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深港人才特区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我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使政策内容更加科学合理,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咨询电话:0755-88981800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2年1月14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推进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深港人才特区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根据《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资金年度计划、材料受理、审核和认定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监管等。
第四条 申请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机构),以及在上述机构全职工作的个人(实习除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
(二)申请扶持时未在我市主管部门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黑名单内;
(三)申请扶持时个人不得因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且不得在截至申请扶持之日五年内受到过刑事处罚。
第五条 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
第六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同步编报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作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前海管理局按照规定开展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同一年度,同时符合本办法同类性质扶持政策,及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性质扶持政策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同一年度,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与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高层次专业人才相关政策,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本办法第十八条与深圳市人才伯乐奖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二章深港人才合作
第八条 对在前海合作区实习的港澳青年,按照每人每月3000元给予实习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对在前海合作区全职工作的港澳青年,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博士10000元/月、硕士7000元/月、学士5000元/月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 对聘用港澳青年的机构,按上一年度用人机构聘用的港澳青年工资薪金所得30%,每人每年最高3万元,给予用人机构用人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聘用港澳青年达到30人以上的用人机构,一次性叠加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持有成立一年以上、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并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的机构股份比例达到25%以上的港澳青年,按照每人每年5万元给予创业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对在前海合作区全职工作,提供金融、会计、税务、法律、航运、建筑工程、教育医疗等专业服务,取得相关港澳或内地执业资格的港澳专业人士,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取得多个执业资格的,最高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分)站或创新实践基地,与香港高校联合培养博士后的,对香港高校选派的博士后合作导师给予每年8万元补贴,每名博士后只能申报1名合作导师。
经前海管理局备案,由香港高校招收并派驻到前海合作区开展研究的在站博士后,按每人每月15000元给予科研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联手香港探索引才用才新模式,支持深圳重点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与香港创新创业主体合作组建人才共同体,发挥两地政策叠加优势,共同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高层次人才集聚
第十五条 聚焦国家战略领域,集聚在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担纲领衔者、具有深厚科学素养、长期奋战在科研第一线及前瞻性判断力、跨学科理解能力、大兵团作战组织领导能力强的战略科学家,实行“一人一策”引进,量身订制“政策包”。
第十六条 围绕国家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加快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构建以人才价值、社会贡献、创新能力为导向的综合评价体系。对经认定的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分别给予324万元、216万元人才奖励,分6年平均连续发放;对经认定的卓越工程师,给予36万元人才奖励,分3年平均连续发放。
第十七条 对入选广东省、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人员按照以下方式予以激励:
(一)项目带头人,按项目资助金额10%、最高200万元给予人才奖励;
(二)项目核心成员,按项目资助金额5%、每人最高100万元给予人才奖励。
符合条件的团队最多申报1名带头人、2名核心成员。
第十八条 鼓励前海合作区各类机构引进和举荐人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标准予以引才奖励:
(一)每成功引进一名战略科学家,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每成功引进一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奖励;
(三)每成功引进一个省、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给予15万元奖励。
每个人才及团队限由一个机构申报。
第十九条 对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按市开办经费50%给予配套扶持。
对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分)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按市设站资助、在站生活补助及出站科研资助50%给予配套扶持。
对前海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重大人才载体,可以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引进。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辖区企业以收购兼并、合资合作、独资新建等方式在境外依法设立研发机构、离岸创新基地、孵化载体等境外人才培养载体,酌情给予经费支持,工作任务和支持方式另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前海国际人才港,打造国际人才来深第一站、落脚点。提供国际人才一站式服务包,解决国际人才信息不畅、衔接不顺、生活不便等问题,吸引全球高端科技人才来前海合作区访问、对接、考察、求职、创业,可为人才及家属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章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请。以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受理时间和方式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受理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涉及个人的,以申请时所在单位作为申请主体。申请主体应当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材料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行业专家协助。
