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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时间:2022-03-10856

为规范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我局起草了《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以及若干配套实施细则,现向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若干配套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我局起草了《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以及若干配套实施细则,现向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4月11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xjgh@lg.gov.cn。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3月10日



深圳市龙岗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及《深圳市龙岗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细则的实施部门。


第二章 扶持范围、标准和审核方式

第四条 引进重点金融企业

(一)扶持范围:202X年X月X日以后设立或迁入龙岗区的深圳市金融总部企业,以及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深圳市金融总部企业按其实缴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3000万元。对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银行、证券、保险类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落户时间以在龙岗区注册登记之日为准。享受落户奖励的金融机构需获得《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资助,5年内不得迁离龙岗。

第五条 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依法设立并以创业投资或产业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一)促进股权投资基金集聚

1.扶持范围:202X年XX月XX日以后设立或迁入龙岗区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2.扶持方式和标准:对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剔除区属国有企业出资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在龙岗区注册设立的,按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剔除区属国有企业出资金额)的4‰给予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审核方式:核准制,落户时间以在龙岗区注册登记之日为准。享受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存续期内不得迁离龙岗。

(二)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

1.扶持范围:对区内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龙岗区股权投资企业。

2.扶持方式和标准:股权投资企业对龙岗区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按股权投资企业与单个企业自签订协议1年之内实际到账资金(剔除区属国有企业出资金额)的1%给予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单个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区统计部门查证数据及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结果为准。初创期企业须满足以下规定:一是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须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二是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第六条 丰富多层次金融业态

(一)扶持范围:202X年X月X日以后在龙岗区新注册或新迁入,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地方监管金融机构(除股权投资机构以外)。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落户时间以在龙岗区注册登记之日为准。享受落户奖励的金融机构,5年内不得迁离龙岗。

第七条 推动金融科技产业发展

(一)扶持范围:202X年X月X日以后在龙岗区新注册或新迁入,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科技企业。

1.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且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从事金融科技业务的企业。

2.为持牌金融机构提供金融科技服务,年营业收入达1亿元以上且金融科技服务业务占比不低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的科技企业。

3.其他致力于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金融业务深度融合,推动金融业发展提质增效,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按金融科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第三方专项审计数据为准,落户时间以在龙岗区注册登记之日为准。

第八条 拓展金融产业集聚空间

(一)金融总部企业办公用房租赁扶持项目

1.扶持范围:符合条件的金融总部企业在龙岗辖区内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工业用地上的产业用房)且合同期在3年以上。

2.扶持方式和标准: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1年租金补贴,入驻市、区认定的重点金融楼宇(不含工业用地上的产业用房)的,给予3年补贴。单个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3.审核方式:核准制。

(二)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办公用房租赁扶持项目

1.扶持范围: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地方监管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在龙岗辖区内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工业用地上的产业用房)且合同期在3年以上。

2.扶持方式和标准: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1年租金补贴,入驻市、区认定的重点金融楼宇(不含工业用地上的产业用房)的,给予3年补贴。单个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3.审核方式:核准制。

享受办公用房租赁扶持的金融机构须承诺5年内不迁离龙岗,享受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的金融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办公用房租赁扶持的金融机构须承诺5年内不迁离龙岗区金融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且其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在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九条 提升区域金融影响力

(一)扶持范围: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以及相关金融行业组织等开展的金融或金融科技类专题活动。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包括场地租赁、活动策划、场地布置、专家邀请、资料印刷和媒体宣传等费用,活动经过区金融工作局备案且纳入年度计划的,按审计金额的50%,给予主办方年度最高50万元奖励。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第三方专项审计数据及区金融工作局有关文件为准。

第十条 支持企业发债融资

符合龙岗区产业导向和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龙岗区民营企业,利用债务性融资工具进行融资,且募集资金不用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不参与民间借贷,产品到期后没有发生逾期还款、欠息等违约行为的,给予补贴奖励。标准如下:

(1)对完成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照实际融资成本给予补贴。实际融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融资总规模的3.2%,单家企业单个项目最高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实际融资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按照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6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融资总规模的3.75%,单家企业单个项目最高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对利用其他债务性融资工具完成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照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募集资金用于龙岗区项目部分的2%,给予单家企业单个项目最高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债务性融资工具包括交易所公司债券、银行间市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票据、非公开定向财务融资工具(PPN)、资产奖励票据(ABN)、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类产品(ABS)、其他各类用于奖励深圳民企的非标债务融资工具(如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

第十一条 鼓励绿色金融发展

(一)扶持范围:银行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对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认定的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相关认定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推动金融人才队伍建设

(一)扶持范围:对在龙岗区金融企业全职工作一年以上、获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金融类人才。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按市奖励金额给予50%的配套奖励,市区奖励合计不超过个人上年度对龙岗区的综合贡献。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相关认定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

(一)扶持范围:获得“深圳市金融创新奖”的金融企业。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按市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相关认定文件为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类型项目单位:

(一)金融企业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商业银行子公司及专营机构以及其它经市政府批准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

(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含)以上分支机构。

(三)地方监管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股权投资机构等。

(四)符合本细则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需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法人企业(第九条除外),其中,对于法人企业要求统计地在龙岗区,且在龙岗区纳税人数超过5人;

(二)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三)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项目单位提交的有关生产经营数据,如与区统计部门不一致的,以区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五)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因政策允许可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明确;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六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通知),在龙岗政府在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网站发布,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项目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组织开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进行项目重复性核查以及申报单位注册地、统计地、是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等情况。

第十九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等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交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等情况,编制资金扶持计划,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和扶持金额。

第二十一条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书面提出。对于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不予扶持的向申报单位反馈理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的资助额,一律向下取整到元。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数。本细则中的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整体性的修订、调整、发布和实施。

标签: 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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