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若干配套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我局起草了《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以及若干配套实施细则,现向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4月11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xjgh@lg.gov.cn。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3月10日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商贸和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及《深圳市龙岗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细则的实施部门。
第二章扶持范围、标准和审核方式
第四条 推动企业上规模
(一)扶持范围:龙岗区新纳入限额以上商业(不含住宿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数据库的企业,且企业之前未享受过龙岗区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商业或者规模以上服务业“新纳统”扶持奖励。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区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第五条 大力引进“零售龙头企业”
(一)扶持范围:2021年1月1日以后在龙岗区设立独立法人的批发零售企业。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自迁入龙岗区三年内任一年度纳统商品零售额首次超过5亿元的企业,按照超过部分的0.5%给予该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区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第六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扶持范围:纳入龙岗区限额以上商业企业统计数据库且上一年度销售额(营业额)规模、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1、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0(含)-30亿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30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批发企业,按照销售增长额的0.3‰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含)-10亿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零售企业,按照销售增长额的1‰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上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统计在库餐饮企业,按照营业增长额的3‰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区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第七条 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建设
(一)扶持范围: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 的统一运营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获批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获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评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企业获批(评)国家、省、市商务部门的有关文件为准。
第八条 支持举办促消费活动
(一)扶持范围:对列入全区促消费活动方案的活动执行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按企业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区商务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经备案)及企业实际投入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结果为准。
第九条 支持夜间经济发展
(一)扶持范围:经市、区商务部门认定的夜间经济示范街区。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全市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的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龙岗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的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企业获得市、区商务部门认定的夜间经济示范街区文件为准。
第十条 支持高端消费品牌集聚
(一)扶持范围:对“汇聚高端消费品牌资源”“打造全球新零售发展高地”项目获得市商务局奖励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汇聚高端消费品牌资源。做强“首店经济”和“首发经济”,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在深设立首店、旗舰店、新概念店等,鼓励国内外知名品牌在深首发和同步上市新品,对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的运营企业,每个品牌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50万元。对在龙岗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知名品牌奖励25万元。
2.打造全球新零售发展高地。实施“数字兴商工程”,大力推进商贸企业消费场景数字化和信息化,对数字化项目按实际投入的10%,最高给予150万元资助。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企业获得市商务局奖励的有关文件及拨款经费进账凭证为准。
第十一条 支持工业设计发展
(一)扶持范围:获得《深圳市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关于“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知名工业设计奖项”、“工业设计创新与转化应用”、“中小微制造企业工业设计应用”、“工业设计创新服务支撑平台”项目扶持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经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广东省工业设计中心”、“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按照获得深圳市实际扶持额的50%给予奖励,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按照获得深圳市实际扶持额的25%给予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750万元和500万元;
3.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iF奖、红点奖、IDEA奖、GMARK奖等国内外权威机构颁发的知名工业设计奖项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获得深圳市实际扶持额的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5万元;
4.对获得深圳市工业设计创新与转化应用项目扶持的企业,按照获得深圳市实际扶持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获得深圳市中小微制造企业工业设计应用项目扶持的企业,按照获得深圳市实际扶持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6.对获得深圳市工业设计创新服务支撑平台项目扶持的企业,按照获得深圳市实际扶持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本条款不适用已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扶持的工业设计奖励的项目。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企业获得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或资助的有关文件及拨款经费进账凭证为准。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行业组织自行参展
(一)扶持范围:参加列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重点支持展会目录的大型综合展会、专业展会、境外展会、线上展会以及以动态走秀静态展示为主的展览的龙岗区行业组织和规模(限额)以上企业(含眼镜行业企业)。国家、省、市等上级单位要求我区扶持的参展企业,按第十五条执行。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对已获得深圳市参展费用扶持的企业(不含眼镜行业企业),如市级扶持未超过实际发生展位费(线下为展位、场地、空间租赁费用;线上展会为平台入驻、展示服务费用,下同)的50%,按1:1比例配套扶持;如市级扶持超过实际发生展位费的50%,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与市级扶持的差额给予扶持。对已获得深圳市参展费用扶持的眼镜行业企业,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与市级扶持的差额给予扶持(不超扶持额上限)。单个企业每个展会扶持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申报项目不得超过10个、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未获得深圳市参展费用扶持的企业(不含眼镜行业企业),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60%给予扶持。对未获得深圳市参展费用扶持的眼镜行业企业的展位费给予全额扶持(不超扶持额上限)。单个企业每个展会扶持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申报项目不得超过10个、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参加政府统一组织展会