(三)公示。审查通过的在前海官网或公告栏进行公示(个别情况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四)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按照规定拨付相应扶持资金至申请单位账户。奖励或者补贴对象为个人的,单位应当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申报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申报公告中以申报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申请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主体在申报、执行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的,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五年内不得参加人才奖项评选或享受本市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并依据法律、法规、国家规定将不诚信名单向深圳市相关部门推送,同时将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个人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和申请主体应当保证申报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监督。
第二十七条 前海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的解释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
(二)本办法所称“实际经营地”,是指申报时,机构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前海合作区,并对机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同时前海合作区内经营场地面积按不低于企业员工人数三分之一、人均10㎡核算。已取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并签署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企业,承诺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投入使用日期后12个月内迁入的,视同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
(三)本办法所称“港澳青年”,是指年龄介于18-45周岁之间的港澳居民;港澳居民是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或者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
(四)本办法所称“全职工作”,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与前海合作区符合条件的机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除外),或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报人的境外雇主与符合条件的机构签订一年以上派遣合同;
2.申报时,在前海合作区符合条件的机构连续工作1年以上,符合条件的不同机构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出现中断情况的,不得合并计算)。
(五)本办法所称“港澳专业人士”,是指港澳居民中取得港澳或内地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医师、教师、专业工程师、专业测量师、专业规划师、建筑师、导游、专利代理师、资产评估师、船长或轮机长以及取得其他港澳或内地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或者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金融风险管理师、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中国精算师、特许公认会计师资格证书之一的金融持证人才。
(六)本办法所称“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其认定标准由前海管理局另行规定。
(七)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为人民币;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推进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深港人才特区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根据《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前海实际情况,起草《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深化深港合作。“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是中央赋予前海的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时强调“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要充分运用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吸引更多港澳青少年来内地学习、就业、生活,促进粤港澳青少年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再次强调“支持香港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粤港澳合作水平”“为港澳青年在前海合作区学习、工作、居留、生活、创业、就业等提供便利”。前海要加强深港两地制度机制对接,促进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保持长期繁荣稳定,坚持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推进构建深港人才共同体的引才新模式,携手参与全球人才竞争。
(二)服务国家战略。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强调“大力培养使用战略科学家”“有意识地发现和培养更多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形成战略科学家成长梯队”“打造大批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前海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发挥前海创新创业活跃、产业基础雄厚、市场经济发达等优势,实施更加开放的全球人才吸引和管理制度,服务国家人才强国战略,助力深圳打造全球一流科技创新人才向往集聚地。
(三)创新人才体制。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强调“在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综合改革试点”。《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强调“建设高端创新人才基地”。前海肩负着建设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深港人才特区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4项国家战略,要敢于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坚持制度先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行先试人才制度创新成果。
二、主要内容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政策内容如下:
(一)深港人才合作
一是实习补贴。鼓励港澳青年来前海实习,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实习补贴。二是生活补贴。对来前海工作的港澳青年, 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10000元生活补贴。三是用人奖励。按用人机构聘用的港澳青年工资薪金所得30%,每人每年最高3万元,给予用人机构用人奖励。四是创业奖励。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创业,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创业奖励。五是执业奖励。对在前海执业并取得港澳或内地执业资格的港澳专业人士,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高层次人才集聚
一是战略科学家。聚焦国家战略领域,集聚战略科学家,实行“一人一策”引进,量身订制“政策包”。二是科技人才。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分别给予324万元、216万元、36万元奖励。三是团队奖励。入选省、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的项目带头人、核心成员,分别按市团队项目资助金额10%、5%给予奖励。四是引才奖励。对促成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落户前海的各类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五是人才载体。对在前海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按市开办经费50%给予配套扶持。
(三)人才体制机制创新
一是建设前海国际人才港。打造国际人才来深第一站、落脚点,提供国际人才一站式服务包,解决国际人才信息不畅、衔接不顺、生活不便等问题。二是联手香港探索引才用才新模式。支持深圳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与香港创新创业主体合作组建人才共同体,发挥两地政策叠加优势,共同引进高层次人才。三是引进重大人才载体。对前海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重大人才载体,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引进。鼓励辖区企业以收购兼并、合资合作、独资新建等方式在境外依法设立境外人才培养载体,酌情给予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