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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丨全文解读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时间:2021-12-281515

即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同2020年6月份实施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一样,旨在统一商标管理活动中的执法标准。其实我国《商标法》就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即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同2020年6月份实施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一样,旨在统一商标管理活动中的执法标准。其实我国《商标法》就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该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明确商标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有利于执法的统一,提高商标管理效率。



为什么要进行严格的管理?

为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违法行为按照性质分,可以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标准规制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将受到商标执法部门查处。标准主要规定了九种一般违法行为,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第一种 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

根据《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所以,如果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应当注册商标,没有注册,或者说注册后应当使用,但没有使用的,都不行。


第二种 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准第7条,对该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准第8条、9条,对该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准第10条-13条,对该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以上,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同或者近似,参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进行判断。

此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三种 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

我国《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为什么呢?——驰名商标是一种保护制度,而不是一种商业标签!

驰名商标本质是因商标被相关公众所熟知而提供特殊保护,并非对于该商标赋予的荣誉称号。

驰名商标的认定由相关机关在某一特定期间和范围,就当事人的商标是否已经达到了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依法应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属于“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并不是终身标签。

禁止商业使用,是为了约束市场主体非因保护需求申请驰名商标认定,防止不公平竞争的情形出现。


第四种 商标被许可人未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也是为了督促被许可人能够诚实信用的保障该商品的质量。


第五种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是不能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一切以注册公示的为准则。

标准第18条-21条、24条对相关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第六种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注册商标是经过行政审批通过后取得的商业标识,注册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同时一定程度上消费者对注册商标形成合理信赖。冒充注册商标,既违反了我国《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使用与保护的相关规定,也对消费者造成一定程度的误导,本身有违诚实信用、公平原则。

标准第20条、23条对该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第七种 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的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等。

标准第25条-28条对该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第八种 商标印制单位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的

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

(一)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二)承接印制存在下列情形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或者未提供《商标注册证》或授权书等,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

(三)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未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的;

(四)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未按规定造册存档的;

(五)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或未登记台帐,或者废次标识未集中进行销毁,流入社会的;

(六)未按规定将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存档备查的。

标准第31条、32条对该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第九种 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一)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

(三)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

(四)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

(五)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六)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等;


兜底情形:其他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

商标一般违法行为不限于标准所列举的九种情形,其他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也会依法受到查处。

标签: 商标违法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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