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2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2〕142号)有关要求,我局组织开展我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2022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2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2〕142号)有关要求,我局组织开展我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2022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与监测对象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及标准按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办法》关于“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和“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下一监测周期免予监测”的有关规定,我市列入2022年监测企业名单见附件4。
根据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从2022年起,涉及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申报与监测企业,是否使用国家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将作为重要评价条件。
此次动态监测暂不包括我市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届时与农业农村部的监测一并进行。
二、申报数量
各区推荐的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申报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三、申报与监测程序
(一)申报程序
企业逐级推荐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1.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区农业部门申报,区农业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以本部门名义向市农业部门推荐。
2.市农业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充分征求市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以市农业部门名义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
对于存在违法记录且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得推荐申报。推荐企业汇总表要注明是否已被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及认定时间和文号。
(二)监测程序
1.列入动态监测范围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注册地所在区农业部门报送材料,由区农业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市农业部门。
2.市农业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按照《办法》中“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严格审核,提出监测是否合格的意见,并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报请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以市农业部门名义将监测结果分析报告连同企业提交的监测材料、有关部门反馈意见一并上报省厅。
对于存在违法记录且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得通过监测。
四、申报与监测时间及材料
申报、监测企业均需在4月29日前通过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管理系统填报电子资料(网址:http://www.gdnyjy.org/nyjy/login.html),用户名和密码由区农业部门另行告知,同时报送纸质材料。
请各单位于4月29日前将以下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我局,逾期将不予受理。
(一)纸质材料
1.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填写)、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监测企业填写),详见附件1、附件2;
2.企业二年内(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依法纳税情况、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的说明;
3.企业2020和2021年度无拖欠职工工资、未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说明;
4.企业征信情况或银行信用评级情况;
5.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交易场所)的产权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加工、贮藏保鲜等设施照片;
6.企业提供与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协议复印件。2020和2021年企业带动农户数量及带动农户增收情况说明(企业与县或市农业农村部门联系,请县或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8.表明企业及产品竞争力情况属实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办法》附件1中的相关内容);
9.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约1500字);
10.国家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使用截图,需体现本企业产品已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1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3)。
以上所有材料按顺序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要有材料目录和页码)。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各页面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网络核验
通过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管理系统上传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20和2021年度(监测企业仅需2021年度)审计报告。
五、申报与监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区农业部门要把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作为推动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的重要工作来抓,精心组织好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区农业部门要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做好材料申报工作,按时按质报送相关材料。
(二)严格把关。各区农业部门要认真把握新《办法》的条件标准要求,帮助企业完善相关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推荐企业质量。
(三)杜绝虚假。申报与监测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经查实如有虚假、伪造行为,根据《办法》规定4年内不得申报,并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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