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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光明区2021年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申报指南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发布时间:2021-11-18677

根据《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的通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扶持操作规程>的通知》有关要求,为推进光明科学城科技创新载体规划建设,加快认定一批科技创新产业园,现发布《光明区2021年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申报指南》。

各有关企业(园区):
根据《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的通知》(深光府规〔2019〕14号)《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光府规〔2020〕8号)《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扶持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光科创〔2020〕20号)有关要求,为推进光明科学城科技创新载体规划建设,加快认定一批科技创新产业园,现发布《光明区2021年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申报指南》。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2021年11月18日




光明区2021年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的通知》(深光府规〔2019〕14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光府规〔2020〕8号)。
(三)《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扶持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光科创〔2020〕20号)。    

二、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光明区科技创新产业园。

三、支持强度及资助标准
(一)支持强度: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二)资助标准及方式:直接奖励。对新认定的光明区科技创新产业园,予以运营单位一次性50万元资助。其中,按照《光明区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七条开展认定的光明区科技创新产业园,须于首次考核达标后,予以运营单位一次性50万元资助。

四、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场地条件方面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其中用于科技企业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2.场地属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有效租赁合同期不少于5年,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3.建有较完善的网络通讯、会议室等基础设施。

(二)运营服务方面须满足以下条件:
1.运营单位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科学详细的运营管理方案,且产业定位符合我区主导产业方向;
2.专职运营管理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6人;
3.签约的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6家;
4.承诺每年度开展科技创新类服务活动不少于5场;
5.运营单位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即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运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无刑事犯罪记录。
6.自开放受理之日起前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三)产业基础方面需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Ⅰ类或Ⅱ类(不含商标)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比例不低于30%;
2.科技企业数量或重大科研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光明区主导产业集聚条件的园区,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
(2)具备光明区工业上楼条件的园区,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
(3)设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载体的,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
(4)园区的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
(5)入驻光明科学城相关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等)不少于1个。
(四)2017年1月1日后建成且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园区,承诺自认定为科技创新产业园后首年考核时满足《光明区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条件,即可授予科技创新产业园称号。若在授予科技创新产业园称号一年后的考核中,考核等次为D档,则取消科技创新产业园称号,同时园区和相关科技企业不再享受资助。

(五)有关专业用语的解释:
1.科技企业指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的企业,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
(2)隶属于光明科学城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等)的科技人才(持有公司股权或股份比例30%及以上)进入科技创新园进行成果转化的项目;
(3)含有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或光明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4)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5)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不少于100万元;
(6)2年内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7)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2.光明区主导产业指智能产业、新材料产业以及生命科学产业。
3.光明区主导产业集聚条件(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之一):
(1)属于光明区主导产业之一的上下游企业数量不低于园区总企业数量的30%;
(2)属于光明区主导产业之一的企业数量不低于园区总企业数量的40%;
(3)属于光明区主导产业的企业数量不低于园区总企业数量的70%。
4.光明区工业上楼条件:首层层高不低于5.0米,二层以上层高不低于4.2米;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500公斤/平方米;单独设置客梯,至少配备1部载重2吨以上的货梯。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http://218.17.84.7:8191/#/home)在线填报《光明区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的,提交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认定申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均须签名)。
(四)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五)场地为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办理承诺书,并于办理完成后及时备案;非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书。
(六)园区建筑平面图(提供建筑图纸,且清晰备注园区地理位置、楼宇具体位置、标准层建筑面积、对应楼层层高及承重、排气排水排污等配套设施信息)。
(七)详细的运营管理方案(园区运营管理办法、园区运营规划、园区运营路径、运营管理业务架构图、财务管理制度等)。
(八)专职运营管理人员的名单、证书及社保清单(名单表格模板见附件1;运营管理人员毕业证书,不限于创业孵化从业人员培训结业证书、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创业指导师、人力资源管理等职业技能证书;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打印的运营管理人员截至申请受理之日前一年内在园区运营单位的社保费缴纳清单)。
(九)签约科技服务机构的清单及合同(清单模板见附件2;与科技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十)截至开放受理之日运营单位举办的线上或线下科技创新类服务活动清单及材料(清单模板见附件3;活动方案、活动现场相片、活动宣传、线上活动视频截图等材料)。
(十一)科技企业基本信息统计表(附件4)。
(十二)园区与科技企业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合同顺序与《科技企业基本信息统计表》里的企业顺序一一对应)。
(十三)科技企业详细材料(不限于企业简介、营业执照、荣誉证书、知识产权等;与《科技企业基本信息统计表》里的企业顺序一一对应)。
(十四)按照《光明区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申请认定光明区科技创新产业园的园区运营单位需填写《承诺协议书》(模板见附件5,提供原件)。
(十五)按照《光明区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认定光明区科技创新产业园的园区运营单位需填写《承诺协议书(预先认定)》(模板见附件6,提供原件)。
电子材料:以上第2至15项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后上传PDF扫描件至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http://218.17.84.7:8191/#/home)。在填报完成后等待预审通过,审核结果会以短信形式通知;若审核未通过,请按照意见及时修改(注:网上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书面材料)。
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审核通过后,请登录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导出带平台水印编号的《光明区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申请表》及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里要求提供清单的,请在具体材料前放置材料清单;所有材料需标注连续页码,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3份,A4纸正反面打印,装订成册(胶装)。
注:第14项《承诺协议书》及第15项《承诺协议书》(预先认定),分别一式2份,交原件。

六、申报时间
(一)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11月22日(星期一)9:00至2021年12月10日(星期五)18: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二)网络审核时间:2021年11月29日(星期一)9:00至2021年12月8日(星期三)18:00。
(三)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12月6日(星期一)9:00至2021年12月10日(星期五)18:00。
受理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科润大厦A栋1511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创新促进科。(注:提交纸质书面材料时需查验相关原件。疫情期间,请戴好口罩。)
业务咨询:88210476

七、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八、办理流程
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网上填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组开展核准工作——提出拟认定方案——提请区科技主管部门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社会公示——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园区授予称号。

九、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的,光明区科技创新局核实后将不予资助,并纳入黑名单,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科技企业入驻光明区科技创新产业园租金补贴申报事宜,请申报单位自主申报项目。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举报。
(三)申报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提供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审计报告,我局不予采用。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区经济发展资金项目,区科技创新局将其列入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区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表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支付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标签: 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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