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国内采购商积极踊跃参加第130届广交会线下活动,帮助企业通过广交会平台拓展贸易机会,减轻采购商参会负担,根据市政府相关批复以及《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现启动2022年外贸优质增长扶持计划(广交会采购商补助事项)申报,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我局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审核。
特别提醒:请各申报单位尽早提交网络申请,避免临近截止时限集中提交导致有误信息无法修改。为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各申报单位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材料需提前预约。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各单位须自主申报。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2年4月2日
深圳市商务局2022年外贸优质增长扶持计划(广交会采购商补助事项)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鼓励企业通过广交会平台拓展贸易机会,减轻企业参会负担,对第130届广交会深圳交易团采购商线下参会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市政府“一事一议”批准文件。
(二)资金管理依据
《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级财政部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我局对补助金额、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事后补助。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单位为深圳本地企业的,应当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单位为异地企业的,应当在注册地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3.申报单位不得利用同一项目重复或多头申报市区两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一经查实,将取消企业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二)专项条件:
申报单位须为通过广交会官网的采购商注册登录平台、广交会微信公众号(”广交会微新闻”、“广交会服务”)组织企业采购人员进行注册报名,并经大会采购商注册系统审核通过并办理采购商证,持有采购商证件在第130届广交会期间(2021年10月15日至10月19日)实际进馆观展采购的企业(采购商),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采用深圳交易团邀请码免费注册的深圳市和异地采购商(企业);
2.自费报名的深圳市采购商(企业)。
申报企业实际进馆采购商人员信息以广交会大会提供的系统数据为准。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第130届广交会深圳交易团采购商线下参会费用。
(二)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采购商(企业)参会人员按照250元/人的标准,给予采购商(企业)参会费用补助。市区累计补助金额最多不超过250元/人。
六、申报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深圳市—市商务局—搜索广交会采购商,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在线填报《深圳市商务局2022年外贸优质增长扶持计划(第130届广交会采购商补助事项)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非深圳地区企业须在线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电子版)。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七、申请表格
按照本指南第六条(一)所规定申请表。
八、受理信息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4月11日—2022年5月10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2年4月11日—2022年5月20日17:45;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特别提示:为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材料需提前预约。预约指南:“i深圳”APP或关注“深圳行政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或【预约取号】—【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疫情期间,请按照预约时段,错峰提交材料)。
(四)项目申报咨询电话:88916836、88916837、88916866、88916991;系统技术服务电话:88102445。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市商务局网上预审——实质审查(广交会采购商注册系统数据核查、失信联合惩戒核查等)——专项审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是否重复资助、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拟定补助计划——社会公示——核定补助计划——办理拨款手续——拨付资金。
十一、办理时限
按照深圳市商务局工作要求办理。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