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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1年度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申请指南》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发布时间:2021-10-20413

各有关单位:2021年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申请指南已发布,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申请。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各有关单位:
2021年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申请指南已发布,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申请。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受理时间
第一批:
网上受理时间:
2021年10月20日--2021年11月15日(截止至18:00)

第二批:
网上受理时间:
2021年11月20日--2021年12月20日(截止至18:00)
受理阶段申请单位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在网上填报受理时限内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交申请书签字盖章扫描件,并在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中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上传)后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

二、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88102181,88103742
技术支持电话:86576087,86576088

三、纸质材料提交地点
深圳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纳入核定名单的申请单位需要提供纸质材料,纸质材料提交时间和提交方式另行通知。

纳入核定名单的申请单位必须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打印申请书后,再按照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按照本指南申请材料的排列次序对非空白页(含封面)须连续编写页码,胶装成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1年10月18日



2021年度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2021年度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申请。

二、设定依据
(一)《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
(三)《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1〕7号)

三、核定数量及方式
核定数量:无数量限制。
核定方式:自愿申请、核定部门会同核定。

四、核定条件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市属科研院所,以及市属科研院所所属图书馆、研究生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深圳市政府或者深圳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成立文件,或者具有深圳市事业单位管理登记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具有法人资格,其法人结构治理和运行机制健全、制度完善;
3.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场所和设施,科研场所面积大于300平方米;
4.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相对稳定收入来源,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市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规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行业,即代码73(研究和试验发展)、代码74(专业技术服务业)或者代码75(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等行业;
2.具有法人资格,法人结构治理和运行机制健全、制度完善;
3.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科研场所面积大于300平方米;
4.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相对稳定收入来源,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具有法人资格,法人结构治理和运行机制健全、制度完善;
3.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科技活动;
4.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场所和设施,科研场所面积大于300平方米;
5.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6.具有相对稳定收入来源,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2.具有法人资格,法人结构治理和运行机制健全、制度完善;
3.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科技活动;
4.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场所和设施,科研场所面积大于300平方米;
5.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6.具有相对稳定收入来源,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sticapply.sz.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交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
(二)深圳市政府或深圳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非必须,如有则提供);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仅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
(四)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年度(上年度或者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年度(上年度或本年度)工作报告;
(六)工作场所使用权相关材料;
(七)工作人员名册(注明姓名、学历、职称、工作岗位、聘用形式、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及其期限、联系方式等,并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标注);

(八)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清单。
受理阶段申请单位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在网上填报受理时限内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交申请书签字盖章扫描件,并在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中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上传)后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单位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受理时申请单位只需网络填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申请单位在网上填报受理时限内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并在科技业务系统中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后(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上传)提交;提交后,点击申请书上的“签字盖章页打印”将打印文件签字盖章后扫描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

七、受理事项
(一)受理部门: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第一批:
网上受理时间:
2021年10月20日--2021年11月15日(截止至18:00)
第二批:
网上受理时间:
2021年11月20日--2021年12月20日(截止至18:00)
(三)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88102181,88103742
技术支持电话:86576087,86576088
(四)纸质材料提交地点
深圳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纳入核定名单的申请单位需要提供纸质材料,纸质材料提交时间和提交方式另行通知。
纳入核定名单的申请单位必须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打印申请书后,再按照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按照本指南申请材料的排列次序对非空白页(含封面)须连续编写页码,胶装成册。

八、核定部门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共同核定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

九、核定程序
申请单位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网上申请——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提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分批次会同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共同核定名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核定结果函告申请单位——纳入核定名单的申请单位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向深圳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核定名单及批次报送科技部,函告深圳海关,抄送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十、核定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核定文件及有效期限
文    件:核定公函
有效期限:函告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通过核定的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核定的,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参与核定部门)查实后函告深圳海关。自函告之日起,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十二、核定法律效力
通过核定的研发机构可以向深圳海关申请享受财关税〔2021〕23号、24号规定的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标签: 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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