支持数字创意技术研发应用与平台建设
第十五条支持文化装备和文化消费终端数字技术自主研发
对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数字创意企业的数字创意设备研发项目,在其完成研发并推向市场后,按其上年对应业务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十六条支持数字技术研发和应用
大力推进数字技术在文化创意领域的应用与推广,支持原创数字创意技术的研发。对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数字创意企业的数字创意技术创新项目,在其完成研发并推向市场后,按其上年对应业务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十七条支持业态融合发展与数字化项目开发
加快数字创意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支持运用数字技术促进文化与旅游业、体育产业等产业业态融合发展,对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的优秀数字化文化产业融合项目,在其完成数字化转化并推向市场后,按其上年对应业务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十八条支持数字创意产业和文化产业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数字创意产业和文化产业服务平台(数字创意实验室或研究中心、影视拍摄基地、数字音乐平台、直播平台、电竞游戏制作及培训基地、创意设计培训基地及运营平台、艺术品展示及交易平台等)建设和发展,原则上按平台运营方实际投入的50%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按照其实际运营效果,每年按照运营经费的50%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


第七章  鼓励版权保护
第十九条支持版权登记
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广东省版权局颁发登记证书的企业,按照每20件证书2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金额最高2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版权交易
对上一年度版权交易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对上一年度版权交易的总额低于500万元的,按版权交易总额的3%给予出售版权的企业补助,按版权交易总额的1%给予购买版权的企业补助。

第二十一条 支持保护版权成果
对上一年度提出版权诉讼并胜诉的企业或设计师,按司法部门最终判定获赔金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50万元。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措施中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一)(二)(四)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的扶持金额不受企业上年度对罗湖区的财政贡献限制,其余条款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对罗湖区的财政贡献。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措施中扶持主体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同时第六条所指自然人不含被引荐企业项目本公司或关联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措施中涉及的“新引进”企业指2022年1月1日后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特殊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鼓励港澳青年创办数字创意及文化相关企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精神,港澳青年与本地青年同等享受创新创业补贴。港澳籍青年到罗湖创业研发的数字创意及文化相关类项目、开办的数字创意及文化相关企业,均可同等享受前述所有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如无特别注明,同一项目满足多项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原则”享受。菁英人才、人才住房等未涉及的条款参考有关政策给予扶持。

标签: 数字创意及文化产业发展

声明:凡本网站注明“来源:瑞力网”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

关于瑞力  |  新闻资讯  |  广告合作  |  帮助中心  |  招兵买马

2017-2020   深圳瑞力网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8004958号-1

400-9999-42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