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根据《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宣通〔2021〕8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与相关工作安排,我办拟于近期开展2022年度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宣通〔2021〕8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与相关工作安排,我办拟于近期开展2022年度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从即日起,截至2021年12月17日。
二、申报方式
本年度项目申报实行纸质申报(需同时提交电子资料)。
(一)邮箱递交电子资料。请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一同压缩打包发送至资金办指定邮箱whzxzj@szgm.gov.cn,压缩包需命名为“单位名称—光明文化事业资金申报材料”。
(二)寄送纸质版资料。各申报主体将纸质版申报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按照有关要求准备齐全后,快递寄至资金办,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公共服务平台10楼1069室,联系人:梁小姐,联系电话:0755-88219575。快递需备注“单位名称—光明文化事业资金申报材料”。
三、申报要求
(一)请各单位精心策划扩大深圳及光明影响、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的打基础、利长远、谋发展的项目,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多做文化惠民、文化利民、文化便民的实事,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请各单位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周密做好全年工作策划,加强项目的预见性和计划性,提高项目的质量和内涵。项目策划在政治和艺术上都要坚持正确鲜明的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要突出社会效益和品牌意识,力求精品更精,品牌更亮;注意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各单位资源优势。
(三)请各单位严格按照《2022年度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中各项要求,组织好项目申报,及时提交合规材料。资金办将按《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受理。若申报材料不全的,申报主体在收到材料不全的通知后的5个自然日内补齐材料提交到资金办,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材料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四)请各单位按照财政过紧日子的要求,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务必实事求是,厉行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按照项目申报预算科目说明(附件2)等有关规定,确保所编预算切合实际、计划周详,反复核对无误后方正式提交。申报材料一经受理后,将不能退回修改。
四、其他事项
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相关工作人员咨询,联系人:梁小姐,电话:0755-88219575;黄先生,电话:0755-88219627。
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2022年度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宣通〔2021〕8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与相关工作安排,特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对象
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化事业资金)资助对象:从事宣传文化工作的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接受个人申报和深圳市外主体申报。
二、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从即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截止。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办)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接受申报的项目需计划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
三、项目资助范围
本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包括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公共文化活动、文艺精品创作、国际文化合作与交流项目、社会科学研究、宣传文化事业人才的培养发展、文化名人引进的相关工作、辖区内民营公助专业文艺院团及基层精品群众文化团体的扶持、辖区非国有博物馆及文化遗产的支持、其他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项目。
2022年度重点资助:
(一)公共文化活动,包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重大文化活动、文艺演出、文化节庆、文化赛事、全民阅读、文学艺术、书画摄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等各类文化活动;
(二)文艺精品创作,包括艺术精湛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影视剧(非商业性艺术类作品)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
(三)国际文化合作与交流项目,包括有助于营造光明国际化氛围、促进中外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深圳及光明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学术研究、会议研讨、艺术展示、文化赛事等;
四、不予支持情况
(一)报送虚假申报材料,虚报、冒领、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 申报时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的(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三)申报时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申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申报单位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措施规定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以及未按规定进行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五、项目资助方式
本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为项目资助,包括全额资助和差额资助。鼓励申报单位积极寻求企业、公益基金、社会力量赞助。
本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正常办公支出、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等;
(二)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
(三)应由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或已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
(四)其他不属于文化事业资金支出方向的支出。
六、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操作规程实施,包括以下程序:项目申报——项目初审——项目评审——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领导小组审议——社会公示——签订《项目责任书》。
七、申报材料
1.申报项目相关材料:项目申报书,无违法违纪犯罪记录承诺书
2.相关证明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扫描件或复印件,无此项则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
(2)无违法、违纪犯罪记录证明(可在深圳信用网https://www.szcredit.com.cn/查询,打印国家标准版信用报告并加盖公章)。
3.根据项目所属不同类别分别提交详细的附件材料
(1)文艺表演、文化赛事等重大文化活动必须报详细活动方案,包括观众对象、预期成效、活动流程、承办机构情况、剧本/编曲/编舞/原创作者/导演等主创人员情况介绍等相关材料。
(2)文艺精品创作需说明创意目的、创作形式和创意构思,附作者艺术简历,文学类创作另附故事梗概,音乐类作品另附乐谱和音像小样,舞台剧作品需提交已经完成的剧本及相关的导演阐述、舞美、灯光、人物造型、服装设计图或草图、音乐小样及其乐谱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
(3)文学及理论著作出版申请报告中必须包括:书稿出版预算、计划发行对象、对本地实践或理论发展的意义以及书稿著作目录、内容介绍等内容;附件中须提交已经撰写完毕的书稿清样、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或意向书等出版证明、著作权所有者的户口本或居住证复印件。
(4)美术、书法、摄影等展览活动需提交展览详细工作方案,含活动主承办单位、活动时间、活动概况等。
(5)社会科学课题研究申请报告中须包括: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有关同类课题的研究综述(包括本研究在该类研究中的所处的地位和影响)、课题界定、创新点、研究内容、目标、方法、步骤、成果及呈现方式和课题组成员及分工。
(6)申报项目涉及境外活动的,须提供与境外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及有审批权限的文化或外事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差额资助项目的申报单位申报时需提供项目的其他收入来源说明)。
八、资金管理与拨付
(一)申报主体须将资助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开支,用途按项目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二)立项资助的项目在签订《项目责任书》后,将按照拨付资助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拨付启动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资助资金,具体比例根据《项目责任书》的约定执行。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在《项目责任书》中约定资金的拨付次数及每次拨付款额占总金额的比例数。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申报主体签署《项目责任书》,明确项目责任人和承诺成果的形态、数量和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申报主体应按照《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管理项目资金,严格按照《项目责任书》批准的用途、数额内开支,并保管好支出的合法票据。
(三)项目实施时间超过一个季度的,该项目资金使用单位须按季度填写《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资助项目进展季度报告书》。
(四)项目结束时,申报主体填写《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等结项资料,并在结项的30个自然日内将结项资料一并提交至资金办。
(五)结项资料
1.项目活动影像、媒体报道、活动照片、文化产品复制件、作品说明等能够全面展示项目成果的资料;
2.《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
3.《项目责任书》中约定的其他结项资料(资金办可根据不同项目类型与项目实施方在《项目责任书》中约定具体的项目成果资料)。
十、监督验收
(一)项目实施单位需根据《项目责任书》及其附件按期完成项目,合理开支经费,并达到承诺成果数量与质量。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事件需延期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书面申请。
(二)资金办将按照《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核。申报主体应积极配合,按资金办要求提交完整的结项成果资料,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核和监督。
(三)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资金办有权依据其严重程度对资助项目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取消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1.报送虚假申报材料,虚报、冒领、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2.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3.项目实施内容、结项成果等与《项目责任书》及其附件的约定有重大差异;
4.申报主体有其他弄虚作假,违反《项目责任书》及其附件等情形;
5.申报主体有不配合资金办监督及第三方绩效评价等情形;
6.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事项
(一)资助项目应在所有宣传物料显著位置标注“本项目由深圳市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字样。
(二)申报主体在一个申报期内申报项目不超过3个;已获得专项资金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在资助项目结项前,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
(三)资金办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指南最终解释权归光明区委宣传部。
(五)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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