(一)扶持范围:参加由区政府统一组团参加的展会的龙岗区企业或行业组织;参加市级部门要求我区组团参加,并由区产业主管部门统一组团参加的展会的龙岗区企业或行业组织;承办区政府相关部门或街道办组团参展并报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的活动的行业组织。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对参加展会产生的商务、物流、宣传推介、展位租用及布展装修等费用,给予全额扶持。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十四条 获得上级部门支持的展会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参加国家、省、市等上级单位要求我区扶持的大型综合展会、专业展会、境外展会、线上展会以及以动态走秀静态展示为主的展览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对国家、省、市等上级单位明确了扶持标准的,按照上级单位明确的标准给予扶持。
2.国家、省、市等上级单位没有明确扶持标准的,对已获得市级扶持的企业,如市级扶持未超过实际发生展位费的50%,按1:1比例配套扶持;如市级扶持超过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的50%,按企业实际发生费用与市级扶持的差额给予扶持;对未获得市级扶持的企业,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的6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个展会扶持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申报项目不得超过6个、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上述重点展会目录将于2021年起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年初编制并发布,详情请登录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查询。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项目单位需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法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中,对于法人企业要求统计地在龙岗区;
(二)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三)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项目单位提交的有关生产经营数据,如与区统计部门不一致的,以区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五)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因政策允许可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明确;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申报具体项目,还应符合以下专项申报条件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的申请指南的相关条件:
(一)新纳统扶持项目
1.申报企业的注册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
2.在区外其他地区“新纳统”的企业,在“新纳统”后才将注册地或统计地迁入龙岗区的,则不能申报本扶持,可在下一年度视发展情况申报其他项目的扶持。
3.本扶持为核准制,以区统计部门的正式数据为准。
4.曾获得龙岗区其他类型“新纳统”奖励的企业,不得再申请本项目扶持。
(二)引进“零售龙头企业”扶持项目
1.申报企业的注册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
2.“自迁入龙岗区三年内”指该企业被首次纳入龙岗区限额以上商业企业统计数据库三年内,在自然年任一时间“新纳统”均算作一年。
3.本扶持为核准制,以区统计部门查证数据及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结果为准。
4.获本扶持项目奖励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总部企业落户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扶持项目有关奖励。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扶持项目
1.申报企业的注册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
2.本扶持为核准制,销售额(营业额)数据以区统计部门查证数据及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结果为准。
3.企业在申报年度内将统计地由区外迁入龙岗的,可以申报本扶持。
4.若申报主体在库内有关联企业的,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合并申报的主体为其中销售额(营业额)最大的企业。
(四) 运营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扶持项目
1.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须有统一运营单位,且运营单位注册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
2.本扶持为核准制,以企业获批(评)国家、省、市商务部门的有关文件为准。
(五)促消费活动扶持项目
1.申报企业的注册地在深圳市。
2.企业实际投入包括活动的场地、物料、整体策划及宣传推广费用。
3.本扶持为核准制,以区商务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经备案)及企业实际投入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结果为准。
(六)促进夜间经济发展扶持项目
1.夜间经济示范街区须有统一运营单位,且运营单位注册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
2.本扶持为核准制,以企业获得深圳市、龙岗区商务部门认定的夜间经济示范街区文件为准。
3.同一家夜间经济示范街区运营企业最高享受200万元奖励。
(七)商贸企业配套扶持项目
1.申报企业的注册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
2.企业应在获得相关扶持资金的当年或第二个会计年度内提出申请。
3.本扶持为核准制,按照企业获得深圳市实际扶持额的50%给予奖励,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对“汇聚高端消费品牌资源”“打造全球新零售发展高地”项目获得市商务局奖励的有关文件及拨款经费进账凭证为准。
(八)工业设计配套扶持项目
1.申报企业的注册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
2.本扶持为核准制,企业需获得《深圳市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关于“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知名工业设计奖项”、“工业设计创新与转化应用”、“中小微制造企业工业设计应用”、“工业设计创新服务支撑平台”项目扶持资金,并在获得相关扶持资金当年或第二个会计年度内提出申请,以企业获得市级认定或资助的有关文件及拨款经费进账凭证为准。如需完成项目整体验收的,在项目完成整体验收当年或第二个会计年度内提出申请。
3.本条款不适用已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扶持的工业设计奖励的项目。
(九)企业自行参展扶持项目
1.申报企业的注册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行业组织的注册地在龙岗区。
2.申报企业、行业组织成立时间一年及以上。
3.新迁入龙岗区的企业需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龙岗区一年及以上;新迁入龙岗区的行业组织需将注册地迁入龙岗区一年及以上。
4.符合第十三条(一)规定。
5.所申请展位费金额(线下展会为展位、场地、空间租赁费用;线上展会为平台入驻、展示服务费用)达到2万元及以上。
(十)区统一组团参展扶持项目
1.申报企业的注册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行业组织的注册地在龙岗区。
2.申报企业、行业组织成立时间一年及以上。
3.新迁入龙岗区的企业需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龙岗区一年及以上;新迁入龙岗区的行业组织需将注册地迁入龙岗区一年及以上。
4.符合第十四条(一)规定。
(十一)获得上级部门支持的展会扶持项目
1.申报企业的注册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
2.申报企业成立时间一年及以上。
3.新迁入龙岗区的企业需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龙岗区一年及以上。
4.符合第十五条(一)规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七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通知),在龙岗政府在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发布,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项目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进行项目重复性核查以及申报单位注册地、统计地、是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等情况。
第二十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等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等情况,编制资金扶持计划,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和扶持金额。
第二十三条 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对于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不予扶持的向申报单位反馈理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的资助额,一律向下取整到元。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数。本细则中的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整体性的修订、调整、发布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