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5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1〕43号)有关通知精神,加快培育我省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决定开展2021年广东省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5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1〕43号)有关通知精神,加快培育我省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决定开展2021年广东省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类别
2021年服务型制造示范包括示范企业、示范平台、示范项目和示范城市四个类别。
(一)示范企业。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等五个方向。
(二)示范平台。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等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
(三)示范项目。针对依托产业集群发展共享制造的项目进行遴选。
(四)示范城市。面向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有切实举措和突出成效的城市开展遴选。
二、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申报条件及推荐名额
(一)共性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申报主体在近两年内(2020年1月1日起)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上(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有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二)专项条件及推荐名额
1.示范企业。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转型特点的制造业企业。申报企业应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得显著成效。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等具有一定的优势,服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达30%以上,珠三角地区企业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其他地区不低于2000万元。各地级以上市可推荐示范企业不超过5个。
2.示范平台。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也可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服务机构,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1年。分为共享制造类和其他类。
申报共享制造类的平台,应围绕制造资源的在线发布、订单匹配、生产管理、支付保障、信用评价等,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整合分散化、多样化制造资源,发布“平台接单、按工序分解、多工厂协同”的共享制造模式,有效提升相关行业、区域制造资源的集聚和共享水平。各地级以上市可推荐共享制造类示范平台不超过2个。
申报其他类的平台,应能够较好满足相关制造业企业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的服务需求,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等功能,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各地级以上市可推荐其他类示范平台不超过3个。
3.示范项目。示范项目面向共享制造开展遴选。申报项目应围绕相关产业集群的共性制造需求,建设共享工厂、共性技术中心,为产业集群内企业提供共享物流、仓储、采销、人力等服务,促进集群内生产组织效率提升。各地级以上市可推荐示范项目不超过3个。
三、示范城市申报条件
(一)申报城市应在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方面政策举措实、工作力度大、转型成效显著、支撑体系持续优化,能够为其他城市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经验借鉴。
(二)申报示范城市分为工业设计特色类和其他类。
申报工业设计特色类的城市,应拥有一批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制造业重点领域设计突破、高端制造业设计人才培育、工业设计基础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成效突出。
申报其他类的城市,应拥有一批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及项目,服务型制造主要模式深入发展、转型特点显著,制造业企业服务产出显著提升,支撑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逐步优化,相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较高,服务型制造发展对制造业GDP增长的贡献显著提升。
四、申报评审流程
(一)申请。根据自愿申请原则,申报单位(含中央驻粤单位和省有关单位)如实填写申报书并加盖公章,按《通知》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请。示范城市的申报书由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填报,并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盖章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代章。
(二)初审。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详细了解申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并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和真实性审查,必要时应对申报单位作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明确推荐顺序,于11月26日前将推荐函、申报材料(见附件1,纸质一式三份,电子文档光盘一份)、汇总表(见附件2,纸质及电子版一份)送达我厅(生产服务业与交流合作处)。
(三)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组集中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四)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根据评审核查结果,对名单进行公示。
(五)公布。公示无异议后,公布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名单。
五、其它事项
(一)申报单位评选为示范单位(含示范企业、示范平台、示范项目、示范城市)后,应主动接受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导,及时报送有关数据和材料,并积极参加有关宣传交流和经验推介活动。
(二)示范单位发生更名、经营范围变更、合并、分立、转业等情形的,应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示范单位享受符合《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和《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的政策扶持。同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时予以优先推荐,其做法经验适时在全省复制推广。
(四)2021年广东省服务型制造示范单位有效期为5年,时间从公告之日起计。2019、2020年两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单位有效期时间均为5年,时间从原公告之日起计。我厅将组织对超出有效期的示范单位进行复核。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广东省服务型制造示范单位称号:未按规定参加复核或复核结果为不合格;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其他不符合服务型制造示范单位标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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